※ 引述《CChess (我是青蛙不是王子)》之銘言:
: 再來 法官判案這一部分
: 我覺得拿來做比較同樣也是有他不適合的地方
: 不過現在還講不出來在哪邊 因為我自己對於法律這方面並不熟悉
插一下話,
將「法官判案的自由心證」與「選委甄試」做比較的確是很不適當的
fung所說的是
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
對於「事實」認定,得以自由心證,以發現客觀真實
但為避免法官恣意,其認事用法的標準與程序
皆須受客觀抽象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以及其他法律所拘束。
換言之,法官審判的確自有一套所謂的「裁判規則」
藉由判例、決議、上級審撤銷改判等方式而建立。
然而像選委甄試、公務員考核、評鑑制度等
此類「高度屬人性」的事項,
向來都不屬於違憲審查的範圍,
因為其需要存有一定程度的裁量空間、「灰色地帶」,適應各個時空底下的個案情形
違憲審查機關不得越俎代庖,代為裁量或決定
唯一能做的,就是只能審查程序上有無違法之情事
簡言之,
即便是在法律的領域裡面,仍然存有所謂抽象法則難以觸及之部分
CChess的直覺並沒有錯,因為這的確是經驗累積下來
最能夠兼顧客觀公平性與個案情勢的方式
當然,評鑑者內部要不要決定一套較為能夠使人信服、且能夠讓後人遵從的審核標準
這的確是可以討論的議題,這一點我支持fung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