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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hess (我是青蛙不是王子)》之銘言: : 再來 法官判案這一部分 : 我覺得拿來做比較同樣也是有他不適合的地方 : 不過現在還講不出來在哪邊 因為我自己對於法律這方面並不熟悉 插一下話, 將「法官判案的自由心證」與「選委甄試」做比較的確是很不適當的 fung所說的是 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 對於「事實」認定,得以自由心證,以發現客觀真實 但為避免法官恣意,其認事用法的標準與程序 皆須受客觀抽象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以及其他法律所拘束。 換言之,法官審判的確自有一套所謂的「裁判規則」 藉由判例、決議、上級審撤銷改判等方式而建立。 然而像選委甄試、公務員考核、評鑑制度等 此類「高度屬人性」的事項, 向來都不屬於違憲審查的範圍, 因為其需要存有一定程度的裁量空間、「灰色地帶」,適應各個時空底下的個案情形 違憲審查機關不得越俎代庖,代為裁量或決定 唯一能做的,就是只能審查程序上有無違法之情事 簡言之, 即便是在法律的領域裡面,仍然存有所謂抽象法則難以觸及之部分 CChess的直覺並沒有錯,因為這的確是經驗累積下來 最能夠兼顧客觀公平性與個案情勢的方式 當然,評鑑者內部要不要決定一套較為能夠使人信服、且能夠讓後人遵從的審核標準 這的確是可以討論的議題,這一點我支持fung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