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社員大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
除修正案中的~~~~~第十九條~~~~~~暫時擱置外
其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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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凡曾繳交社費者,為榮譽社員。
凡繳交當其社費者,為當期社員。
榮譽社員得參加社員大會(無表決權),與參加本社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當期社員有參加社員大會,選舉,罷免社長,與參加本社所舉辦活動及遵守社規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 社員大會實際出席人數,須達該學期當期社員人數之二分之一時,會議
方始有效。
第八條:社長或當期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遇重大緊急事故,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凡本社當期社員,皆得競選本社社長。
第十三條: 社長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當期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獲票最多且超過꜊投票人數三分之一者,方告當選 ; 同額競選時,贊成達投票人數三分之二者,方告當選。其餘事項,依當期社長選舉公告為準。
第十四條: 社長罷免須當期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由籌訓委員會代為召開臨時社員大會ꄊ須經當期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採無記名投票,贊成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時,罷免案方始有效。
第二十條: 自本修正案通過後廢除之。
第二十一條: "社員晉級資格鑑定"由籌訓委員會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正副隊長選舉委員會,由籌訓委員會聘請出隊三次以上之資深社員組成。
第三十條: 章程修改案之提出,須經當期社員十人以上連署,並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一週公告之,始可列入社員大會議程。
第三十一條: 章程修改案之通過,須經當期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社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始有效。
上同意,方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