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基服社組織章程修正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全名【國立臺灣大學基層文化服務社】,簡稱【基服社】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在於
(一) 鼓勵本校學生參與基層服務,培養積極奉獻樂觀進取之人生觀
(二) 導正社會風氣,發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
(三) 實踐校訓、敦品勵學、愛國愛人
第二章 社員、社員大會
第三條 凡曾繳交社費者,為榮譽社員
凡繳交當期社費者,為當期社員
榮譽社員得參加社員大會(無表決權),與參加本社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當期社員有參加社員大會、選舉、罷免社長與參加本社所舉辦活動之權
利及遵守社規之義務
第四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有選舉、罷免社長,修改章程及變更籌
訓委員會決議之權力
第五條 社員大會每學年由社長召開兩次,分別定於該學年十二月及五月
第五條 社員大會實際出席人數須達該學期當期社員人數之二分之一時,會議方
始有效
第七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事項採多數決
第八條 社長或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遇重大緊急事故,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三章 社長
第九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
第十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本社社務,擬訂社務方針,召開本社各種會議
第十一條 凡本社當期社員,皆得競選本社社長
第十二條 社長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社長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當期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獲票最
多且超過投票人數三分之一者方告當選;同額競選時,贊成達投票人
數三分之二者方告當選。
其餘事項,依當期社長選舉公告為準
第十四條 社長罷免須當期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由籌訓委員會代為召開臨
時社員大會。須經當期社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採無記名投票,贊成達
成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時,罷免案免案方始有效。
第十五條 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其職務,並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
大會選舉新社長
第四章 社架構
第十六條 副社長由社長聘請,輔助社長處理本社社務
第十七條 籌訓委員會由社長聘請資深社員及現任部長級以上幹部組成
第十八條 籌訓委員會有處理本社各種社務,設計籌訓內容,考核社員及決定社
員出隊資格
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籌訓委員會下設活動、進修、家長等部,各部部長由社長聘請擔任
第五章 社員晉級
第二十條 〝社員晉級資格鑑定〞由籌訓委員會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通過〝社員晉級資格鑑定〞者即獲得服務員資格,方可參與本社
出隊等服
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通過兩次〝社員晉級資格鑑定〞者即成為資深服務員,可永久保留
資格,參加本社服務工作
第六章 隊與正副隊長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有寒暑假服務工作隊若干,各隊隊務由隊長、副隊長負責
第二十四條 隊長、副隊長的產生由正副隊長選舉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正副隊長選舉委員會由籌訓委員會聘請曾任隊長或出隊三次以上之資
深社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 正副隊長選舉委員會有選拔隊長、副隊長之權利及安排隊長、副隊長
訓練課程之義務
第二十七條 隊長、副隊長須貫徹本社決議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業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倘有未盡事宜得經社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九條 章程修改案之提出,須經社員十人以上連署,並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一
週公告之,始可列入社員大會議程
第三十條 章程修改案之通過須經當期社員2/3以上出席社員大會,出席社員3/4以上
同意,方始有效
80年4月修訂
85年1月25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