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長
第九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
第十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本社社務,擬訂社務方針,召開本社各種會議。
第十一條
凡本社當期社員,皆得競選本社社長。
第十二條
社長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社長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當期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獲票最多且超過投票人數三分
之一者方告當選;同額競選時,贊成達投票人數三分之二者方告當選。其餘事項,依當期社
長選舉公告為準。
第十四條
社長罷免須當期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由籌訓委員會代為召開臨時社員大會。須經當期
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採無記名投票,贊成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時,罷免案方始有效。
第十五條
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其職務,並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選舉新社長。
第四章 社團架構
第十六條
副社長由社長聘請,輔助社長處理本社社務。
第十七條
籌訓委員會由社長聘請資深社員及現任部長級以上幹部組成。
第十八條
籌訓委員會有處理本社各種社務,設計籌訓內容,考核社員及決定社員出隊資格之權利與義
務。
第十九條
籌訓委員會下設活動、進修、家長等部,各部部長由社長聘請擔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下個禮拜籌委會將討論社章第四及第五章。而我和鴻祺以及台偉先行討論
第四及第五章的結果為希望大家針對選舉社長時,若發生臨時狀況,如無人報名,
則是否有其必要在社章上加上彈性措施?請大家針對上面條文有問題之處,提供籌
委會討論的方向及意見,謝謝。
于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