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長
第九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
第十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本社社務,擬訂社務方針,召開本社各種會議
第十一條 凡本社當期社員,皆得競選本社社長
第十二條 社長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社長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當期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獲票最
多且超過投票人數三分之一者方告當選;同額競選時,贊成達投票人
數三分之二者方告當選。
其餘事項,依當期社長選舉公告為準
第十四條 社長罷免須當期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由籌訓委員會代為召開臨
時社員大會。須經當期社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採無記名投票,贊成達
成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時,罷免案免案方始有效。
第十五條 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其職務,並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
大會選舉新社長
第四章 社架構
第十六條 副社長由社長聘請,輔助社長處理本社社務
第十七條 籌訓委員會由社長聘請資深社員及現任部長級以上幹部組成
第十八條 籌訓委員會有處理本社各種社務,設計籌訓內容,考核社員及決定社
員出隊資格
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籌訓委員會下設活動、進修、家長等部,各部部長由社長聘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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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 │ │ │ 最近,您過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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