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GF_Ol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在這星期籌委會中 我們開始討論社章中關於社長與社架構的部份 嘗試去開始著手修改社章的工作 其中 我們比較有問題的條文為: 第三章 社長 整章 第十四條 社長罷免須當期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由籌訓委員會代為召開臨 時社員大會。須經當期社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採無記名投票,贊成達 成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時,罷免案免案方始有效。 第四章 社架構 整章 與 籌委會 在第三章的部份 一、社團如果沒有社長,是不是就違背了社章? 會產生這個疑問,主要是因為之前幾個學期,社團的架構常常是沒有社長這個 角色的,而是以工作小組或是其他方式來代替。 我們討論出來的結果,覺得社長這個用詞,不僅可以代表一人的社長,也可以 把工作小組看成是社長。對於這樣的想法,在這邊提出來,也希望大家可以幫 忙想想這個問題。 二、延續上一個問題,當制度內的社長因某些緣故而無法產生時,根據社章,社員 會是不是有這樣的權利,去做出可能與社章衝突的決議? 關於這一點,我們還是討論不出個所以然來,因為社章中提到社員大會為社團 中最高權力機構,但是這是不是代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呢? 三、在第十四條的條文中,提到了連署案的提出,需經過當期社員十人,對於人數 的問題,是不是用相對人數比較適當?亦即,在人數的地方採用比例制。 對於這一點,會提出來,是因為考慮到當社員人數本來就不多的情況下,若真 要提出連署,那這個門檻會不會太高?不過又考慮到,若用比例來計算連署門 檻,那當社團內人數很少的情況,這個門檻又會不會過低?討論到後來,其實 我們是蠻想知道為什麼當初會以十人作為門檻的。 四、第四章社團架構的部份,最大的疑問在於,當社團連社長都不存在時,社團架 構的模式也無法遵循社章,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該將社章調整得更有彈性?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在討論這一章時,有了一些共識:其一,本章中所著重的 籌委會,可以代表的是一種模式,像是工作小組或是總召,皆可視為籌委會的 其他形式;其二,當社團真的無法產生籌委會(各種形式)時,應該算是特殊情 況,在這種情況下,問題回歸到社員大會身上,即上面第二點。 對於第三章(社長)與第四章(社團架構)的部份,我們討論的內容大致歸納如上,也 許我們還有些地方沒有想清楚,如果有這種情況,請大家幫我們提出來ㄛ!而對於 這兩章,我們是傾向於保留原條文不作修改。 下週我們要討論的是第五章(社員晉級)的部份,大家可以幫忙看看是不是有哪些地 方是有問題的,謝謝。:) -- ┌─╮┌───╮ ╭─╮ ─╯ ┌──╮ ┌╮ │ Hi...,好久不見 Hi 最近,您過的好嗎? ─╯───╯──╯ 想念你的CCh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