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星期籌委會中 我們開始討論社章中關於社長與社架構的部份
嘗試去開始著手修改社章的工作
其中 我們比較有問題的條文為:
第三章 社長 整章
第十四條 社長罷免須當期社員十人以上(含)連署,由籌訓委員會代為召開臨
時社員大會。須經當期社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採無記名投票,贊成達
成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時,罷免案免案方始有效。
第四章 社架構 整章 與 籌委會
在第三章的部份
一、社團如果沒有社長,是不是就違背了社章?
會產生這個疑問,主要是因為之前幾個學期,社團的架構常常是沒有社長這個
角色的,而是以工作小組或是其他方式來代替。
我們討論出來的結果,覺得社長這個用詞,不僅可以代表一人的社長,也可以
把工作小組看成是社長。對於這樣的想法,在這邊提出來,也希望大家可以幫
忙想想這個問題。
二、延續上一個問題,當制度內的社長因某些緣故而無法產生時,根據社章,社員
會是不是有這樣的權利,去做出可能與社章衝突的決議?
關於這一點,我們還是討論不出個所以然來,因為社章中提到社員大會為社團
中最高權力機構,但是這是不是代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呢?
三、在第十四條的條文中,提到了連署案的提出,需經過當期社員十人,對於人數
的問題,是不是用相對人數比較適當?亦即,在人數的地方採用比例制。
對於這一點,會提出來,是因為考慮到當社員人數本來就不多的情況下,若真
要提出連署,那這個門檻會不會太高?不過又考慮到,若用比例來計算連署門
檻,那當社團內人數很少的情況,這個門檻又會不會過低?討論到後來,其實
我們是蠻想知道為什麼當初會以十人作為門檻的。
四、第四章社團架構的部份,最大的疑問在於,當社團連社長都不存在時,社團架
構的模式也無法遵循社章,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該將社章調整得更有彈性?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在討論這一章時,有了一些共識:其一,本章中所著重的
籌委會,可以代表的是一種模式,像是工作小組或是總召,皆可視為籌委會的
其他形式;其二,當社團真的無法產生籌委會(各種形式)時,應該算是特殊情
況,在這種情況下,問題回歸到社員大會身上,即上面第二點。
對於第三章(社長)與第四章(社團架構)的部份,我們討論的內容大致歸納如上,也
許我們還有些地方沒有想清楚,如果有這種情況,請大家幫我們提出來ㄛ!而對於
這兩章,我們是傾向於保留原條文不作修改。
下週我們要討論的是第五章(社員晉級)的部份,大家可以幫忙看看是不是有哪些地
方是有問題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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