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台(84)參字第017177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教育部台(93)參字第0930122543
A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
,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
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第 四 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
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第 六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
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對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稱及本法第
十四條所依據之條件及具體說明。
第 七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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