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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台(84)參字第017177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教育部台(93)參字第0930122543 A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 ,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 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第 四 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 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第 六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 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對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稱及本法第 十四條所依據之條件及具體說明。 第 七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3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