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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女學生、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訪台學人、 歸國學人……宿舍床位嚴重缺乏。 其二,重點是控制施工影響,不管是拆除工程或之後的 興建工程,譬如要求工程車動線、施工時間,和粉塵、 震動、噪音……等預防。 其三,或要求相關受影響區域和道路一併整修整建。 (以上兩點可請教土木系所同學。) 其四,上述部分應簽訂契約規範,也是學生團體當監督 之處。 其五,本案與商場處於何處無關,只是商場剛好規劃在 「好心暫時撥給男八男六舍區使用的停車場位置」。 其六,即便最極端的情況,男八男六全體住宿生擁有男 八男六的租賃權或產權,停車場一地依舊不屬於男八男 六舍區,原本即劃為長興街高層宿舍預定地,僅暫供停 車使用。 第七,也許可以重新議約,不蓋商場,保留作為停車場 ,但漲價的住宿費誰願意負責呢? 讓等了一百年才終於有宿舍住的女生和研究生和進修部 學生負擔嗎?還是男六男八的學生願意付錢呢(畢竟多 佔了一塊不屬於自己的地)?叫學校出錢也許是好方法 ,那等於強迫沒住宿的其他學生(和納稅人)繳費補貼 ……道理不是這樣的。 第八,簡單一句話,物歸原主,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該 一直巴著不放。物者,地也,而最終受益者乃原來無法 享受住宿的一大群學生(有住宿資格但無宿舍)。 最後,學生團體代表該扮演何種角色?以增進全體學生 最大利益和無損公平為最高指導原則。 本案最大利益在品質/價格比相對優勢的一千床嶄新宿 舍(第一點);最大影響在施工過程(第二~四點), 學生團體關心焦點應著重在此。 至於男六男八舍區最關心的臨基隆路一帶機車停車場, 本不屬該舍區所有,僅暫借該舍區使用,而收回改建後 的最終利益又歸屬另一群學生(透過商場營運收益負擔 部分宿舍營運管理費以壓低住宿費)。 換言之,即某甲佔據A地,要求某甲歸還,某乙開發, 最終受益者為某丙,某甲和某丙都是學生,某丙是苦等 一百年沒宿舍住的學生,某甲於利益無損(因為地本來 就不是他的)。 學生團體介入以增進學生最大利益和無損公平為原則, 不能偏袒某一方,言語雖機車,而道理明晰,以上。 預定地基地圖: http://ccms.ntu.edu.tw/~fss/bot/data_download/chang_xing_s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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