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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我想有幾點能看 先說明結論好了 1.兩屆研協對於這個腳踏車定價並無違法之處 2.本次拍賣即應以四百為上限,買七百者,校方收款單位須退三百,並定出標準退費 (比如買六百的應退四百還是退三百五應訂出統一標準) 3.有人付比收據面額高的價錢,這部份金額校方收款者應做出處置,查明這錢流到 何處?並給予研協與學生會處理過程交代,是逃漏稅還是涉及到貪汙問題!? 第一部份 為何兩屆研協皆無違法問題,因為校務行政會議訂出上限四百是在 2006/8/15日,表示去年(2005年)研協的定價,是沒有標準可依之下所訂的, 因此去年並不違反今年的決議,只要去年帳務流向清楚即可。 本屆研協則根本無與校方有約定行為,校方自行片面決定價格,忽略遺忘或 不清楚今年暑假校方的決議,即對外宣稱是照與研協去年規矩辦理(去年研協也無過) ,拉上屆無過的研協背書並延伸到本屆研協,事實上新決議在今年暑假, 也是協會換屆之交,只有總務處交通股知道這校務決議,且再無與本屆洽商 本屆研協爭議發生後才知道是與去年研協有關之故。 不知情也無續約狀況,校方行政疏失不應把立規前的行為擅自以研協名義 為今年立規後也無與本屆研協合作下的疏失莫名拖研協下水背書, 這樣是混淆實情與視聽的,本屆研協有義務向校方了解內情 並請校方提出退款要求與公佈校方處理過程。 第二部份則是研協該替同學爭取的部份,與校方研議後,提出退款標準為何 如籃子問題,不到最高價者次級車的退款比例問題。 第三部份則校方提供收據何以發生未實報問題,須監督校方怎麼去調查 並把結果告知,這部份是校方與承辦單位的調查問題,學生單位只能提出質疑 與提供證據,並要求校方最後給予同學合理的答覆與如何處置失職人員 研協與學生會都有共同責任盯著學校如何調查處置 其實這問題癥結在於校方拍賣人員知不知情有這四百上限決議 是不知 還是知情故意違規? 再來是假單據沒有實報,涉及公務員貪污,或是偽造文書問題 沒有收據的拍賣錢到哪裡了!?有義務嚴正的監督請校方提出說明。 第三十八屆研協學代 陳泰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68.12 ※ 編輯: maktuba 來自: 219.91.68.12 (10/06 01:44)
hqq:拍賣人員就算不知道也要退費,因為明確違反校規 10/06 09:30
maktuba:當然啦 文中很清楚說了學校(非研協)該訂出退費標準退費的 10/06 20:42
maktuba:研協只能盡幫同學爭取權益的責任 並不是研協收錢及違規 10/06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