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GS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NTUSJ 看板 #1HcU35Yt ] 作者: walkingstick (Deer) 看板: NTUSJ 標題: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時間: Mon May 20 16:37:22 2013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聲請人:戴瑋姍     性別:女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訴訟代理人:蔡明家       性別:女       系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謝達立(主任委員)     所在處所:國立台灣大學(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行政訴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作成之「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下稱原處分)停止執 行。相對人在兩造就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准聲請人參選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協 會會長(選舉日期:民國102年5月30日)。 本案聲請無訴訟費用。 事實 須合先敘明者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目的乃在於及時給予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因 此,在法院有高度的時間壓力的情況下,應以較為簡略之調查程序,按當事人提出之有限 證據資料,權宜性地、暫時性地決定、是否要先給予當事人適當之法律保護,以防免本案 訴訟判決作成後,受侵害之權利已無法回復。因此,有關停止執行要件事實是否具備,應 基於概略審查模式,僅要求「釋明」為已足。其釋明程度之要求,僅須達成「優勢蓋然性 」之心證,不必達到確信其真實之程度。 查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完成網路登記程序後,委託訴外人林 飛帆為代理人向相對人辦理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登記。於登記截止時間(民國102年5月10 日下午六時三十分截止)前之同日下午四點半,訴外人林飛帆以電話詢問訴外人某選委是 否可以於截止時間過後補交國立臺灣大學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要求之本人二吋 脫帽半身光面照片兩張,該名選委答覆可以。其後,同日下午六點時,林飛帆又於學生會 辦當面詢問選委會是否可以於截止時間過後補交系爭照片,該選委亦答覆可以。而聲請人 於八點零九分補交照片。上述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然,相對人於5月15日依據選舉公告一之規定作成原處分,撤銷聲請人之參選登記許可。 聲請人因而於同年5月17日主張原處分違法,提起撤銷訴訟(以下稱本案訴訟),並根據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以下稱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2項所載,聲請本院 裁定停止執行原處分。 理由 按「行政訴訟或解釋案繫屬中,學生法院認為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得 為之。」為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2項所載。本案聲請人於起訴狀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該行政 處分。因此本裁定屬依聲請人聲請所為者。 由於本件聲請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僅就聲請人聲請之事項,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予以審查,無從就當事人實體主張有無理由做出判定,亦不得對訴外議題 進行認定。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為撤銷聲請人選舉登記許可之處分。就其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 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9日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向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代表人徵詢意見。兩造均認為:若聲請人嗣後因原處分違法撤銷而具備 候選資格,卻無法於本次選舉成為候選人,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同時兩造均 認為選舉日(民國102年5月30日)在即,選舉活動將密集展開,確有急迫之情事而有聲請 停止執行原處分之必要。 就停止執行原處分對於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聲請人認為其參政權保障之重要性遠大於選 舉行政程序之便利性。相對人之代表人同時認為原處分撤銷聲請人之登記許可確實會影響 其參政權。此外,相對人之代表人表示,代表人可針對停止執行後所產生之行政程序變更 即時因應,尚無難以負荷之虞;同時相對人之代表人亦表示相對人得在本案判決之後,針 對判決結果作出因應,並無事實上之困難。 就是否應停止執行原處分,本院判斷如下: 若原處分確有違法而應予撤銷之事由,又本院作成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如在選舉期日之後, 將造成聲請人無法於本次選舉擔任候選人之難以回復之損害。即便本院得在選舉日前作成 判決,也將使聲請人受有在判決前無法進行選舉活動而無法回復之損害。再者,本次選舉 之政見發表會將在民國102年5月20日與同年5月24日召開,聲請人得否參加政見發表會以 及進行相關選舉活動對其行使參政權至為相關。故,系爭停止執行原處分之聲請確有急迫 情事。 就停止執行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影響,若本院判決聲請人於本案之請求為有理由,其自有候 選人之身分,而相對人亦表示可即時對於選舉程序做出相對之處理(例如重新印製選票) ,同時不影響既定選舉日程。從而在此情形之下,停止執行原處分對於公益並無影響。 若本院判決聲請人於本案之請求為無理由,則停止執行之裁定將因判決確定而失所附麗, 從而失其效力。如有重新選舉或重新投票之必要,相對人亦得依法辦理,此亦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 據此,為避免聲請人無法於旋即舉行之選舉中擔任候選人,而發生侵害其參政權之重大損 害,且有情況急迫之情事,而停止執行原處分又不生對公益之重大影響。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原處分,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金益先 學生法官:蕭淳尹 學生法官:陳家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7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asy (114.36.11.69), 時間: 05/20/2013 19:31:18
isaacc:請問為什麼是學生會來裁定研協的事情? 05/21 06:56
allyours:學長 因為研協會長選舉直接委託學生會的選委會辦理了 05/21 18:47
isaacc:那學生會學生法庭哪有資格來管研協會長的資格? ... 05/22 07:49
isaacc:退一萬步而言,登記是很慎重的事情,這點都無法合乎規定 05/22 07:55
isaacc:我不知道這位同學未來一年要用甚麼樣的水準來服務同學? 05/22 07:56
isaacc:另外選委會的deadline是寫好看的嗎?同學的權益又在哪邊? 05/22 07:57
isaacc:【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你看了沒? 05/22 08:03
isaacc:證件繳交不全可否登記,你告訴我啊! 05/22 08:03
isaacc:而且這個例子是完全沒有交證件,連保證金都是會長代繳。 05/22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