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imin (~心,飛揚~)
看板NTUH-INTERN
標題Re: [自選] 請去年12月到今年2月跑過精神科的同學
時間Fri Mar 26 16:04:08 2010
※ 引述《Anderpiece (時無英才豎子成名)》之銘言:
: ※ 引述《foreverfleet (建兌)》之銘言:
: : 每天值班的應該寫的值班日誌 漏掉很多
: : 三東三西病房都缺很多 CR要大家回來補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有期徒刑。
: 第 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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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病人都平安,不會滿足"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個構成要件~
針對以上所謂偽造文書罪
最近跟查房聽到VS的抱怨
如果病人在病理報告未確定之前出院,而病理報告後來確定是malignancy的
病歷室會要求VS或者resident到病歷室"修改"出院病摘
要把出院診斷改成確診malignancy
以上,不知道算不算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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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5.84
※ 編輯: laimin 來自: 140.112.125.84 (03/26 16:04)
推 jamieissmart:這篇有被河蟹的潛力>.< 03/26 16:07
→ sunil:會有這樣的要求是因為賤保局做 DRG 時只看病摘 03/26 22:35
→ sunil:雖然很蠢, 但是之前接到病歷室要求改診斷的電話 03/26 22:36
→ sunil:我是接一次罵一次, 罵到後來也懶得罵了.............. 03/26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