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必修科目 14 學分(含國文 6、外(英)文 6、本國憲法 2 或公民教育 2 等領域
科目)。
二、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72 學分,選修科目計 30 學分。
(選修科目不限本系課程)
三、體育一、二、三、四必修共計 4 學分。體育學分均不計入畢業時應修最低學分總數
內。 服務一、二、三必修,0 學分。
四、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共同必修學分+通識教育學分+系訂必修學分+選修學
分。
五、(1)外文領域不限定修習英文
(2)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計入畢業學分
(3)超修之通識課程,計入選修學分
(4)超修之共同必修各領域課程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5)修習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計入選修學分
(6)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計入選修學分
(7)通識*課程充抵通識2學分後,多餘之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8)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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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也是實力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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