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的軍事著作中經常提到的交戰方式包括犁沉敵船
、砲碎敵船和火焚敵船等;而攻入敵船打肉搏的方式則經常見
諸實戰。這四種交戰方式當中除了第二種外,都是在相當近的
距離內才能施展的戰術。而古人在觀察當代所使用的戰鬥隊形
時,常有「疊陣」、「頭疊」、「二疊」之類的描述,至施琅
的「三疊浪五梅花」等等;甚至有為了維持陣形不惜犧牲機動
力下碇挨打的例子 。接戰的地點通常也就是艦隊據守紮寨的地
點,位於河流的出海口或者有島嶼礁石作障蔽的沿岸海域。這
些都說明17世紀時的中國艦隊進行的海戰屬於前述第一種類型
。
犁沉敵船指的就是船頭直壓敵船浸水或者撞碎敵船;靠的
是船隻本身的尺寸大小和船身建材的堅瑕與否。當時的作戰船
隻可以分做兩種類形,較大型的主力船艦是艦隊決戰的骨幹,
而較小型的船隻則僅供哨探、指揮、聯絡之用。17世紀中國遠
洋船隻的大小,最大可以明末清初出使琉球的封舟為例,船身
可長達15丈(約45公尺)、寬3丈餘(約9.5公尺);但這種大型艦
只佔主力艦隊的一部分,施琅平台時所率領的240餘艘戰艦最大
型的鳥船僅56艘(而且,在平台之後全拆造成較小型艦了;認為
它們的誕生是非常規的權宜之計也不為過)。正規交戰的艦艇以
雙桅為最低限,船身最長很少超過10丈(約30公尺),一般僅有
6至8丈(約18至24公尺);再以下的尺寸就擔負不起艦隊主力交
戰的重擔矣。明末在論及船隻的種類時常有沙船、福船、廣船
之分;沙、福船是松、杉木所造,與鐵力木(柚木)所造的廣船
相較質脆易碎不耐撞。然而中國的鐵力木產量有限,通常只用
作舵材而已;較「奢侈」的廣船類型船隻在17世紀時似乎已逐
漸為福船類型的船隻所取代。
砲碎敵船是用火砲擊碎敵艦的船身,靠的是砲彈的大小(通
常也就是火砲本身的大小)和砲口出彈的迅遲;這裡不考慮火砲
之間射程的比較,因為在海上搖晃的船身使得遠距離但沒準頭
的攻擊毫無意義(但火砲仍然是主要的、有效距離最遠的武器)
。火砲最駭人的長處不是把敵船打沉(以在船身「戳」洞的方式
而言,相當困難),而是直擊敵艦船員或者藉由擊碎船板所造成
的飛散破片殺傷敵人。艦上用的火砲可根據重量分為三個等級
:一千斤(約600公斤)以下的火砲,又可分為對人員和對艦兩種
;以及一千斤以上、可至萬斤(約6000公斤)的重型火砲。前者
是中國火砲原有的規制,千斤已是相當重型的火砲,一般的火
砲僅有兩、三百斤(約120、180公斤)至五百斤(約300公斤);而
兩百斤以下的佛狼機(子母砲)、百子銃等等則是兩、三人操作
的固定重型槍枝,主要是針對人員而不是船身了。以千斤為計
算單位的火砲則是西方的標準;西洋火砲相較於中國傳統的火
砲,同樣大小的砲彈砲身較長較重,砲口初速較大,貫穿力道
較強。威力強大的西洋火砲在當時很快就被明朝廷所接受和使
用。
中式船隻火砲配置的典型是在船頭置砲一門,通常是重砲
;明鄭船艦有船頭配置火砲重四、五千餘斤(約2400、3000公斤
)者。船身兩側由底至頂,火砲布列由重至輕,砲甲板兩層:底
層置砲重者一船約一、二十餘門,以五百斤為率,可重至兩千
餘斤(約1200公斤),輪架駕之以便進退裝藥;頂層則裝設重型
槍枝,固定在腳架上。這是船身長10餘丈左右、較大型艦隻的
配備。至於那些船身長僅6至8丈的船隻砲位的配置相仿,但火
砲尺寸縮小、重者不過五百斤;數量減少、不過十門,砲甲板
僅一層。
焚毀敵船的方式五花八門,包括火箭、噴火筒、火罐、縱
火船等等。這些「膠囊」武器內除了火藥之外經常還包括其他
成份:直接殺傷人員之屬,有銅鐵陶瓦質的破片蒺蔾;間接妨
礙人員之屬,有毒煙飛沙石灰砒霜金汁人糞爆竹。又隨著硝含
量的增減,火藥的性質可在爆炸性和燃燒性之間調整,分作燃
燒藥、噴射/推進藥和爆炸藥等,根據不同的需要作搭配。火箭
包含推進和燃燒用的火藥,一種常見的用法是成匣成簍三五十
枝集束發射。噴火筒主要也包括這兩種火藥,有些還含有具黏
性的藥餅(保證「著」火),填塞在手持的竹筒內;它的扇形殺
傷面積造成的傷害比火箭要大得多。這兩種武器主要是針對帆
篷,火箭射程可超過百步(約150.5公尺),噴筒在五十步(約75
公尺)之內;距離更近時就是大大小小掌拋手抬、罐裝瓶裝桶裝
罈封紙糊、內容物亂七八糟的「炸彈」上場──放火只是它們
的功能之一。縱火船相當常用,不過大部分是臨時草就,嚴格
來說不是正規編裝的「武器」。
明政府的正規艦隊船員編組分為兩部分,一是專職的駕船
人員,一是負責作戰的士兵;後者在平時擔任水手(非技術性人
員)的職務,戰時水陸兩棲,不但要能在船艦上交戰,也要能在
陸地上進行正規的、堂堂之陣的會戰。明末非法海商勢力的船
員則是由純粹的駕駛人員和純粹的水手組成,本身即較具冒險
犯難的精神;然而船員的總數較少,不像明政府一般採用大陸
取向的戰略在船上搭配一大堆海軍陸戰隊員。鄭芝龍之流在向
政府投誠後因應正規海上會戰對大批肉搏戰鬥人員的需要,在
戰時船上會搭載比原有海員多至兩倍的陸上單位人員;這批人
員自然非駕駛員也非水手,而是純粹在陸上騎馬打仗的部隊。
所有人員常運用的遠程武器包括鳥銃、弓弩、標槍、石頭等,
較近時則有各式長桿鉤鐮叉架拒撓,既對付人員又伺機撩斷敵
船的帆索繩具、又或者截斷對方的長桿兵器;短兵相接則視各
兵隨身攜帶的是什麼兵器,刀槍劍戟斧鉞鉤叉拐子流星鞭(金間)
錘瓜鐺棍槊棒通通都有可能用上,尤其是搭載混雜了一群陸兵
之後。大型船艦搭載的人員可達三百人,一般則在百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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