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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您的同學,B95歷史四曾沅芷,以下是我對您要求林助教公開為腳踏車證 一案道歉的聲明所發表的一點淺見: 私以為,發放腳踏車證的確是系辦的任務,但並不代表系辦絕對不能交由其他機構 來執行這項任務,歷史系系學會雖僅為歷史系學生自治組織,但並不代表系學會不能承 辦系辦交付的工作,在這件事上面,交由系學會承辦並沒有任何逾矩之處,我想學校應 該也不會限制系辦以交給學生負責的方式來處理此事。 且林助教之所以將此事交給系學會負責,應是認為系學會來承辦此事能給學生更大 的方便。您指出發放流程的弊端,這是很好也很值得討論的,但這是執行的過程出了差 錯,應該被檢討的是該如何改進執行過程,不能以此推論助教是想偷懶才導致這種結果。 另外,的確不是每個歷史系的學生都與系學會相熟,或者相當融入系上核心。但這 應該不是否定系學會作為領腳踏車證的理由。蓋系學會為一公共空間,沒有歷史系學生 是不能進去的,也不需要是與系上同學多麼熟稔才能進去的。領取腳踏車證的條件除了 「台大歷史系在學學生」,並沒有其他的限制,系學會沒有任何理由阻止您進入,即使 您聲明自己從未參加系學會,但系學會並不會因此把您排除在外,因為它是一個公有 的組織和空間。除了感覺以外,恐怕您並沒有其他理由否定系學會作為公共空間的功能 ,那當然您也就不能說系學會擔任發放腳踏車證地點。 也許這次腳踏車證的發放,系學會確實有執行不妥之處,例如開放時段太短、人力 不足應付等等,這些都是值得檢討的問題。但就如我前面所說,這些是執行過程的問題 ,並非執行前所必能設想的到,以此來抨擊助教和系辦,實在沒有道理。而且您以此結 果去臆測助教的心態,指責她想偷懶,這是相當過分的扭曲,而且毫無根據可言。您絕 對有權利提出對公共事務的意見,您絕對有權利發起討論,但您沒有權利在毫無根據的 情況下,去指責他人的行為是出於惡意。 最後,這是我的個人觀點:我認為您寫這篇文章應該具名,或至少列出您不願具名 的理由。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討論公共事務,既然如此則作者當有責任義務留下姓名以 示對自己意見的負責。如果您基於其他的考量不願具名,大家也只能尊重您。但我想以 理想狀況來說,溝通應該是建立在對等的平台上,我們對您的身分毫不了解,這樣要怎 麼對等的公開討論呢?當然,不管您具不具名,您的意見都值得大家尊重和討論,這點 是絕對應該被保證的。如果您因為具名遭受了您不應承受的後果,我會站在您那邊。今 天腳踏車證這件事情,是公眾的事務,希望您和歷史系的大家都能以理性的態度來思考 和討論這件事,如此才是解決事情的正確態度與方法。 以上是一點個人意見,歡迎提出批評和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83.63
Fitzwilliam :連具名負責任都做不到,又憑啥要求他人認真看待他的 10/26 20:47
Fitzwilliam :發言?就算申訴,也是要具名才會被處理的。 10/26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