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球項目競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中華民國97年5月31日到6月1日。
二、比賽地點:中國文化大學大孝館5F排球場。
三、報名人數:各校系可報男女排各二隊,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1人。球員(含隊長)
可報18位。當天比賽每場僅可登錄12位;體保生最多可報2位,但比賽時只可1人位於場上
。
四、裁判等級:B、C級裁判。
五、比賽制度:
(一)、全賽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二)、比賽每場採3局2勝制。
(三)、比賽每局採25分制,決勝局15分。
六、比賽規則:本比賽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排球規則。
七、比賽規定:
(一)、每場比賽前10分鐘,各隊隊長需先將各局之參賽球員名單及輪轉表
填寫完成交至紀錄台。(請至各比賽場地紀錄台領取)
(二)、在各場比賽之前,選手需攜帶選手證以核對出賽,如有選手未攜帶
選手證,則視同棄權論。
(三)、第一局開賽場地及發球權在賽前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
(四)、比賽逾時超過10分鐘經紀錄台唱名3次後仍未出場比賽者,視為棄
權論。
(五)、比賽時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賽務長做最後的決定。
(六)、前兩局如雙方24分平手,則以先贏兩分 ( DEUCE ) 者獲勝,最多打至30分
比賽結束。
(七)、決勝局 ( 第三局 ) 雙分14分平手,則以先贏兩分隊伍者獲勝,最多打至20
分比賽結束,打至第8分時,雙方須交換場地。
(八)、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內完成發球。
(九)、每局可叫暫停2次,每一次各30秒。
八、申訴辦法:
(一)、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需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二)、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問題發生半
小時內,以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
(三)、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九、上述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