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柔道協會2004年福岡女子柔道錦標賽
2004年韓國柔道公開賽國手選拔賽
一、主旨:
為選拔優秀柔道運動選手,代表國家參加2004年福岡女子柔道錦標賽暨2004年韓國柔道公開賽,爭取佳績,為國爭光。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柔道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台北市體育處。
四、選拔日期:
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星期四)
五、選拔地點:
台北市體育處競技館四樓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4樓) 。
六、選拔級數:
級數
男子組
- 60kg
- 66kg
- 73kg
- 81kg
- 90kg
- 100kg
+100kg
女子組
- 48kg
- 52kg
- 57kg
- 63kg
- 70kg
- 78kg
+78kg
七、比賽規則:
採用國際柔道總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國際柔道比賽規則。
八、參賽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柔道初段以上者。
九、報名方式:
以正楷填寫報名表 (務請詳實註明個人資料及啟蒙教練、中階段教練、現階段教練三人之姓名,須詳實填寫,並附身份証影本乙份) 。
繳交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以掛號郵寄、委託或親自來會辦理皆可。報名費請隨報名表繳交,※報名時未繳交報名費者視同報名無效。
比賽當日不接受現場報名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星期五) 下午五時止,外埠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地點為中華民國柔道協會 (台北市朱崙街20號5樓510室) 。
電話: (02) 2721 - 3115
傳真: (02) 2771 - 4021
十、比賽制度:
採雙敗淘汰制&黃金得分制。
十一、代表隊教練產生辦法:
以男、女兩隊分開統計,依選手各量級入選代表隊人數最多教練為優先,依此類推。總教練一人由本會推派,無選手名次之設限。代表隊教練如未能配合協會規定者,由第二優先遞補;第二優先教練棄權則由本會指派。
十二、注意事項:
參賽選手請攜帶:國民身分證。
凡未報到、過磅之選手或於二分鐘內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參賽選手務請準備清潔且符合規定之柔道服裝,並自備拖鞋及毛 (浴) 巾。
選拔賽有關活動程序表:
日期
時間
活動內容
備註
93年10月14日 (星期四)
07:30
選手報到
07:30~8:00
選手過磅
請務必攜帶證明文件,由裁判長指定具國家裁判資格者過磅
08:30
裁判報到
請著當季裁判服
09:00
正式比賽
參賽選手請勿隨意離開會場
十三、申訴: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當場比賽前提出,賽後概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判決之意見時,得由領隊或教練於該場賽後雙方選手未離場前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提出申訴。
凡提出申訴者,須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當獎品費用。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本計畫草案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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