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kr:唉,又要跟高中生拼了.... 210.69.138.118 03/07
台北市94青年盃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 旨:為提倡全民體育,積極推展柔道運動風氣,促進身心健康,提高柔道運動技
術
水準,強健體魄,增進情誼。
二、 主辦單位:台北市體育處、台北市體育會柔道委員會。
三、 指導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體育會。
四、 協辦單位:台北市立復興高中。
五、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3年3月30日(星期三)。
六、 比賽地點:台北市立體育場競技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四樓)。
七、 比賽分組:
(一)社會男子團體甲組(上段者不分體重) (七)國中男子團體組(不分段級分體
重)
(二)社會男子團體乙組(段外者不分體重) (八)國中女子團體組(不分段級分體
重)
(三)社會女子團體甲組(上段者不分體重) (九)個人社會男子甲組(初段者、貳
段者不分體重)
(四)社會女子團體乙組(段外者不分體重) (十)個人社會男子乙組(段外者)
(五)高中男子團體組(不分段級不分體重) (十一)個人社女甲組(初段者不分體
重)
(六)高中女生團體組(不分段級不分體重) (十二)個人社會女子乙組(段外者)
八、 比賽分級:
(一) 社會男子個人乙組:依體重分為三級。
第一級:65公斤以下
第二級:65.1公斤至75公斤
第三級:75.1公斤以上
(二) 社會女子個人乙組:依體重分為三級。
第一級:48公斤以下
第二級:48.1公斤至58公斤
第三級:58.1公斤以上
九、 參加資格:凡設籍於中華民國或服務、就讀大台北(含台北縣市、桃園縣市、基隆市)
地區者皆可
自由組隊參加。
十、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3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 報名地點:台北市朱崙街20號5樓台北體育會柔道委員會收
聯絡電話:(02)27213115 FAX:27714021
十二、 報名手續:請各單位派員辦理報名或郵寄掛號報名均可。
(一)以正楷填寫報名表兩份(一份自存)。
(二)報名費:團體賽每隊新台幣壹仟元整、個人每名貳佰元整。
(三)請各單位派員辦理報名或郵寄掛號報名均可。
十三、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柔道協會審定之最新柔道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制度:四隊以上採單淘汰賽:四隊以下採循環賽。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組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個人組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狀及獎牌。
(二)成績優異之單位、個人將提供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作為升段參考。
十六、抽 籤:3月14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台北市朱崙街20號五樓中華民國柔
道協會舉
行( 若各單位未派員到場則由本會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十七、注意事項:
(一) 報到時間:3月30日(星期三)上午七時。
(二) 報到地點:台北市體育場競技館四樓(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
(三) 開幕時間:3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時。
(四) 比賽時間:3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開始比賽。
(五) 過磅時間: 3月30日上午7時至8時30分在比賽場地過磅
(六) 國中團體組先鋒46kg以下,次鋒42.1~55kg,中鋒50.1~65kg,副將55.1~71kg,主將6
5.1kg以上。國中女生團體組:44kg以下,次鋒40.1~52kg,中鋒48.1~61kg,副將52.1~66k
g,主將61.1kg以上,照體重順位。
(七) 個人社會組選手:請攜帶相片一張及證明文件,身分證及駕照皆可。國中高中組:請
攜帶學生證,相片一張,如未帶者不予過磅及參加比賽。
(八) 社會男子女子、甲組選手出場比賽時,請攜帶身分證(學生證或服務證須貼有相片)。
乙組選手出場比賽時,請攜帶過磅證、身分證(學生證或服務證須貼有相片)。
(九) 未繳清報名費之單位、個人,不予編入賽程。
(十) 凡有冒名頂替、違規出賽之情形發生,經大會察覺或他隊抗議,則取消全隊資格,並
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一) 凡參加比賽選手務請準備潔淨且合乎規定之柔道服裝,並攜帶拖鞋及毛巾備用。
(十二) 凡經中華民國柔道協會、台灣省柔道協會、台北市、高雄市體育會柔道委員會、內
政部警政
署段級審查委員會通知升段格式測驗者,不得報名參加乙組之比賽,違者如經大會
查覺或他
隊抗議,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與成績,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三)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違背柔道精神之團體或個人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他隊抗
議成立,
則取消「全隊」或「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單位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負
連帶責任,
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四) 團體組每人限參加一隊(可跨組比賽)。若個人組同時報名參加兩級比賽者由本會裁
定較重一
級比賽。(報名費不予退還)。
十八、申訴抗議:
(一) 凡事爭論事項,本規程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二)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當場比賽前提出,賽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由領隊或
教練於該
場賽後雙方選手未離場前即時提出抗議書,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