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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三學年度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倡導大專院校柔道運動風氣,培養積極進取合作愛群之團隊精神及促進 大專院校體育文化活動之交流。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國立體育學院 六、比賽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一)至六月二日(四),共計四天。 七、比賽地點:國立體育學院綜合體育館柔道場(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 八、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每單位同一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九、參加資格: (一) 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院校日、夜間部或研究所學生,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在 學之正式學生及應屆畢業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 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之學生)。 (二) 1.凡教育部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畢業生升學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學生( 甄試、甄審分發之學生),以及各院校辦理運動專長種類獨招入學生,一律參加甲 A組之比賽(含研究生);各院校相關體育科系角力、摔跤體育績優入學之專長學生 ,應報名參加甲A組之比賽;若曾入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正式錦標賽者,亦需 報名甲A組之比賽。 2.就讀體育相關研究所,若大學非上述1方式入學者,上段者可報名參加甲B組比 賽;各院校相關體育科系角力、摔跤非體育績優入學之專長學生,上段學生可 報名參加甲B組比賽;一般科系或是體育系非體育績優入學等方式之上段者,可 報名參加甲B組之比賽(含申請、推薦甄試入學者) ;亦可越級參加團體甲A、甲 B組之比賽。 3.體育相關研究所,若大學非上述1方式入學者,未上段者應報名參加乙組之比賽 各院校相關體育科系角力、摔跤非體育績優入學之專長學生,未上段學生可報名參 加乙組之比賽。 十、報名辦法: (一)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一)止,請掛號寄出。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報名參賽。 (二) 郵寄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國立體育學院)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 收 電話:(03)328-3201轉2223,傳真:(03)327-2401 (三) 參賽保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未投保單位如發生意外,由 各校主管自行負責,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四) 報名手續: 1.報名表一份連同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政匯票繳款,受款人請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 總會柔道委員會」,掛號郵寄報名。 2.各學校報名資料郵掛寄出時,需同時附上匯款單,若未繳納競賽代辦費之學 校,皆不受理報名,報名表亦不予退回。 3.請各學校單位即日起先行E-mail報名,以利賽前文書工作之順暢,正式報名 表與郵政匯票隨後一同掛號郵寄。 4.參加甲B組之選手為證明其升學管道正確無誤,選手及教練必須簽參賽資格結 書,若賽前發現其參賽資格不符,立即取消該個人或該隊之同組別比賽往後參賽資格,若 賽後發現其參賽資格不符,立即取消該個人或該隊之同組別比賽成績,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 5.E-mail信箱:nono2690@yahoo.com.tw 6.參賽報名表格、甲B個人賽、團體賽參賽資格切結書等資料,請至國立體育學 院網頁下載http: www.ncpes.edu.tw (五) 競賽代辦賽:團體組每隊新台幣3000元整,個人組每人新台幣400元整。 (六) 競賽識別証:各單位隊職員應隨競賽報名表附繳二吋半身照片二張(背面請書寫校名 、職稱、姓名、參賽組別、量級),供大會製作選手參賽識別証之用,未提供齊全資料之單位 或選手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得參賽,並不得要求大會退競賽代辦費。 十一、比賽分組: (一) 團體組:1.大專男子甲A組(上段組)、2.大專女子甲A組(上段組) 3.大專男子甲B組(上段組)、4.大專女子甲B組(上段組) 5.大專男子乙組(未上段組)、6.大專女子乙組(未上段組) * 附註1.各學校團體甲A組、甲B組、乙組限各報一隊,團體組每人限參加一隊,若 同時報名兩組比賽則取消該選手或該隊團體賽出賽資格或成績。 2.團體組各隊可報名3-8名選手(正選五名、候補三名)。 3.男女團體賽選手出賽名單填寫方式如附表1,出場順序將由該場主審現場 抽籤決定。(附表1以男子團體甲A組出賽名單為例)。 附表1 單位名稱: 組別: 教練 先生 出賽順序 選手姓名 競賽紀錄 先鋒<1>一~二量級 次鋒<2>三~四量級 中堅<3>三~五量級 副將<4>四~六量級 主將<5>五量級以上 裁判簽名 先生 4.男女團體組體重分為七級(如附表2、3) 附表2.「大專男子團體組各量級體重限制」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第七級 60.0公斤以下 60.1-66.0公斤 66.1-73.0公斤 73.1-81.0公斤 81.1-90.0公斤 90.1-100.0 公斤 100.1公斤以上 附表3.「大專女子團體組各量級體重限制」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第七級 48.0公斤以下 48.1-52.0公斤 52.1-57.0公斤 57.1-63.0公斤 63.1-70.0公斤 70.1-78.0 公斤 78.1公斤以上 (二) 個人組:1.每人限參加一組級比賽。。 2.甲組男女體重共分為三級(如附表4、5) ,乙組男女體重共分為八級 (如附表6、7) 3. 參加各組比賽不得與第八條參賽資格有抵觸者,方可報名比賽。 1.大專男子甲A二段組(含二段以上) 【第一級-第三級,如附表4】。 2.大專男子甲A初段組【第一級-第三級,如附表4】。 3.大專女子甲A二段組(含二段以上) 【第一級-第三級,如附表5】。 4.大專女子甲A初段組【第一級-第三級,如附表5】。 5.大專男子甲B二段組(含二段以上) 【第一級-第三級,如附表4】。 6.大專男子甲B初段組【第一級-第三級,如附表4】。。 7.大專女子甲B【不分段數,第一級-第三級,如附表5】。。 8.大專男子乙組【超輕量級-第七級,如附表6】。 9.大專女子乙組【超輕量級-第七級,如附表7】。 附表4.「大專男子甲組個人賽各量級體重限制」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66.0kg以下 66.1kg-81.0kg以下 81.1kg以上 附表5.「大專女子甲組個人賽各量級體重限制」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52.0kg以下 52.1kg-63.0kg以下 63.1kg以上 附表6.「大專男子乙組個人賽各量級體重限制」 超輕量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第七級 55.0公斤以下 55.1-60.0公斤 60.1-66.0公斤 66.1-73.0公斤 73.1-81.0公斤 81.1-90.0 公斤 90.1-100.0公斤 100.1公斤以上 附表7.「大專女子乙組個人賽各量級體重限制」 超輕量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第七級 45.0公斤以下 45.1-48.0公斤 48.1-52.0公斤 52.1-57.0公斤 57.1-63.0公斤 63.1-70.0 公斤 70.1-78.0公斤 78.1公斤以上 十二、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柔道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柔道比賽之規則。 (二) 比賽制度: 1.團體賽:四隊(含)以下採單循環賽,五隊以上採單淘汰賽(兩隊報名,取消該組比賽)。 2.個人賽:四人(含)以下採單循環賽,五人以上採單淘汰賽(兩人報名,併入下一量級之賽 程 (三) 計分方式: 1.團體賽: (1)比賽勝負,先比「比數」,當「比數」相同時,再比「技術得分」。「技術得分」再相 同時,由大會就該場出賽者抽一量級代表加賽一場以「判定」勝負。 說明:「一勝」10分,「近一勝」8分,「有效」7分,「效果」6分, 「平」5分。 (2) 循環賽積分: a.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b.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相關比賽之勝者獲勝。 2.個人賽: (1)比賽結束,兩人「技術得分」相同時,先實施「黃金得分」,若「技 術得分」再相同時,以「判定」決定勝負。 (2)循環賽積分: a.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說明:「一勝」10分,「近一勝」8分,「有效」7分,「效果」6分,「平」5分。 b.兩人分相同時,以該兩人相關比賽之勝者獲勝。 c.黃金得分勝者積分視為「效果」得分。 3.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團體(個人),其比賽成績不予計算 ,並取消其往後之出賽權。 十三、抽籤會議: (一) 日期:九十四年 五 月 七 日(六)上午 十 時。(不另行通知) (二) 地點: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國立體育學院行政大樓會議室) (三) 抽籤:未到場參加抽籤之單位,由大會競賽組派員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領隊會議:(請各隊務必派員參加) (一) 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一)下午 三 時。 (二) 地點: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國立體育學院) (三) 參加會議者,若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 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僅限一人有表決權。 (四) 如對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五) 領隊會議之決議與「競賽規程」相抵觸者,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五、裁判會議: (一) 日期:九十四年 五 月三十日(一)下午 四 時。 (二) 地點: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國立體育學院)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 報到時間:九十四年 五 月三十日(一)下午 二 時。 報到地點: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國立體育學院綜合體育館柔道場) (二) 開幕典禮:九十四年 五 月三十一日(二)上午 八 時 (四) 開幕典禮:九十四年 六 月二日(四)下午 五 時(預定) (五) 過 磅: 1. 團體組及個人之參賽選手請一律于報到當天在大會指定之地點過磅完畢。 2. 選手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限報名參加同一量級,若報名不同量級,則取消該選手參賽資 格 3. 過磅時應出具下列證件: (1)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應攜帶軍人補給証。 (2) 大會發給之選手過磅証(不得有任何填寫、塗改,若填寫、塗改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3) 參加甲B組個人賽、團體賽者,請攜帶參賽資格切結書。 (4) 凡證件不齊者,不得進行過磅,缺一不可。 (六) 各單位依規定辦妥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報名文件。 (七) 凡未出示大會製發之識別証者,一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八) 應聘為大會裁判者,不得兼任各參賽單位之隊職員。 (九) 選手應穿著整潔且符合規定之柔道服出賽,並自備拖鞋及毛巾。 十七、獎勵辦法: (一) 優勝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人)數在十八(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 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兩名。 (二) 優勝各隊由大會頒贈獎盃乙座、獎狀乙張。 (三) 個人組:各組(級)優勝者(一、二、三、三、五、五名)者.前三名由大會頒贈獎牌乙 面、獎狀乙張,第五名大會頒贈獎狀乙張。 (四) 大會為鼓勵選手展現優異超群之柔道技術,特增設美技獎(自各組選手共選出十二名 表現優異之選手,(男子六名、女子六名),由大會頒贈美技獎一座。 十八、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 予計算,取消該單位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獎狀,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發生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實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隊)出賽外, 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 選手的身分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 違反上述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本會所 舉辦之各項柔道比賽一年。 十九、申訴: (一) 凡規則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運動員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它申訴均應在比賽一小時內提出, 否則不予接受申訴。 (三)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 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附則: (一)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6.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