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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4年全國柔道錦標賽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全國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遵照政府提倡全民體育之訓示,配合體育運動人口倍增計劃,發展柔道
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
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柔道體育運動協會
四、承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五、協辦單位:新竹市議會、新竹市政府警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市消防局、
新竹市體育會
六、比賽日期: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星期三-星期五)
七、比賽地點:新竹市體育館(新竹市公園路295號)
八、比賽分組:
(一)團體組每隊七人(正選五名,候補二名)
1.社會男子甲組(上段者限體重)
2.社會男子乙組(未上段者限體重)
3.社會女子甲組(上段者限體重)
4.社會女子乙組(未上段者限體重)
5.大專男子甲組(上段者限體重)
6.大專男子乙組(未上段者現體重)
7.大專女子甲組(上段者限體重)
8.大專女子乙組(未上段者限體重)
9.高中男子組(不分段級限體重)
10.高中女子組(不分段級限體重)
11.國中男生組(限體重)
12.國中女生組(限體重)
13.國小男生組(限體重)
14.國小女生組(限體重)
(二)個人組
1.社會男子甲、乙組 2.社會女子甲、乙組
3.大專男、女生組 4.高中男、女生組
5.國中男女生A、B組(B 限國一新生)6.國小男生A、B組
7.國小女生A、B組
※ 大專男、女組參加隊(人)數未達三隊(人)時,則併入社會男女甲、乙
組賽程。
九、參加資格: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均可報名參加:
(一)團體組:
1.國內各團體、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2.大專、高中、國中、國小組均得為在學之學生,並以學校名義報名參加,學生年齡限
制如下:
A.高中組:二十歲以下(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B.國中組:十六歲以下(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C.國小組:十二歲以下(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 個人組:
1、 大專、高中、國中、國小組均得為在學之學生,並以學校名義報名參加,年齡限制同
團體組之規定。
2.國小B組年齡限制(十歲以下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並得為在學學生四
年級以下者。
3.國小組第八級為特別級,僅限體重在五五.一公斤以上及超齡之在學學生(但以十四
歲以下為限,即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參加。
十、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九月六日截止(以郵戮為憑)逾期或不按報名手續報名,不予
受理。
十一、報名手續:請依本競賽規程相關規定.以正楷填寫報名表一式二份
(一份單位自存,一份寄407 台中市西屯區寧夏東五街13號 秘書長 蔡茂雄收 )
報名費:
1. 團體組每隊:社會、大專、高中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國中、國小組:新台幣伍佰元整。
2. 個人組社會、大專、高中組每人新台幣貳佰元整。
個人組國中、國小組每人新台幣壹佰元整
3. 親自報名、各單位負責人報名、掛號郵寄報名均可。
※報名費:用支票或匯票掛號寄至407 台中市西屯區寧夏東五街13號秘書長 蔡茂雄收
※各報名單位於九月六日前未將報名費繳清者視同報名無效,恕不排入競賽規程內。
十二、比賽分級:
(一)社會男子甲、乙組:依體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第一級:六Ο公斤以下 第二級:六Ο.一至六六公斤
第三級:六六.一至七三公斤 第四級:七三.一至八一公斤
第五級:八一.一至九Ο公斤 第六級:九Ο.一至一ΟΟ公斤
第七級:一ΟΟ.一公斤以上
(二)社會女子甲、乙組:依體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第一級:四八公斤以下 第二級:四八.一至五二公斤
第三級:五二.一至五七公斤 第四級:五七.一至六三公斤
第五級:六三.一至七Ο公斤 第六級:七Ο.一至七八公斤
第七級:七八.一公斤以上
(三)大專男、女生組:依體重分為七級(與社會男、女組相同)。
(四)高中男、女生組:
(1)高中男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
第一級:五十五公斤以下 第二級:五十五.一公斤至六Ο公斤
第三級:六Ο.一至六六公斤 第四級:六六.一至七三公斤
第五級:七三.一至八一公斤 第六級:八一.一至九Ο公斤
第七級:九Ο.一至一ΟΟ公斤 第八級:一ΟΟ.一公斤以上
(2)高中女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
第一級:四五公斤以下 第二級:四五.一公斤至四八公斤
第三級:四八.一至五二公斤 第四級:五二.一至五七公斤
第五級:五七.一至六三公斤 第六級:六三.一至七Ο公斤
第七級:七Ο.一至七八公斤 第八級:七八.一公斤以上
(五)國中男生A組:依體重分為十級
第一級:三八公斤以下 第二級:三八.一至四二公斤
第三級:四二.一至四六公斤 第四級:四六.一至五Ο公斤
第五級:五Ο.一至五五公斤 第六級:五五.一至六Ο公斤
第七級:六Ο.一至六五公斤 第八級:六五.一至七一公斤
第九級:七一.一至七八公斤 第十級:七八.一公斤以上
(六)國中男生B組(限國一新生):各級降4公斤
(七)國中女生組:依體重分為十級
第一級:三六公斤以下 第二級:三六.一至四Ο公斤
第三級:四Ο.一至四四公斤 第四級:四四.一至四八公斤
第五級:四八.一至五二公斤 第六級:五二.一至五六公斤
第七級:五六.一至六一公斤 第八級:六一.一至六六公斤
第九級:六六.一至七二公斤 第十級:七二.一公斤以上
(八)國中女生B組(限國一新生):各級降4公斤
(九)國小男、女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限國小五、六年級)
第一級:三Ο公斤以下 第二級:三Ο.一至三三公斤
第三級:三三.一至三七公斤 第四級:三七.一至四一公斤
第五級:四一.一至四五公斤 第六級:四五.一至五0公斤
第七級:五0.一至五五公斤
第八級:特別級:(A.五五.一公斤以上。B.超齡:十四歲以下為限。)
(十)國小男、女生組:依體重分為七級(限國小四年及以下)
第一級:二十六公斤以下 第二級:二十六.一至三0公斤
第三級:三0.一至三四公斤 第四級:三四.一至三十八公斤
第五級:三十八.一至四二公斤 第六級:四二.一至四七公斤
第七級:四七.一公斤以上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國際柔道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制度:
(一) 團體組:四隊以上採單淘汰,三隊以下採循環賽。
(二) 個人組:四人以上採單淘汰,三人以下將併入較重一量級。
(三) 國小組不得使用關節法及勒頸法。
註:國小組力姿摔法採用『半勝』以上計分,其餘規則不變
十五、獎 勵:
(一) 團體組:
1. 體團組第一、二、三名由本會頒發團體獎杯乙座及獎狀乙份,以資鼓勵。
2.凡獲得一、二、三名之團隊(比賽須有七隊以上),可依法申請出國訪問比賽。
(二) 個人組:
社會男、女子組、大專、高中、國中、國小男、女子組各級前三名由本會頒發獎牌、獎狀
乙份,以資鼓勵
十六、抽 籤:九月八日(星期四 )下午二點,於台中市西屯區寧夏東五街13號
公開抽籤,未到場者由本會派員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十七、注意事項:
(一)1.報到時間: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至四時
報到地點:新竹市體育館
2、領隊會議: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四時
3、裁判會議: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
會議地點:新竹市體育館
4、開幕典禮: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整
地 點:新竹市體育館
5、過磅時間:
A.團體組及國小個人男女生B組: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時至五時止
(團體過磅單參加個人賽可以重覆使用不需再過磅)逾時以棄權論
B.個人組:當日早上開始比賽前二小時過磅,比賽開始後不再過磅,逾時
以棄權論
C.地 點:新竹市體育館
(二)選手過磅及參加比賽均應具備以下列證件:(過磅時須攜帶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1.社會甲乙男、女組攜帶身份證。
2.大專、高中、國中組攜帶身份證及學生證(缺一不可)。
3.國小男、女組一律攜帶在學證明書(須貼照片,並加蓋章戳)。
(三)凡未帶或未帶齊證件者,一律取銷比賽資格。
(四)若身份證遺失,能提出戶政事務所出具臨時身份證明書者(須貼有照片,並加蓋章
戳)其與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
(五)團體出場選手體重限制如下:
1、 社會男女甲乙組先鋒限1、2級,次鋒限1、2、3級,中堅限2、3、4級,副將限3、4、
5級,主將限5、6、7級,體重同個人組分級
2、 高中男女組先鋒限1、2、3級,次鋒限2、3、4級,中堅限3、4、5級,副將限4、5、6
級,主將限6、7、8級,體重同個人組分級
3、 國中組男生先鋒限1、2、3、4級,次鋒限4、5、6級,中堅限5、6、7級,後兩名(副
將6、7、8級、主將8、9、10級),體重同個人組分級。
4、 國中組女生先鋒限1、2、3、4級,次鋒限4、5、6級、中堅限5、6、7級,主將限8、9
、10級、副將6、7、8級,體重體重同個人組分級。
5、 國小男女組先鋒限1、2級,次鋒限3、4級,中堅限4、5級,副將限5、6級,主將限6
、7級,體重同個人組分級
6、 超齡、超重之選手禁止參加團體賽。
(六)凡大專在學學生限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不得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七)依規定限期內辦妥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八)凡經本會、中華民國柔道協會、台灣省柔道協會、台北市、高雄市體育會柔道委員
會、 內政部警政署段級審查委員會通知升段格式測驗者,不得報名參加乙組之比賽,違者如
經大會查覺或他隊抗議,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與成績,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九)凡以不正常手段或違背柔道精神之團體或個人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他隊抗
議成立,則取消「全隊」或「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單位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負
連帶責任,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團體組每人限參加一隊。若個人組同時報名參加兩級比賽者由本會裁定較重一級比
賽。(報名費不予退還)。
(十一)為顧及比賽選手之安全及法律責任問題,凡未滿十八歲之男、女選手應備有家長
同意書(須由家長或教練同意並簽名、蓋章)違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
(十二)凡參加比賽之選手,務請準備潔淨且合乎規定之柔道服裝,並攜帶拖鞋及毛巾。
(十三)女子選手懷孕者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十四)比賽選手務請攜帶(半年內)一吋之半身照片二張,以供過磅證明單用,如未帶
者不予過磅。
(十五)女子選手柔道衣內需穿著白色圓領運動衣(嚴格執行),參加選手柔道服上限用學
校、道館、單位名稱,不得印有其它他標誌。
十八、 申訴:
(一)凡爭論事項,本規程未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領隊會議時提出,會後概不受理。比賽糾紛之申訴,應由
領隊或教練於該場賽事雙方選手未離場前即時提出申訴書,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
(三)凡經提出申訴者,須同時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如所提事經議決無效,則沒
收該保證金充為本次大會獎品費用。
十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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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6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