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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九十六年度「議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全民運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議會 四、協辨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四十號之一)。 八、比賽項目:(團體組三人為一隊) 團體得分賽:1.社會男子團體組 2.學生男子團體組(含國中以上) 3.學生女子團體組(含國中以上) 4.國小男女子高年級混合團體組(含五、六年級,前鋒得為女子選手) 5.國小男女子低年級混合團體組(含四年級以下,前鋒得為女子選手) 個 人 賽:6.學生男子個人賽 7.學生女子個人賽 8.國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九、參加資格: (一) 團體賽: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二) 個人賽: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明文件並需貼照 片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準出場比賽。 十、比賽規則: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二、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 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賽按計時勝負三次,一 場分勝負;倘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 c、循環賽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之 多者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員代表作計時勝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 戰之勝負人數不列計算;循環或單淘汰以隊伍多寡決定)。 〈2〉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三、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 ,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四、報名辦法: 日 期: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戮為憑)。 報名處: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253巷2-1號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 柳永順收 電話:(02)24285270 0926-089397 傳真:(02)24285270 報名費:團體每隊500元整,個人每人1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 當〉。 十五、抽 籤:訂於5月12日(星期六)於上午10:00分至(愛米爾托兒所)抽籤。 地址: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70巷1號 02-24371212 十六、獎 勵: 1. 團體組: 每組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2. 個人賽: 取前六名前四名由大會頒發將盃、獎狀乙張,五、六名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七、申 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 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 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 十八、附 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 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5月26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八時辦理報到並 領取資料。 十九、領隊會議:96年5月26日(星期六)早上8時整於體育館召開。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