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九十六年度「議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全民運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議會
四、協辨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四十號之一)。
八、比賽項目:(團體組三人為一隊)
團體得分賽:1.社會男子團體組
2.學生男子團體組(含國中以上)
3.學生女子團體組(含國中以上)
4.國小男女子高年級混合團體組(含五、六年級,前鋒得為女子選手)
5.國小男女子低年級混合團體組(含四年級以下,前鋒得為女子選手)
個 人 賽:6.學生男子個人賽
7.學生女子個人賽
8.國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九、參加資格:
(一) 團體賽: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二) 個人賽: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明文件並需貼照
片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準出場比賽。
十、比賽規則: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二、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
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賽按計時勝負三次,一
場分勝負;倘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
c、循環賽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之
多者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員代表作計時勝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
戰之勝負人數不列計算;循環或單淘汰以隊伍多寡決定)。
〈2〉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三、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
,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四、報名辦法:
日 期: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戮為憑)。
報名處: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253巷2-1號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 柳永順收
電話:(02)24285270 0926-089397 傳真:(02)24285270
報名費:團體每隊500元整,個人每人1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
當〉。
十五、抽 籤:訂於5月12日(星期六)於上午10:00分至(愛米爾托兒所)抽籤。
地址: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70巷1號 02-24371212
十六、獎 勵:
1. 團體組:
每組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2. 個人賽:
取前六名前四名由大會頒發將盃、獎狀乙張,五、六名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七、申 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
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
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
十八、附 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
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5月26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八時辦理報到並
領取資料。
十九、領隊會議:96年5月26日(星期六)早上8時整於體育館召開。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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