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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nthropology 看板] 作者: Mississippi (累) 看板: Anthropology 標題: 再看一則新聞 時間: Sat Jan 4 01:03:03 2003 2003.01.03  中國時報 低放射廢料最終場址 將可強制徵收 李誠偉/台北報導、李宗祐/台北報導 經濟部展開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工作,包括台電在內各單位 都擔心候選名單曝光引起地方抗爭。但根據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的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如果土地所有 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經營者得報請主辦機關依 法強制徵收。 經濟部官員指出,為順利完成最終貯置場的選址工作,即使當地 民意機關反對,該草案已提供主管機關逕行徵收的法源依據。 經濟部在去年十二月十一日將此草案送到立院進行審查,目前該 法案已交付經濟暨能源委員會,立院排入優先審議議程。草案內容重 點包含四項,一為明訂主管機關為原能會與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條例 通過後三個月內,聘請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成立選址委員會。 二為提昇選址作業層級,將以往由台電籌組評選委員會,提昇為 由經濟部設立並指定或選定經營者;三為落實程序公開與溝通協商機 制,選址過程中各相關單位應公開選址作業內容與結果,經營者應與 候選場址所在縣市政府協商及進行民眾意見調查,由經濟部針對地方 發展需要,擬訂政策優惠措施;四為明訂於五十七個月內由行政院核 定場址,以及各項選址作業期限及土地取得的配套措施等。 這項草案共有二十一條條文,最受人矚目的是第十五條,該條文 指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確定後,應先與土地所有 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 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經營者得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雖然根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 公用財產不得做任何處分。因此在選址辦法中,為了替經濟部強制徵 收土地再轉交台電興建處置所的行動尋求法源依據,因此特別在條文 中加註,「主辦機關於辦理徵收時,得於徵收計畫書中載明辦理聯合 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 權利金或租金出資等方式,提供經營者開發、興建及營運,不受國有 財產法相關規定限制」等文字為其解套。 此選址條例中亦強化主管機關強制徵收土地的「力量」。草案中 第十七條規定,由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採取公開遴選程序, 台電並依規定與當地民眾溝通,且經行政院核定在案。為加速推動場 址興建進度,可以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限制,徵收公用土地不須經 過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台電表示,強制徵收是選址工作最後底線。就台電立場,當然希 望可以與居民和平相處。不過依照蘭嶼近來抗爭不斷的狀況,一旦候 選地址曝光,勢必引起地方強烈反彈,但在條例通過後十年內必須完 成處置場並營運的時間壓力下,強制徵收是不得已,但不得不行的措 施。 為化解達悟族人反彈壓力,行政院昨日緊急運作,將「低放射性 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定條例」草案,排入立法院科技暨資訊委員會 下週一審查議程。原子能委員會昨日下午臨時接獲通知,火速派員將 說帖送到各立委辦公室。 但國民黨籍立委孫國華不滿地表示,行政院急著把「低放射性廢 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定條例」打出來,完全是為陳水扁總統的承諾解 套,把問題和壓力「丟給」立法院。如果立法院未能「配合」在本會 期結束前完成三讀程序,行政院又會將責任推給立委怠工、不顧人民 死活,讓立法院幫行政院揹黑鍋。 相關官員昨日傍晚矢口否認透過緊急運作,將草案排入審查議程 ,但據了解,原能會是在昨日下午臨時接獲通知後,才趕忙將說帖送 到各立委辦公室,而各黨立委也是在昨日下午突然接獲黨團告知。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2002/1/3 -- 呔!這代表什麼呢? 我常說我痛恨民進黨政府的奸巧,但該責備的不只是民進黨政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30.124.33 ※ 編輯: Mississippi 來自: 61.230.124.33 (01/04 01: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59.15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