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自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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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族人將唱著阿美族傳統歌謠,排隊入獄?
□編按:這是高金素梅委員投稿<蜂報>的文章,來函全文照登。
......在立法院,任何人都知道,此次<著作權法>大翻修,
業已締造「台灣奇蹟」與「世界奇蹟」!正如台聯黨立委蘇盈
貴所言,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正案>若形成正式法律,台灣
將躍昇為全世界最"嚴刑峻法"的國家
一、國寶郭英男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了嗎?
1996年,在美國亞特蘭大城所舉辦的奧運會,播出一首台灣阿美
族郭英男老先生的歌曲,引爆了一場國際侵權官司!在奧運會前,
台灣某一代理商已用低廉價金簽下郭英男老先生的藝人約-即業
界俗稱的賣身契,侵權事件發生後,代理商為郭英男召開記者會
控訴奧運會的侵權行為,當時,現任總統的陳水扁市長也出席記
者會,信誓旦旦地要為郭英男打國際官司,討回公道!
三年後,國際侵權官司在美國達成和解,美國代理商付出一筆鉅
額和解金給郭英男的台灣代理商,而郭英男老先生卻只收到和解
金的微小部份就簽字和解了!
從這一則真實發生的案例可明顯得知,官方宣稱要保障「著作權
人」權利的<著作權法>,與被人為地、從無到有地建構起來的
「智慧財產權」制度,在實質上,不僅未保障真正而原始的創作
者或表演者,恰恰相反,它是為有財力以買斷佔有「智慧財產權」
的企業財團謀奪暴利而提供了法律保証,更露骨地說,是提供了
「國家暴力」!
更進一步地說,<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假保障
「著作權人」之名,而行圖利企業財團之實!
二、阿美族人將唱著阿美族傳統歌謠,排隊入獄!
郭英男老先生去世前,在代理商安排下,出版兩張唱片,這兩張
唱片包含了20首阿美族傳統歌謠,卻已被代理商登記「著作權」
了,也就是說,原本屬於阿美族所共有、共享的歷史文化資產,
也是台灣與全人類所共有、共享的歷史文化資產,卻淪為代理商
"私有"了!更精準地說,被代理商“合法”地竊佔了,此即<著
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真相!
而更嚴重的壓迫是,有更多郭英男演唱的阿美族傳統歌謠已被代
理商錄走,並全部登記為其所有的「著作權」了,只是尚未出版。
然而,根據行政院所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一旦立法通過,
未來阿美族部落若要教育下一代民族文化,要傳唱自己的民族歌謠
給兒女,就非得向代理商購買唱片,甚或付高額權利金灌製教唱
CD!否則,發揚民族文化,教育民族傳統就成了「犯罪」!甚或,
排隊鎯鐺入獄!
我們不敢想像,卻可以理解,在行政院<著作權法修正案>完成立
法程序的那一剎那,民族歌謠失傳了,因為無人敢唱!或者,只能
在月黑風高之時,阿美族人關起門來,門外四處派人四處把風,極
力壓抑心中的無奈與悲苦,偷偷摸摸地,將祖傳的民族歌謠輕聲地
教傳給小朋友!
三.郭英男是「著作權人」嗎?
我們或許要為郭英男先生叫屈,然而,事實上,他並不是「著作權
人」!阿美族的民族歌謠,就和人類所有的知識、技術與智慧一樣,
是無數人集體創造與歷史累積的結果!沒有人有權力能夠宣稱,他
(或她)是某某知識、技術與智慧的所有者!更沒有人有權力把某
某知識、技術與智慧變成"財產",變成可以營利的商品!
知識、技術與智慧,其唯一的使命,是無限制的流通!其唯一的歸
屬,是無私的共享!誰妨害了流通,誰就是與人類文明發展為敵!
誰阻礙了共享,誰就是歷史前進的路障!
四.請行政院做個勇敢而有最尊嚴的台灣政府吧!
在立法院,任何人都知道,此次<著作權法>大翻修,業已締造
「台灣奇蹟」與「世界奇蹟」!正如台聯黨立委蘇盈貴所言,行政
院版<著作權法修正案>若形成正式法律,台灣將躍昇為全世界最
"嚴刑峻法"的國家!
此外,這幾年來,台灣政府之所以頻頻翻修<著作權法>,完全是受
到美國霸權的脅迫所致,尤其,美國301名單公佈時間將屆,為了迎
合美國壟斷財團的利益要求,此次的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正案>幾
可言,是按照美國意志而「量身訂做」的反民主反人權法案!
在此,我要真誠地向行政院呼籲,做個勇敢而有尊嚴的台灣政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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