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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黃永熹台北報導】 蘇建和三死囚案今年一月被宣判無罪,案由檢方繼續上訴,今天 下午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更審,本案是否仍有轉折,受人注目。 台北地院表示,由於蘇等三人被判無罪的關鍵是被告等三人供詞 自白部分不一,造成證據上的瑕疵,不能成為有罪的證據,故被 判無罪;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供詞仍具有一定證據力, 被告供詞有可能因記憶力退步或其他特殊理由而造成矛盾,最高 法院依據經驗法則,認為仍應予以調查審理,而發回更審。 由於不滿法院判決結果,高檢署檢察官在今年五月間應被害人吳 銘漢夫婦家屬所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刑七庭今天 判決撤銷再審判決,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刑七庭庭長張信雄說明判決理由表示,被告自白屬供述證據的一 種,與物證與文書證據具客觀性與不變性並不相同,法院為發現 真實,應就自白或供述內容的全部佐以卷證進行綜合判斷,並依 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剖析其供述或自白的異同情形,並調查 其他必要證據。 蘇建和三死囚案的再審合議庭法官,雖然以蘇建和三死囚的不在 場供述細節過於清晰,違背經驗法則而不採信,但又以三人自白 內容中有關犯案時間、有無共犯、凶器及分擔行為等十三項細節 不符,認為三人自白與事實不符即全盤摒棄不用,顯然再審合議 庭的論述理由有採證違反證據法則、調查職責未盡、判決理由不 備及理由說明與卷內資料不合的四大違誤。 除此之外,張信雄進一步指出,再審判決雖認定本案被告蘇建和 等三人和已槍決伏法的王文孝,以及服刑完畢的王文忠於警訊時 的自白均出於自由意志的陳述,未考量被告等人當時均已是年滿 十八歲以上成人,應知自白犯罪在法律上將產生如何不利的影響, 再審合議庭未就這部份深入調查,僅就筆錄中記載文句相互比對, 遽認與犯罪事實不符而全然加以摒棄,明顯違背法令規定。 至於吳銘漢夫婦命案中的血跡指紋、伸縮警棍及法醫研究所鑑定 報告部份,再審雖列舉說明無從證明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的理由, 但其論述明顯有曲解鑑定報告的違誤。 張信雄表示,雖然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證據 的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 法則,再加上全案被告之間的自白僅有些微出入,再審就全然捨 棄不用,對於自白符合部份未詳加審酌,再加上把全案物證分割 單獨觀察論述,其自由判斷已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最 高院因此判決高院判決撤銷,全案發回更審。 蘇建和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黃永熹台北報導】 蘇建和三死囚案今年一月被宣判無罪,案由檢方繼續上訴,今天下 午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更審,本案是否仍有轉折,受人注目。 台北地院表示,由於蘇等三人被判無罪的關鍵是被告等三人供詞自 白部分不一,造成證據上的瑕疵,不能成為有罪的證據,故被判無 罪;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供詞仍具有一定證據力,被告 供詞有可能因記憶力退步或其他特殊理由而造成矛盾,最高法院依 據經驗法則,認為仍應予以調查審理,而發回更審。 蘇建和案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中央社 備受人權團體與社會關注的蘇建和三死囚案,雖經高等法院再審,判 決無罪,但在被害人家屬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以高 院再審合議庭法官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且有持證違反證據法則、 調查職責未盡等違法缺失,判決將高院再審判決撤銷,全案發回高院 更審。 -- 歡迎所有關心弱勢、關心外勞處境的人 常來「台灣外勞行動」blog逛逛! http://twblog.net/migrant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59.12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