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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政大勞研所:九十三年度勞動人權評估座談會
時間: Tue Mar 15 00:57:54 2005
作者: Spivak1979 (小貓暖暖包) 看板: Arbeiter
標題: 政大勞研所:九十三年度勞動人權評估座談會
時間: Tue Mar 15 00:55:29 2005
九十三年度勞動人權評估座談會
壹、緣起:
本所於九十三年特別針對國際勞工組織(ILO)於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屆大
會中,通過經各國勞資政代表全體無異議認可之「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宣
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依照其指標項目及內涵逐項檢視國內的勞動法令,不可否認大部分的法
規已能符合國際標準,惟仍有缺漏或違背相關原則者。
為了解勞動人權落實於勞動環境之變化及獲得更大迴響,九十四年將採邀
請專家學者及勞雇代表就勞動各人權議題進行對各項勞動人權公約、指標
在國內落實狀況之座談,針對未能落實勞動人權的相關法規或行政作為提
出建議與改善的可行方案,以期在呼應全球勞動人權普遍關懷以及執政當
局列為重要勞動政策的同時,對我國的勞動人權之提昇有所助益。
貳、舉辦時間:94年4月28日(星期四)
參、討論題網
(一)、結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
結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方面,部分特定對象如教師、公務員、軍火工業受雇
員工等,仍受限制,另強制入會制、形同核備制的工會設立、區域的限制、
財務自主、工會代表國籍歧視之禁止等均與國勞組織的主張尚有差距。
在協商權部分,至目前為止並未規定雇主之協商義務,亦欠缺誠信協商原則
之規定。前述團結權受限的對象,更遑論其協商權之享有。罷工權部分,我
國工會之罷工權原則上雖受到承認,但由於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即有交付強制
仲裁之職權,對於交付強制仲裁之要件及程序並無明確規定,而公用事業之
罷工至今並無限制規定,為避免行政機關之不當干預,宜對相關範圍及限制
之程度明確規範,以確實落實本項權益。
(二)、強迫勞動及童工之禁止
在實行消除一切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的原則方面,的確已漸臻完備,從憲法
原則性的規定,至勞基法、勞動檢查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民法、刑法及國
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對於人民的自由權提供了具體的保障。然而強迫賣淫
的案件以及外勞從事契約外工作等情形仍時有所聞。再者,研擬擴大實施之
替代役與強制勞動間之關係亟待釐清,並應建制法令規範,以免妨礙勞動市
場之正常運作。另強制受刑人獄中勞動等問題,適當的修正有其急迫性。
童工的雇用,在我國相關法令規範可說相當周延,對於工作年齡的最低限制
、工作安全與健康的維護等,但對於兒童有權要求減低工時一項,目前尚無
法令明確規範。另有關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之最低年齡限制一項,我國現行
法令並未將從事危險工作年齡與一般童工年齡限制區隔,顯與國勞基準有所
差距。在實務上仍有低於限制年齡以下的少年及兒童從事娛樂、表演、運動
及其他銷售販賣等工作,另查近兩年從事毒品交易的少年嫌犯有增加趨勢、
雛妓問題仍相當嚴重,兒童或少年從事從事毒品交易或性交易的問題,必須
採取積極的行動方案予以解決,以真正落實「童工僱用禁止」原則的真諦。
(三)、平等權之落實
台灣的雇用與職業歧視問題,在近年來已完成相關法令的建置與改革,不但
對內得以符合本土多元社會之需求,而且也與全球化過程中維護核心國際勞
動基準之理念不謀而合。在兩平法、勞基法、就服法等均有有明白規範不得
有性別差別待遇,惟勞工安全衛生法當中的女工及童工特定工作性質及場所
禁止女性從事工作的規範,是否造成女性勞動障礙的疑慮,仍有檢視空間。
在「國籍歧視」的問題方面,相關法規雖有規範,但現行「就業服務法」將
外勞專屬特定雇主,致使其喪失職業流動自由,同時在勞動契約上權利義務
之規定,看似對等,但因外勞之專屬依附性,使得外勞只有盡義務,卻無享
權利的可能,勞資間的權力關係因而極度失衡。關於國際組織要求禁止 HIV
及AIDS歧視的規範上,目前國內並未有相關規範,未能符合國勞基準。此外
同工同酬原則雖已明定於勞動基準法之中,但據統計兩性薪資差異仍有甚大
的改善空間。
(四)、失業與社會安全制度之建立
就我國而言,大量及長期的失業是到近幾年才開始面臨的問題,依主計處九
十三年九月所發佈的失業狀況調業,失業率為4.50%,受失業波及人口約46
萬一千人。舉凡失業者的救助、失業者人數暴增對社會福利支出的沈重負荷
、失業者及其家庭關係的問題等等,皆使整體社會要負擔起昂貴的社會成本
,近年來對於失業問題及改善對策雖有失業保險給付及就業保險法的保障,
而就業上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擴大就業計畫等實質開發就業機會的積極就
業政策,然而多半屬短期性的措施,且應有輔助對象之優先之優先順位考量
。對於符合就業市場需要,弱勢就業族群再投入勞動市場之困難以及隨時可
能落入失業人口之低技術人力,則有賴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之輔助銜接,就
業安全制度與社會安全制度之分工與功能的整合有其必要性。
去(2004)年六月制定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將於今(2005)年七月實施。
除面臨通貨膨脹、物價、生活指數之變動等問題外。另方面,仍有超過廿個
年齡人口的即將退休勞工,或因選擇舊制,或因參加勞退新制年資不足,勞
退新制保障緩不濟急。再者,企業每月負擔百分之六平均工資的勞退新制提
撥,在微利經營時代有多少企業已無承受能力並未精算,實施後的經濟與社
會的廣大衝擊令人亟為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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