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Labo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作者: Spivak1979 (小貓暖暖包) 看板: Arbeiter 標題: Re: 規避勞退金 違法勞動合作社、派遣職業工會受 … 時間: Wed Mar 16 10:04:32 2005 ※ 引述《Spivak1979 (小貓暖暖包)》之銘言: : 漏洞怎麼補? : 規避勞退金 違法勞動合作社、派遣職業工會受資方青睞 : ■苦勞評論2005/03/15-2    :   更嚴重的是,許多明明就是公司組織架構,掛羊頭賣狗肉,以合作社為 : 名,行派遣公司之實。北市社會局表示,這樣的狀況只能靠平常的稽核查出 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 第 42 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 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第 43 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 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第 49- 1 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 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 : 來,但社會局人力有限,主管合作社業務的只有 3人,「我們在輔導上非常 : 吃力」。 :   北市社會局表示,部分勞動合作社和人力仲介、勞動派遣非常類似,過 : 往已經有許多照護產業成立合作社,但實際上仍然是原來的工作和勞雇關係 : ,換湯不換藥,在勞退金新制實施後,類似的現象可能會更嚴重。 :   勞委會表示,職業工會可以每月固定收取勞健保費及會費,如果派遣業 : 職業工會有仲介工作及以其他名目超收費用的事實,可能將違反就業服務法 : 及勞基法。 工會可以為營利行為(工會法中明文提到工會的任務之一是:生產、消費、信用 等合作社之組織。),但是營利行為本身會違反其它的法規,就例如上文提到的 就服法中的第四章民間就業服務。又例如在職中的競業禁止等問題,所以才會有 工會是否能營利的問題。 雖然我認為對產、職業工會這兩種實際上「功能」差距很大的工會,在營利行為 上不應等同看待,但是目前法規上確是未為區別。 :   不過對於派遣職業工會及合作社這兩個漏洞,勞委會表示將會注意,目 : 前沒有計畫處理,勞退金造成的效應將一件件處理。 -- 台灣外勞行動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02 ※ 編輯: KarlMarx 來自: 210.69.138.102 (03/16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