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rlMarx (挑戰勞委會) 看板: Arbeiter
標題: 勞委會對合意結清年資的含糊函釋
時間: Wed Mar 23 21:34:51 2005
轉錄自苦勞網
http://61.222.52.195/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04977
受文者;勞資關係處(二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09400144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規避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
義務,致勞工權益受損。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雇雙方約定的勞
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如果低於標準者,該約定標準無
效;無效部分以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標準為準。又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
終止契約,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且其權利之
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加以濫用,更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
契約規避勞動基準法之強制義務;此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
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一)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二)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
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及(三)依照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預
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
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按期情形顯失公平時
,該部分約定無效。
二、請轉知轄內事業單位及勞工瞭解。
正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台北縣政
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
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
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賴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林副主任委員
辦公室、法規委員會、勞動條件處、勞資關係處(一科)、勞資關係
處(二科)、勞資關係處(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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