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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moskito (我們回不去了) 看板: NCCU_SEED
標題: WTO第六屆部長級會議宣言--中譯版
時間: Sat Jan 7 00:14:45 2006
香港部長宣言譯文
2005年12月18日
部長宣言
1. 吾等再度確認杜哈宣言與決議,以及2004年8月1日採認之總理事會決議,並確認充分使之具有效力之承諾,吾等重申悉數完成杜哈工作計畫,以及在2006年成功完成杜哈談判的決心。
2. 吾等強調發展面向在杜哈工作計畫各層面的核心重要性,並再度承諾在市場進入與規則制定之談判結果,與以下所提與發展相關特定議題等兩方面,應獲致具體成果。
3.為達前述目的,茲同意下列各項:
農業
4.吾等重申將遵循杜哈部長宣言第13段的授權及2004年8月1日通過之農業談判架構。吾等已注意農業特別談判會議主席基於其職責所撰擬之報告(詳附件A,TN/AG/21),並對於2004年以來農業特別談判會議之進展表達歡迎之意。
5.在境內支持部分,最終約束AMS與扭曲貿易之境內支持總額將分三級進行削減,其中補貼最高之會員將被列為最高級,第二及第三名將被列為中間等級,其餘會員,包括開發中會員,將被列為最低級,此外,位於較低級之已開發國家擁有相對較高之補貼國,將進行額外最終約束之AMS的削減。吾等亦注意到AMS進行削減、具貿易扭曲之境內支持與特定與非特定產品之微量補貼進行整體削減,已達成部分共識。此外亦將訂定相關規範俾便有效地進行削減工作。AMS、微量補貼及藍色措施等扭曲貿易補貼措施總額之削減,應大於該三種補貼削減額度之加總。沒有AMS補貼之開發中뀊禤a,其微量比例以及具扭曲貿易補貼總額無須進一步削減。綠色措施之條件與規範將依農業談判架構第16段內容再進一步檢討,以確保開發中國家可以有效地運用未具扭曲貿易效果之綠色措施。
6.吾等同意於2013年底前取消各種形式之出口補貼並建立所有具同等效果之出口措施規範,將於減讓模式內述明,應依循序漸進與併行的的方式進行,以確保執行期前半段結束前能有效進行實質削減。吾等注意到還款期在180天以內之出口貸款、出口貸款保證及出口保險計劃應制定規劃乙節已逐漸凝聚共識。具有扭曲貿易效果之出口國營貿易企業予以廢除,另對於出口國營貿易企業所享有之獨佔權,亦應制定規範,以出口國營貿易企業在出口補貼、政府財政以及損失保險方面之行使該權利。在糧食援助方面,吾等再次承諾維持一定適當之援助水準,並考量受援助國之利益,넊N設立真正的糧食援助安全措施(safe
box),此措施將不影響緊急的糧食援助,但要避免糧食援助造成商業排擠效果,因此將對食物援助、轉售以及再出口方面進行有效地規範,以避免利用糧食援助進行出口補貼之嫌。出口貸款、出口貸款保證、出口保險計劃、出口國營貿易企業及糧食援助等將於2006年4月30日完成規範之制定,其中應包括馬拉喀什決定第4段所載明給予低度開發國家及淨糧食進口國適當措施的優惠。上述有關取消所有型式出口補貼之日期以及以漸進平行方式進行等內容,需於減讓表完成時確認。開發中國家將可繼續循農業協定第9.4條之條文再享有5年的緩衝期。
7.在市場進入部分,吾等瞭解非從價稅轉換從價稅議題之進展。農產品關稅將分4個級距進行削減,瞭解目前應進一步確定級距門檻,並考量開發中國家之需求。吾等亦瞭解敏感產品之處理應考量所有相關要素。特別產品與特別防衛措施之指定與處理已有一些進展,開發中國家將可依糧食安全、生計安全及鄉村發展之目的自行選擇適當之產品項數做為特別產品。開發中國家亦可依據基準數量以及基準價格引用特別防衛措施,相關規定將再進一步討論。農業談判的成果將把特別產品及特別防衛機制列入減讓模式內。
8.在特殊與差別待遇部分,吾等已特別注意農業談判架構中有關境內支持、出口競爭以及市場進入等領域已有共識存在,而且在其他特殊與差別待遇的議題,已展現若干進展。
9.吾等重申有些已於農業談判架構中述明但尚未達成協議之議題,包括熱帶產品、非法作物轉植、長期優惠待遇以及優惠待遇流失等,均將被列入未來協議內容內。
10.吾等承認距離建立談判模式與完成談判尚有許多工作,吾等同意將強化所有特定議題之談判工作,以實踐杜哈回合談判之目標,尤其是吾等決議最晚於2006年4月30日提出談判模式,並於2006年7月31日前依據此一談判模式提交全面性的關稅減讓表草案。
棉花
11. 吾等重申將依據杜哈部長宣言及2004年8月1日所採認之農業談判架構,以具企圖心、特定且迅速之方式,在農業談判的架構下處理棉花議題。吾等注意農業談判特別會議棉花次級委員會所進行之工作及已提出之建議文件。在不影響WTO會員目前之權利與義務,包括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所採之行動,吾等承諾將確保棉花在農業談判下可獲致明確的決定,並透過棉花次級委員會達到下列目標:
-已開發國家將於2006年全面取消所有形式之棉花出口補貼;
-在市場進入方面,已開發國家將於執行期初期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棉花出口零關稅與零配額之優惠。
-瞭解談判目標需對扭曲貿易之棉花境內支持進行大幅削減,其削減幅度須大於一般的削減幅度,執行期亦須較一般的執行期短,吾等應努力促成談判達此目標。
12.有關棉花議題之發展層面部分,吾等歡迎秘書長依據2004年8月採認之第1.b段決議,所主持之諮商架構程序,並已注意秘書長之定期報告及報告中有關發展協助部分之正面進展。吾等除呼籲秘書長繼續加強與贊助會員及國際組織之諮商,加強合作關係並提升執行成效,以進一步尋求透過該組織建立一機制處理棉業收入下跌的問題。注意到提升棉花製造過程的效率與競爭力的重要性,吾等籲請各方擴大其援助規模並支持秘書長的努力。吾等督請會員推廣及支持南向合作,包括科技的移轉。並歡迎非洲棉花生產國致力於提升生產力與效率所進行之境內改革計畫,並鼓勵該等뀊禤a繼續此一改革。吾等盼秘書長完成其第三期定期報告,並提交下次部長會議,其間並適時向總理事會提出最新報告,亦請總理事會隨時告知棉花次級委員會相關進展。最後有關後續與監督工作,吾等要求總理事會建立一適當之機制。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13.吾等重申對於杜哈宣言第16段及2004年8月1日通過之NAMA談判架構協議之承諾。吾等亦認知NAMA談判小組主席基於職責提出之談判進展報告(TN/MA/16,如附件B),並歡迎NAMA談判小組自2004年以來之進展情形並予以紀綠。
14.吾等採用多係數之瑞士公式,至搭配之係數值範圍應如下:
-削減或適當消除關稅,包括削減或消除關稅高峰、高關稅以及關稅級距,特別是開發中會員有出口利益之產品;以及
-充分考量開發中會員之特殊需要及利益,包括非完全互惠之減讓承諾。
吾等指示談判小組繼續討論,俾儘早完成降稅公式結構暨非約束稅項及彈性等相關細節之談判工作。
15.吾等重申特殊及差別待遇及非互惠減讓承諾 (包括NAMA談判架構第8段) 之重要性,且係談判模式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吾等指示談判小組儘速完成相關細節之談判工作。
16. 為促進NAMA談判架構第7段之談判工作,吾等認知會員正推動部門別方案,而為達到該目的,吾等指示談判小組檢視相關提案,俾指認已獲得足夠會員參與且可實行之提案,另部門別方案之參與應在非強制之基礎上。
17. 有關NAMA談判架構第5.2段,吾等同意採用非線加碼方式計算開始削減關稅之基礎稅率。吾等指示談判小組儘速完成相關細節之談判工作。
18.吾等認知非從價稅將依據Job(05)/166/Rev.1之方式轉換為從價當量。
19.吾等認知產品涵蓋範圍議題已有普遍共識,指示談判小組儘速解決在少數議題之歧見。
20. 為補充談判架構第16段,吾等認知享有非互惠優惠待遇會員因為本次談判最惠國待遇(MFN)自由化所面臨之挑戰,吾等指示談判小組加強評估該問題涵蓋之範圍,俾尋求可能的解決之道。
21. 吾等認知小型及脆弱經濟體之關切,並指示談判小組在不創造新的WTO會員分類之情況下,制定提供該等會員彈性之方式。
22.吾等認知談判小組對於各會員通報非關稅障礙之指認、分類及審查等工作,並瞭解會員正推動雙邊、垂直及水平之非關稅障礙談判模式,另若干非關稅障礙已在其他場合(包括其他談判小組)進行討論。吾等認知提出明確談判方案之需求,並鼓勵參與者儘速提案。
23.然而,吾等承認建立談判模式及完成談判尚有許多工作需要處理。因此,吾等同意加強所有未完成議題之談判工作,以達到杜哈回合之談判目標。特別是吾等同意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談判模式之談判工作,並依該談判模式於2006年7月31日前提出全面性之關稅減讓表草案。
農業與非農產品市場進入間之平衡
24.吾等承認透過農業及非農產品市場進入談判提供開發中會員市場進入機會,對於推動本回合發展目標之重要性。為達成該目的,吾等指示談判人員確認農業及非農產品談判在市場進入方面應同獲較高之企圖心,另應考量特殊及差別待遇之原則,在與該原則維持平衡及成比例之情況下,達成該企圖心。
服務業
25.服務貿易談判達成之協議須以促進所有貿易夥伴之經濟成長及開發中與低度開發會員之發展為考量,同時尊重會員立法管制之權利。是以,吾等重申並再次確認服務貿易總協定、杜哈部長宣言、「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於2001年3月28日採認之「服務貿易談判準則與程序」與2003年9月3日採認之「服務貿易談判對於低度開發會員之特殊待遇處理模式」,以及「總理事會」於2004年8月1日所採認決議之附件C中所揭?之目標與原則。
26.吾等敦促所有會員積極參與談判,以期服務貿易達到漸進而更高程度之自由化,並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9條,賦予個別開發中國家適當之彈性。服務貿易談判不論在整體及個別業別部分,皆應考量個別會員經濟規模之大小。吾等瞭解低度開發會員之獨特經濟狀況,包括渠等面對之困難,並認知渠等將不被要求作出新的承諾。
27.吾等決定依循上述原則,以及此份文件附件C中所列之市場開放目標、談判模式及談判時程,加強服務貿易之談判,以期擴張產業別與模式別承諾之涵蓋範圍並改善承諾品質。為此,將特別留意對開發中國家具有出口利益之業別與服務提供模式。
規則談判
28.吾等回顧杜哈部長宣言第28及29段之授權及重申吾等對於規則談判之承諾,如本文件附件D所列者。
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29. 吾等注意到TRIPS理事會特別會議主席報告(文件號碼為TN/IP/14)詳細說明依據TRIPS協定第23.4條及杜哈部長宣言第18段之授權,所進行之酒類產品多邊通知與註冊制度談判之進展,並同意加速相關談判,俾於杜哈部長宣言所設定之談判期限內完成談判。
環境談判
30.吾等再度確認杜哈宣言第31段之授權談判範圍旨在加強貿易與環境之相互支持,以及歡迎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特別會議所進行的重要工作。我們指示會員在不預設結果之情況下,加強第31段所有的談判,以完成本段之授權談判範圍。
31.吾等體認會員就第31.1段有關現行WTO規範與多邊環境協定(MEA)特定貿易義務二者間之關聯性所提交文件之談判進展,進一步體認就第31.2段有關建立MEA秘書處與WTO相關委員會有效的定期資訊交換程序、以及授予觀察員身分標準的談判工作。
32.吾等體認會員最近就第31.3段進行更多的談判,提出很多的立場文件,並且在CTE特別會議進行討論,包括在非正式資訊交換會議進行的不損及會員立場的技術性討論。我們指示會員儘速完成第31.3段之工作。
貿易便捷化談判
33.吾等回想並再次確認2004年8月1日總理事會所採認之決議附錄D有關貿易便捷化之談判授權及模式。吾等感謝談判小組之報告,即本文件之附錄E,以及各會員在第TN/TF/M/11號文件中對上述報告之評論。吾等認可報告第3,4,5,6,及7段所作之建議。
爭端解決談判
34.吾等依據爭端解決機構特別談判會議主席依其職責提出向貿易談判委員會提出之報告瞭解本議題談判之進展,並指示爭端解決機構特別談判會議繼續進行相關工作,俾能儘速完成談判。
特殊與差別待遇
35.吾等再度確認S&D待遇條款是WTO協定的一部分,吾等重申完成哈部長宣言第44段授權,以及2004年8月1日總理事會決議之決心,即所有S&D待遇條款應以強化並使之更精確、有效與可操作性之目標進行檢視。
36.吾等認知在特定協定提案,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的5項提案,並同意採認附錄F之決議,然同時也確認實質工作仍有待加強。吾等承諾處理開發中會員,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在多邊貿易體系下的發展利益與關切,並再度承諾完成杜哈所訂定的各項工作。據此,吾等指示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特別會議加速完成尚未獲致結論的特定協議提案的檢討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向總理事會提交明確之建議。
37.吾等對於交付其他WTO機構及談判小組討論的第二類提案進展停滯感到憂慮,並指示該等機構加速完成提案的討論,定期向總理事會提報,以確保在2006年12月底前獲致明確的建議。吾等同時指示特別會議繼續與其他機構就此進行協調,以確保相關工作得以及時完成。
38.吾等進一步指示特別會議在杜哈授權範圍內,繼續進行其他尚未獲致結論議題的討論工作,包括跨領域議題,監督機制,以及如何將S&D待遇條款納入WTO規範中,並定期向總理事會提報。
執行
39.吾等重申2004年8月1日總理事會給予貿易談判委員會指示之決議,談判單位及WTO其他相關委員會應加倍努力並優先為待決之執行議題尋求合適解決方案。吾等注意到秘書長就杜哈部長宣言第12(b)段之所有待決執行議題所進行之諮詢過程,包括依據TRIPS協定第23條將地理標示擴大保護至酒類以外產品及TRIPS協定與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關係議題。吾等要求秘書長在不損害會員立場之情形下,繼續就第12(b)段所有待決執行議題進行諮詢程序,必要時得指派WTO相關單位之主席以主席之友之身分召開諮詢會議。秘書長應在每次貿易談判委員會及總理事會會議中提出報告。
總理事會應檢討各項議題之進展並在2006年7月31日前採取適當行動。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與公共衛生
40.吾等重申總理事會2003年8月30日為執行杜哈宣言第6段有關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所採認之決議,以及據以修訂TRIPS協定相關條文之重要性。因此,我們歡迎TRIPS理事會之工作進展,以及總理事會於2005年12月6日通過TRIPS協定修法之決議。
小型經濟體
41.吾等重申對小型經濟體工作計畫之承諾,並促請會員,在不另創WTO會員分類前提下,採取增進小型與脆弱經濟體融入多邊貿易體系之特定措施。吾等確認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小型經濟體工作計畫專責會議提交的報告,並同意未來工作建議。吾等指示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在總理事會全權負責下,繼續推動專責會議各項工作,並監督在談判及其他機構之提案討論進展,以利儘早且不遲於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供小型經濟體對與貿易相關議題關切之回應。吾等指示總理事會就進展及所採取之行動,連同任何進一步的適當建議,在下一次部長會議中提報。
貿易、債務與金融
42.吾等確認總理事會提出之相關工作及檢視貿易、債務與金融間關連性的進展報告,以及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36段賦予WTO的授權與權限所作的任何建議,並同意此項工作應在杜哈宣言的基礎上持續進行。吾等指示總理事會在下次部長會議時進一步報告。
貿易及技術移轉
43. 吾等確認總理事會提出之相關執行工作及檢視貿易與技術移轉間關連性的進展報告,以及依據賦予WTO為增加開發中國家的技術移轉交流的授權,所作的任何建議。在確認杜哈工作計畫中發展方面有關貿易與技術移轉之關聯性,並建立在迄今已完成的工作基礎上,吾等同意該工作應在杜哈部長宣言第37段的基礎上持續進行。吾等指示總理事會於下次部長會議中進一步報告。
杜哈宣言第19段
44.吾等注意到TRIPS理事會依據杜哈宣言第19段所進行的工作,吾等並同意依據杜哈宣言第19段及至目前為止TRIPS理事會之進展為基礎,繼續進行討論。總理事會應將本議題之進展情形向下屆部長會議報告。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之非違反協定控訴
45. 吾等注意到TRIPS理事會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11.1段及2004年8月1日總理事會第1.h段決議,就本議題討論之進展。吾等指示TRIPS理事會依據GATT1994第23條第1(b)及1(c),繼續檢視非違反協定之訴指控方可提出之範圍及模式,並於下次部長會議提出建議。在此期間,會員同意將不依據TRIPS協定提出非違反協定控訴。
電子商務
46.吾等認知總理事會及附屬機構提交之電子商務工作計畫報告,包括尚未完成檢視之部分。吾等同意重新啟動相關工作,包括工作計畫中與發展相關的議題,及有關貿易待遇,包括電子傳輸軟體的討論。吾等同意維持現有工作計畫之架構性協議。吾等宣布會員將在下屆部長會議前,維持不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之現行措施。
低度開發國家
47.吾等重申具體有效地將低度開發國家融入多邊貿易體系,並應繼續執行2002年2月所採認之WTO低度開發國家工作計畫。吾等確認低度開發國家貿易部長們2005年6月採認之「活石宣言」中所提出之低度開發國家參與談判之利益與關切的重要性。吾等確知低度開發國家利益議題在各談判領域均已處理,並歡迎依據杜哈部長宣言後,2004年8月1日總理事會採認之決議的進展。依據杜哈部長宣言,已開發及有意願之開發中會員同意落實附錄F訂定之給予來自低度開發國家之產品免關稅與免配額之市場進入。此外,依據吾等在杜哈部長宣言之承諾,會員應採取額外之邊境及其他措갊I,提供有效的市場進入,包括原產地簡化及透明化,以利提升低度開發國家之出口。在服務業談判方面,會員應執行低度開發國家模式,並對低度開發國家出口有利之部門與服務模式予以優先,尤其是有關模式4下之服務貿易提供者的移動。吾等同意在2002年12月總理事會採認之入會綱領下,協助並加速低度開發國家新入會員之談判,吾等承諾繼續就該等國家之入會案給予關注與重視,以儘速完成刻正進行中之諮商。吾等歡迎TRIPS理事會依據TRIPS協定第66.1條延長調適期之決定。吾等重申加強對低度開發國家與貿易相關的有效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同時給予優先考量,以
協助該等會員克服與貿易相關有限的人力資源與架構上的能力,並使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之利益,因杜哈發展議程而產生極大化效果。
整合架構
48.吾等繼續對整合架構的有效執行給予高度關注,並重申對該架構係基於國家自主與夥伴關係之原則,作為低度開發國家貿易發展重要工具之背書。吾等強調協助該等國家降低供給面窘困問題的重要性,並再度確認吾等在杜哈所作之承諾,以及確認促使整合架構在處理低度開發國家與貿易相關之發展需求時,更為有效與及時的迫切必要性。
49.就此,在2005年秋天促進整合架構會議時,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與國際貨幣基金的背書曾對吾等給予鼓勵。吾等歡迎由整合架構工作小組在其程序委員會背書下設立之任務小組,及該3機構協議共組一強化的整合架構的協議。由低度開發國家會員組成的任務小組將在2006年4月底前向整合架構程序委員會提出建議。強化後的整合架構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效。
50.吾等同意任務小組依據其授權,並在該3機構同意下,應提供如何執行改善整合架構的建議,其中包括考量:
1. 提供增加的、可預測的、及額外的多年期經費;
2. 加強內國執行整合架構,包括將貿易匯入國家發展計畫及消弭貧窮策略、更有效追蹤貿易整合診斷研究與行動藍圖之執行,以及促成捐贈者、整合架構利害關係者與受益者間更高度與更有效的協調。
3. 提升整合架構決策與管理架構,以確保能有效與及時提供增加的資金資源與計畫。
51.吾等歡迎部分會員在本次會議前,以及在會期中,所提升的承諾,並敦促其他發展夥伴加強其對整合架構信託基金的貢獻。吾等亦促請6個整合架構核心組織在執行整合架構方面,繼續密切合作,增加對此倡議之投資,並加強在貿易相關基礎建設、民間部門發展及協助低度開發國家擴大與多元化發展其出口基礎機構等方面的協助。
技術合作
52.吾等確知並感謝自第4屆部長會議後,在與貿易相關技術協助的實質增加,其反應會員在處理日漸增加的技術協助需求方面,無論是透過雙邊或多邊計畫,已有進一步承諾。吾等確知WTO計畫目前採行之方式與執行進展,其已落實在會員採認之技術協助與訓練計畫中,且計畫品質亦已提升。吾等確知WTO技術協助策略性檢討須由會員執行,並期待未來的訓練與技術協助計畫與執行,能將前述檢討作出之適當結論與建議納入考量。
53.吾等再度確認杜哈部長宣言第38段提供技術協助具優先地位,並促請秘書長確保計畫能符合受益國所需並反應會員採認之優先順序與授權。吾等對採取適切需求評估機制給予背書,並對強化受益國自主權相關工作給予支持,以確保與貿易相關能力建構的永續性。吾等請秘書長在規劃與執行技術協助計畫方面,加強與其他組織與區域組織的夥伴與協調關係,以利貿易相關能力建構之所有面向在與其他提供協助組織之計畫一致的情況下,均獲得妥善處理。吾等特此鼓勵所有會員與國際貿易中心共同合作,該機構透過提供貿易談判代表互動之事務平台、提供中小企業如何從多쌊銇T易體系獲益等實際建言,補充WTO的工作。就此,吾等確認聯合整合技術協助計畫在參與會員能力建構所扮演的角色。
54.為賡續推展有效與及時提供會員列為優先項目的貿易相關能力建構,秘書處相關組織應予以強化並增加其資源。吾等再度確認確保提供安全與足夠水準的貿易相關能力建構經費的承諾,包括杜哈發展議程全球信託基金,以利完成杜哈工作計畫與執行其成果。
初級原料議題
55.
吾等確知若干發展中及低度開發國家對初級原料出口的依賴性,以及面臨該等產品價格長期低迷與劇烈波動造成不利衝擊的問題。吾等知悉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對初級原料議題的所進行的工作,並指示該委員會在其權限內,加強與其他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並定期向總理事會報告及提出建議。吾等同意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有關初級原料議題的特殊與貿易相關之關切,應在農業談判及非農業議題談判過程中予以處理。吾等進一步認知該等國家或需支持及技術協助,以克服彼等所面臨的特殊困難;爰吾等敦促所有會員及相關國際組織優予考量該等國家有關支持與協助的請求。
國際組織協調
56.吾等歡迎秘書長在WTO馬拉喀什對「國際組織協調」授權之架構下加強WTO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合作的行動,並請秘書長在此領域繼續與總理事會密切合作。吾等對總理事會邀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負責人參加會議,以加強「國際組織協調」授權的行動給予高度評價。吾等同意在此經驗基礎之上繼續努力,並與相關聯合國機構就國際貿易與發展決策及機構間相互合作等議題進行廣泛辯證。在此方面,吾等知悉貿易債務及金融工作小組對本議題的討論,並期望工作小組在部長宣言授權範圍及WTO權限之內提出行動建議。
貿易援助
57.吾等歡迎各會員的財政、發展部長及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發展委員會於本年在各種不同場域,就擴大貿易援助所做的討論。貿易援助應以協助開發中會員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建立所需要的供給面及貿易相關的基礎建設為目標,以協助彼等履行WTO協定,並自其中獲益,及進一步擴展貿易。貿易援助無法取代杜哈發展回合圓滿結局所產生的發展益處,遑論市場進入方面;惟其對杜哈回合將具有補充作用。吾等企盼總理事會在2006年7月之前召開旨在討論與思考貿易援助如何對杜哈發展回合圓滿結局做出具體貢獻的會議。吾等亦盼WTO秘書長與各會員、世界銀行、國際貨幣
基金、相關國際組織及區域性發展銀行進行諮商,以便就「貿易援助」獲得額外財政資源之適當機制與適當之特定條件向總理事會提出報告。
新入會員
58. 吾等瞭解新入會國於入會過程中已作廣泛市場開放承諾之特殊狀況。談判中將對此等狀況予以考量。
入會
59.吾等再度確認推動WTO規範範圍與會員確實具全球代表性之承諾,歡迎自上屆部長會議至今完成入會程序之新會員,包括尼泊爾、柬埔寨、沙烏地阿拉伯。吾等欣聞東加王國已完成入會諮商。這些新會員的加入將更為強化以規則導向的多邊貿易體制。吾等持續優先關注29個正在進行的入會申請,盼儘可能加速順利完成。吾等強調在考量2002年12月總理事會通過之LDC入會指引下,加速低度開發國家入會諮商的重要性。
附錄A摘要
1. 會員咸認為香港部長會議將不就完整的談判模式達成協議,亦不希望香港部長會議就不存在的共識作出間接或直接的建議。強調未來談判工作須以杜哈宣言之授權範圍及七月套案所通過之農業談判架構為基礎,本份報告係忠實呈現農業談判進展,至於相關時程的訂定須由會員決定。
2. 在境內支持部分:
(1)(平均削減幅度)會員多認同已開發國家分為三級進行削減,最高一級為歐盟(削減幅度為70%至80%),其次為美國及日本(削減幅度為53%至75%),其他已開發會員為第三級(削減幅度為31%至70%)。至於開發中會員之平均削減幅度可進一步由前述第三級進一步細分,或另指定特別之級距。
(2)(微量補貼)已開發會員特定與非特定產品微量補貼之削減幅度為50%至80%,開發中國家之削減仍未有共識。
(3)(藍色補貼措施)會員多認同已開發會員依其AMS金額高低分為三級進行削減,最高一級削減70%至83%,其次削減60%至70%,再次削減37%至60%;開發中會員之削減及特定產品之削減上限仍未有共識。
(4)(綠色措施)會員對於措施定義的檢視及澄清尚未完成,惟部分會員建議應確保綠色措施係採用貿易扭曲效果最小之方式,並符合開發中國家農業需求。
3.出口競爭:會員對於何時應全面終止所有出口補貼仍意見分歧,惟會員對於出口信用保證或保險之限制、糧食援助之準則及特別優惠待遇等特定議題則獲得較多之共識。
4.市場進入:
(1)(分段降稅公式)會員在「非從稅轉換等價從價稅」(AVE)之轉換模式已獲相當進展,雖對削減級數及是否訂定削減上限仍無共識,惟多數認同採用採線性模式削減。
(2)(敏感性產品)會員對於可提出之敏感性產品稅項意見分歧(佔所有稅項之1%至15%),尤其對於如何處理敏感性產品之方式歧見更大。
(3)(特殊及優惠待遇)會員均認同開發中會員之降稅幅度應少於已開發會員,惟對於降稅幅度、是否設定關稅上限及敏感性產品之彈性等尚無定論。
(4)(特殊產品)會員對特殊產品之選取(designation)歧見仍深,惟對於如何處理特殊產品之共識正逐漸凝聚。
(5)(特別防衛機制)會員咸認同開發中國家在特別需要時,可使用特別防衛機制,惟尚未就具體內容達成共識。
5.低度開發國家議題 :會員對於七月套案對本議題之共識,即低度開發國家可豁免於任何削減要求均表認同。
6.棉花議題:會員對於執行七月套案對本議題之指示缺乏具體、特定之進展,惟咸認同應取消所有對棉花之出口補貼。
7.新入會員:會員已討論已提出之具體提案,惟應如何彈性處理未獲共識。
附錄B重點摘要:
1. 總體談判進展:本年12月份香港會議之重要談判工作包括:確認降稅公式並縮減係數值之範圍、討論談判架構第8段開發中會員適用之彈性、確認如何處理非約束稅項。
2. 降稅公式暨係數議題:目前許多會員已參與雙係數瑞士公式之討論,其中已開發會員適用係數值之提議集中在5至10之間,開發中會員集中在15至30之間,另若干已開發會員建議開發中會員適用10。
3. 開發中會員適用彈性議題:目前談判架構第8段給予開發中會員〔10〕%產品減半降稅或[5]%產品無需降稅之優惠,開發中會員認為係可接受之最低水準,而談判架構第8段之彈性與降稅公式中適用之係數值無關,彼此間無替代關係。已開發會員則認為前述第8段優惠之數字仍在括號中,是否予以調降取決於係數值之談判結果。另部分會員提出第8段彈性之價值約相當於4至5之係數值。
4. 非約束稅項議題:全部稅項均予以約束係本回合NAMA談判擬達成之目標,倘能合理解決低稅率非約束稅項之問題,非約束稅項亦需適用降稅公式已漸成為共識。另實務上,大部分之討論集中在非約束稅項,應如何在現行稅率之基礎上加上(Mark-up)固定稅率,俾適用降稅公式計算約束稅率,而前述固定稅率之數值,目前集中在5至30間。
5. 新入會員議題:依據NAMA主席談判進展報告,開發中會員已可適用談判架構第8段之彈性,故許多會員僅同意新入會員可享較長執行期之彈性待遇,至部分新入會員提出適用「較高係數」及「調適期」之要求,許多會員表示反對。另若干新入會員自稱係「低所得轉型經濟體(low-income economies in transition)」,要求適用低度開發會員無需利用公式或部門別降稅之特殊待遇,雖有部分會員表示同情,惟許多開發中會員表示,該提議會在開發中會員中再進行分類,故予以反對。
6. 部門別議題:
(1) 依據NAMA主席談判進展報告,部門別談判在會員驅動(Member-driven)模式下取得良好進展,會員均建議採用關鍵多數(critical
mass)之部門別降稅模式,在談判小組正式提出之部門,包括:自行車(我國、日本、新加坡、泰國)、運動器材(我國、日本、新加坡)、化學品(我國、美國、日本、加拿大、挪威、新加坡、瑞士)、珠寶(我國、中國香港、日本、新加坡、泰國、美國)、電機電子(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基礎原料(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漁產品(加拿大、冰島、紐西蘭、挪威、新加坡、泰國)、林產品(加拿大、中國香港、紐西蘭、泰國、美國)等。另紡織成衣及汽車部門亦有進行非正式之討論。
(2) 由於降稅公式之談判遲未有所突破,若干開發中會員質疑現階段是否應討論部門別降稅方案,並表達部門別降稅應採取「自願參與」之方式進行,另亦有若干開發中會員憂慮部門別降稅將出現優惠減損之問題。
7. 優惠減損議題:ACP集團已提出170項受到優惠減損影響之產品清單(紡織成衣、鞋類及漁產品為主),考量前述產品係許多其他開發中會員之出口主力產品,故相關利益受損之會員已表達反對前述清單所列產品可適用「較少降稅幅度」及「較長執行期」之立場。目前本議題牽涉二派完全不同意見之開發中會員,尚無法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
8. 非關稅障礙議題:
(1) 會員已體認非關稅障礙亦係重要談判項目,並嘗試利用雙邊、垂直及水平模式進行談判工作,採用垂直模式進行談判工作的包括汽車、電子及木產品之非關稅障礙。至採取水平模式則有出口稅、出口限制措施及再製品等,在進行出口稅之討論時,若干會員質疑出口稅議題已超出談判授權。
(2) 考量目前尚無具體可行之談判方式,主席籲請會員考量訂定具體期限,要求會員針對談判方式及擬達成談判結果進行提案。
9.小型脆弱經濟體議題:若干開發中會員要求依據全球貿易額改列為「小型經濟體(small economies)」,據此要求更多之特殊及差別待遇,但會員對於是否針對開發中會員再行分類及談判架構是否已提供開發中會員足夠之特殊及差別待遇見解分歧,主席總結認為本議題需配合更多之統計資料方能繼續進行談判。
附錄C
服務業
市場開放目標
1.為求達到漸進而更高程度之服務貿易自由化,在賦予個別開發中會員適當彈性之考量下,吾等一致認為會員應依據下列市場開放目標之指示,在最大可能範圍內作出新增及改進之承諾:
(a) 模式1
(i) 基於不歧視之基礎,對會員具有商業利益之業別,依目前市場開放之實際程度作出承諾
(ii) 取消現存商業據點之要求
(b) 模式2
(i) 基於不歧視之基礎,對會員具有商業利益之業別,依目前市場開放之實際程度作出承諾
(ii) 於模式1承諾開放之業別,其在模式2之承諾亦同
(c) 模式3
(i) 承諾提高外資占有率
(ii) 取消或大幅削減經濟需求測試
(iii) 承諾賦予更多彈性,以允許法人組織以多樣化型式存在
(d) 模式4
(i) 在與商業據點要求脫鉤之履約人士、獨立專業人士及其他自然人方面,作出新增或改進承諾,特別是:
-取消或大幅削減經濟需求測試
-如有停留期限及展期可能之規定,宜予註明
(ii) 在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商業訪客部分,作出新增或改進之承諾,特別是:
-取消或大幅削減經濟需求測試
-如有停留期限及展期可能之規定,宜予註明
(e) 最惠國待遇豁免
(i) 取消或大幅削減最惠國待遇豁免
(ii) 釐清既存最惠國待遇豁免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f) 承諾表填寫
(i) 確保承諾表之填寫及承諾業別之分類係依照「服務貿易理事會」於2001年3月23日決議採認之「承諾表填寫準則」處理,以力求清晰、明確、一致及可比較性
(ii) 確保承諾表中續存之經濟需求測試,係按「服務貿易理事會」於2001年3月23日決議採認之「承諾表填寫準則」來填寫。
2.可考量會員所提出之行業別與模式別自由化目標 ,作為要求─回應談判之參考依據。。
3.會員須尋求全面及有效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於2003年9月3日所採認「服務貿易談判對於低度開發會員之特殊待遇處理模式」(低度開發會員處理模式)之決議,期以對低度開發會員有益且具意義之方式,將渠等納入多邊貿易體系之中。
4.會員須加緊努力,俾於個別訂定之授權及期程內,完成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0條、第13條及第15條規則制定之談判。
(a) 會員應更集中討論任何可能與服務貿易緊急防衛措施之運作及適用有關之技術性與程序性問題。
(b) 會員應更集中討論政府採購議題,並更加重視會員於此議題之提案,以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3條所揭?之原則。
(c) 補貼議題方面,會員應更致力於促進及完成談判所需之資訊交換,亦應更集中討論相關提案,包括發展出可行之服務業補貼定義。
5.會員應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4)條之授權,於本回合談判結束前發展出國內規章之規範。吾等呼籲會員提出可供採認之相關文字。為此,會員應考量有關建立第6(4)條規範所提出之方案及相關要件之例示清單 。
談判模式
6.依照前揭之一般原則與市場開放目標,基於要求/回應仍為談判之主要方式,且可保障實質承諾,吾等同意強化並加速此等談判。
7.除雙邊談判外,吾等同意要求/回應談判亦應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及「服務貿易談判準則與程序」所揭?之原則,以複邊之方式進行。談判結果應按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此等談判將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a) 任何會員或會員集團可個別或集體針對特定服務業別或提供模式別向其他會員提出市場開放要求,並明確指出渠等在該業別或模式別之談判目標。
(b) 任何被提出要求之會員將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9條第2段與第4段及「服務貿易談判準則與程序」第11段來考量此等要求。
(c) 為促進所有會員之參與,安排複邊談判時應將開發中國家及小型代表團能力有限之狀況納入考量。
8.對於小型經濟體貿易方面關切之提案,將給予適切考量。
9.會員於談判過程中,須迅速發展出全面且有效執行「低度開發會員處理模式」之方法,包括:
(a)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4(3)條及低度開發會員處理模式第7段,發展出賦予低度開發會員特別優先之機制,包括對低度開發會員具有利益之業別與服務提供模式。
(b) 依據低度開發會員處理模式第6段及第9段,會員於可能範圍內,承諾開放低度開發會員所指出,或即將指出,可代表渠等發展政策優先性之業別與服務提供模式。
(c) 協助低度開發會員,以使渠等能夠指出優先發展之業別與服務提供模式。
(d) 依據低度開發會員處理模式第8段及第12段,給予低度開發會員特定及有效之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
(e) 發展出報告機制,以促成低度開發會員處理模式第13段所指檢討之執行。
10. 特定之技術協助尤應透過WTO秘書處提供,並秉持促進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有效參與談判之宗旨。特別是參照本宣言第51段有關技術合作之部分,應給予所有開發中會員特定之技術協助,以使渠等得以充份參與談判。此外,此等協助尤應針對開發中會員已承諾開放之服務業別,蒐集與分析該等服務貿易統計資料、評估在服務貿易方面可獲得利益及建立管制能力。
談判時程
11.吾等瞭解建立有效之談判時程實為必要,為期成功結束談判,同意服務貿易談判應依循下列時程進行
(a) 尚未提交之初始回應清單應儘速提交。
(b) 會員集團向其他會員提出之複邊要求,應於2006年2月28日或其後儘速提出。
(c) 會員應於2006年7月31日前提交第二階段之修正回應清單。
(d) 會員應於2006年10月31日前提交最終承諾表草案。
(e) 會員應致力於11(c)所訂之日期前完成9(a)項所列之要求。
談判進展檢視
12.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應檢討談判之進展,並監督此附錄中所列市場開放目標、談判模式及談判時程之執行情形。
附錄D
規則
I. 反傾銷及補貼暨平衡措施,包括漁業補貼
吾等:
1. 瞭解貿易規則談判,透過修正反傾銷及補貼協定條文之方式,使各項議題達成重大成果,對於以規則為基礎之多邊貿易體系發展及杜哈回合談判的整體平衡發展,具有重要性。
2. 貿易規則談判之目標在於進一步改善相關規則之透明化、可預測性及明確性,以促進所有會員之利益,特別是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之利益。因此,本議題談判牽涉之發展層面應為未來談判結果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3. 呼籲參與談判之會員,於評估可能需要澄清及改善之反傾銷相關規定時,應考量:
(1) 避免不合理使用之反傾銷措施,惟對於合理之反傾銷措施,仍應維持其基本概念、原則、效力及目的。
(2) 限制調查程序對於利害關係人及調查機關所產生的成本及複雜性,同時加強該程序及措施之正當程序、透明化和可預測性。
4. 認為反傾銷議題之談判應適切澄清及改善相關規則,如:
(1) 傾銷、損害、因果關係之認定及反傾銷措施之實施;
(2) 反傾銷調查之展開、進行及完成等相關程序,以強化正當程序及增加透明化;
(3) 措施實施之程度、範圍及期間,包括關稅之核課、期中及新進業者複查、落日複查及反規避措施等;
5. 認知反傾銷議題之談判已更密集及深入,參與談判會員漸表現高度投入,以及已就附有修正特定條文之提案進行嚴謹之討論,此過程將係部長會議獲致重大成果之必要步驟。
6. 關於反傾銷議題談判方面,本小組正詳細討論包括:損害與因果關係之認定、較低稅率原則、公共利益、透明化及正當程序、期中及落日複查、關稅之核課、反規避、可得事實之使用、抽樣調查及其他稅率、爭端解決及傾銷進口之定義、關係人交易、受調查產品、調查之展開與完成等提案,此種諮商方式於香港部長會議後應繼續進行。
7. 關於補貼及平衡措施議題方面,雖然會員已提出包括:補貼之定義、特定性、禁止性補貼、嚴重損害、出口授信及保證、補貼利益之分攤等提案,惟本議題仍有必要以附有修正條文之提案為基礎,進行深入之研討,以確保貿易規則談判各項議題獲致均衡之成果。
8. 對於反傾銷與平衡措施均有關且適合之條款,若有任何改善與澄清,應共同適用之。
9. 回顧杜哈部長會議曾承諾促進貿易與環境發展之互補性,會員目前對於強化漁業補貼規範已有廣泛之共識,包括禁止對導致產能過剩及過度撈捕之補貼,呼籲參與談判會員儘速採取行動,例如,研訂此類規範之性質及內容,包括透明化、可執行等。給予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適當且有效之特殊及差別待遇是漁業補貼談判不可或缺之一環,並考量漁業部門對於發展之優先性、貧窮之減少、生計維持及糧食安全之重要性。
10.指示貿易規則談判小組以現有提案及未來提案為基礎,強化及加速談判之進行,並儘速完成研討反傾銷及補貼協定之相關提案。
11.要求本小組主席以2006年底為完成杜哈談判之期限,並考量其他議題之談判進展,研提反傾銷及補貼協定之具體修正草案,以做為最後階段談判之基礎。
II.區域貿易協定
1. 吾等歡迎關於澄清與改善WTO區域貿易協定相關規定之談判進展。區域貿易協定可促進貿易自由化與發展,已成為所有會員之重要貿易政策之一。鑑於區域貿易協定之透明化規範,關係區域貿易協定與WTO協定間互補性之確保,故對於會員具有體制上之利益。
2. 吾等讚揚區域貿易協定談判關於透明化機制之進展。本項議題之談判目標特別是在於不妨礙會員權利之前提下,改善WTO關於區域貿易協定相關事實資料之蒐集程序。吾等指示貿易規則談判小組加緊努力以解決本議題尚存之爭議,期盼於2006年4月30日之前就透明化議題獲致初步之決議。
3. 吾等亦認知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於WTO區域貿易協定相關規範之談判進展,包括「絕大部分貿易之定義」、「過渡期間之長短」及「區域貿易協定之發展層面」等,吾等指示該小組加強談判工作之進行,以於第6次部長會議後,儘速進入修正條文談判階段,以期於2006年底獲得適當成果。
附錄E摘要:
貿易便捷化談判小組報告中建議:1、會員繼續分享各國之發展經驗(第3段);2、會員必須謹記完成整體談判之期限,故須於第6屆部長會議後及早展開起草作業,俾及時完成以條文為基礎(text-based)之談判工作(第4段);3、繼續邀請相關國際組織與會,以協助會員確認貿易便捷化需求與優先項目等工作(第5段);4、會員(特別是已開發會員)應繼續以全面性及長期性之方式提供協助(第6段);5、應加強特殊與差別待遇(S&DT)議題之談判,未來S&DT議題之談判應以會員相關之提案意見為基礎(第7段)。
附錄F摘要:
特殊與差別待遇
23號提案 :GATT 1994相關義務豁免瞭解書
(i)吾等同意對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依據WTO協定第IX條及GATT 1994相關義務豁免瞭解書提出之豁免要求,應給予正面考量,並在60天內作成決議。
(ii)在考量其他會員所提單獨給予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之豁免要求時,吾等同意在不損及其他會員權利下,應在60天內作成決議,或在特殊情況下儘可能加速進行。
36號提案 :培植條款
吾等同意已開發國家會員應,以及宣示有意願之開發中會員將:
(a)(i)在2008年前或不遲於該執行期開始之前,在確保穩定、安全及可預期之態度下,持續對所有來自低度開發國家之產品給予免關稅與免配額之市場進入。
(ii)對於在目前提供前述市場進入待遇有困難的會員,應在2008年前或不遲於該執行期開始之前,提供至少來自低度開發國家產品達97%稅項的免關稅免配額市場進入待遇。此外,該等會員應階段性逐步符合前述義務,同時考量對其他類似發展程度的開發中會員造成的衝擊;在適當情況下,逐步建立初始涵蓋貨品清單。
(iii)應准予開發中會員逐步實施其承諾,在涵蓋範圍部分並應享有適度彈性。
(b) 確保低度開發國家適用之優惠原產地規則確屬透明與簡易,以對促進市場開放有所貢獻。
會員應依據本決定,逐年向貿易與發展委員會通知其相關執行計畫。貿易與發展委員會應進行年度檢討,並提報總理事會,以利採取適當行動。
吾等敦促所有捐贈者與相關國際機構增加金融與技術支援,以協助低度開發國家經濟多元化發展,一方面透過適當機制提供額外的金融與與技術協助,以符合該等國家執行包括SPS與TBT規定在內的義務,一方面協助該等國家進行產業調整,包括面對多邊貿易自由化後,影響最惠國待遇所引發的問題。
38號提案 :培植條款
重申僅要求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在與其個別發展、金融或貿易需求目標一致,或在其行政與體制具有之能力範圍內,執行承諾與減讓。
在與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協定一致之情況下,吾等敦促捐贈者、國際機構,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協調其工作,以確保低度開發國家無須受制於不符WTO協定權利與義務之貸款、贈款與官方發展援助條件。
84號提案:與貿易相關投資措施協定
低度開發國家在暫時性基礎上,應被准予維持現行不符與貿易相關投資措施協定義務之措施。就此,低度開發國家應在本宣言公布後30日起的2年內,通知貨品貿易理事會該等措施。應准予低度開發國家維持該等現行措施7年,直到新的過渡期結束。該過渡期可依據與貿易相關投資措施協定現行規定程序,在考量相關會員之個別金融、貿易與發展需求情況下,於貨品理事會同意下延長。
同時應准予低度開發國家採行與貿易相關投資措施協定義務不符的新措施。該等新措施應在實施後不遲於6個月內,通知貨品理事會,貨品理事會應給予正面考量,並考量相關會員之個別金融、貿易與發展需求。該等措施之實施期間將不超過5年,可視貨品理事會檢討與決議之情況予以更新。
不符合與貿易相關投資措施協定,且依據本決議採行之任何措施應在2020年前逐步撤除。
88號提案:培植條款第1段
在重申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對WTO與GATT 1994相關規範基本原則之承諾時,以及在符合前述工具制定之一般性規則下,將僅要求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執行與其個別金融、貿易與發展需求一致,或在其行政與體制之能力範圍內,執行承諾與減讓。若一低度開發國家會員發現無法在此基礎上,符合特定義務或承諾,應向總理事會提出,以進行檢視及採取適當行動。
吾等同意低度開發國家對義務或承諾的執行,將需要直接針對該等義務或承諾的性質與範圍給予進一步的技術與金融協助,並指示WTO協調捐贈者與相關組織的工作,以大幅增加與貿易相關的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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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路亞!我仍活著。
工作,散步,向壞人致敬,微笑和不朽,
為生存而生存,為看雲而看雲,
厚著臉皮佔地球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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