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rrylee (我愛台灣的棒球)
看板NTULawR93
標題自訴權人如果是一位律師
時間Tue Aug 17 11:26:04 2004
這個問題我想了滿九的,
想和各位法研所的朋友們討論一下:
我的問題是:如果自訴權人士一位律師,
假設他是某案的直接被害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三百一十九條的
規定具有自訴權,此時體起自素的時候
是否需要在委任律師成為代理人呢?
這是我的答案: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的
刑事訴訟法,對於自訴程序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
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在於加強被害人
法律上的工房能力乙落實憲法上
的訴訟基本權。然而被害人律師本身
已受過專業的法律養成教育,總始未委任
律師為其代理人,亦可實現該次修法
所要落實的立法目的,因此結論:
我認為刑事訴訟法三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在本案應做目的性現縮解釋,
被害人律師無庸委任其他的律師成為
代理人。
不支有人與我是否有相同的看法,
或是有更具說服力的不同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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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29.253
推 sfsasako:這是不是去年律師的題目阿? 140.112.25.146 08/17
推 Cabrera:好像是司法官喔 218.161.7.253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