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LawR93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這個問題我想了滿九的, 想和各位法研所的朋友們討論一下: 我的問題是:如果自訴權人士一位律師, 假設他是某案的直接被害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三百一十九條的 規定具有自訴權,此時體起自素的時候 是否需要在委任律師成為代理人呢? 這是我的答案: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的 刑事訴訟法,對於自訴程序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 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在於加強被害人 法律上的工房能力乙落實憲法上 的訴訟基本權。然而被害人律師本身 已受過專業的法律養成教育,總始未委任 律師為其代理人,亦可實現該次修法 所要落實的立法目的,因此結論: 我認為刑事訴訟法三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在本案應做目的性現縮解釋, 被害人律師無庸委任其他的律師成為 代理人。 不支有人與我是否有相同的看法, 或是有更具說服力的不同結論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29.253
sfsasako:這是不是去年律師的題目阿? 140.112.25.146 08/17
Cabrera:好像是司法官喔 218.161.7.253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