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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公司借建設公司牌照與丙營造公司簽訂承攬契約, 雙方契約約定建築工程三百日曆天完工, 逾期每日罰工程總價千分之一。 於施工九十日後,甲擔心若工程延遲完工購屋者退屋抗議, 遂與丙協商,雙方達成和意,約定除總工期控制外, 另增加各樓層之管制,即每層樓之結構體施,不得逾三十日, 逾期時另加罰當層金額千分之一,並於協議書上蓋上甲與丙之印章。 事後丙認為有被甲設計的感覺,不甘心遂想不理會該協議。請問丙如何處理?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回答這問題!!謝謝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9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