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社團海報張貼管理準則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校長核准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條訂定之,其目的為促進本校學生活動之發展並維護校
園之整潔。
第二條
學生社團所製作的海報,須先經活動公文核可後始可張貼放置,違者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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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點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張貼之海報(DM除外)應由製作單位在右下角自行署名單位名稱及張貼期限,張貼期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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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為原則,違者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記點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學生社團海報張貼範圍以育樂館外牆、各教室、樓層之公告欄、教學大樓前花圃周邊之固
定海報板與教學大樓二樓中庭(長度勿超過一樓天花板)為限,其餘地方一律禁止張貼。
第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用之旗桿(座)應放置於網(排)球場外側、導盲磚設施內側為限,旗桿(
座)數以不影響人車通行及校園觀瞻為主。放置期間並應負責維護旗桿(座)之整齊。
第六條
中庭海報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超過菊全開二張,教學大樓外公告欄海報不得超過全開五張
,另外大型全校性活動海報的設置得專案申請許可。
第七條
校內社團活動DM(限100張)張貼前,應先至課外組蓋章(行政單位依權責核章除外),張
貼期限每次一星期限。
第八條
張貼之海報,如有破損,應隨時自行維護,超過時效者,亦應自行清理收存,並恢復海報
區之整潔。
第九條
活動海報張貼違反本準則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悉依課外組記點準則處理。
第十條
本準則經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結論是:台北大學要跑公文...
咳咳...那個台北大學統計系的...出個聲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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