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海報審核及管理細則
九十年八月九日修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清華大學海報審核及管理要點第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所規範之海報係以張貼於課外活動組列管之場地為限。非本組列管之場地
依各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執行單位之執掌如下:
一、擬張貼於大海報牆的海報之登記申請核准與內容審理。
二、大海報牆之管理與維護。
三、違反規定之海報的糾查與強制執行作業
第四條 海報之欄位使用與內容如下:
一、大海報牆之海報欄位使用:同一時間內不得重覆申請。
二、海報內容以宣傳學生社團活動為主,其中第一、第二格屬於學生會。第三格屬於研聯
會。第四格屬於電影小組。其餘均得由社團同學自由使用。
第五條 大海報牆使用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學生張貼任何文字之公告或海報,事前均須送學生會登記,加蓋登記章後始可張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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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牆。
二、海報張貼不得遮蓋合法之海報,欲移動合法之海報須徵得發佈單位與執行單位之同意
。
三、各社團張貼之公告、海報,如有破損,應隨時自行維護,超過時效者,亦應自行撕下
收存並恢復張貼處之整潔。
四、大海報牆禁止張貼具商業性質之宣傳廣告。
五、特殊時段若海報規格與張貼期限有異動,由學生會於七日前另行公佈。
六、若有任意撕毀、遮蓋學校公告或合法海報、妨害其張貼者,執行單位得依學生獎懲辦法送請學務處議處。
第六條 張貼期限:
大海報牆以五日為限。得申請延長一次。期限三天。申請延長者須於登記申請時間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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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登記申請並附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小海報牆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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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登記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大海報於學生會中午值班時間至學生會辦公室(活動中心206R)申請,不得預借欄位。學
生會專屬欄位,在學生會未使用衝突下,同學可持海報在值班時間向值班人員登記姓名、
學號,則得以不於海報上署名。小海報牆不須申請,但須於海報上自行簽署發佈單位及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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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人系級姓名,以及張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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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登記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十二時十五分至十二時四十五分。例假日
一律不受理。
第九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得由學生會提出警告,並要求立即更正之,學生會得逕行拆
除之。
第十條 本細則經社長聯合會議通過,經課指組核備後實施。
結論是:清大有分大海報牆跟小海報牆,大海報牆要申請學生會蓋章,小海報牆不用申請
,大海報牆頂多可以貼八天(五天加申請延長三天),小海報牆七天。詳細情形
請清大的同學補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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