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公告張貼及管理辦法
七十九年四月訓育委員會通過
第 一 條 此公告係指海報、通知、啟事或其他宣傳通知性質之文書。
第 二 條 學生團體公告應書寫團體名稱及張貼限期,並加蓋團體印信、經輔導老師簽
章後始可張貼。
第 三 條 學生個人公告應簽名書寫張貼期限並加蓋私章,交由學生會活動部核查其身
份後,即可張貼。
第 四 條 公告應張貼於公告欄或校方規則指定之場所,期限以兩週為限,期限過後由
該社團(或個人)自行拆除。
第 五 條 校外公告經課外活動輔導組蓋章後,始得張貼。
第 六 條 公告張貼如違反上述規定,學生會及學務處人員加以勸導或拆除,內容若觸及
校規,責任自負。
結論:陽明大學只要蓋章就好了,不過也只能貼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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