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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發布宣傳品注意事項 一. 學生社團宣傳品係指各社團在校內外發布之海報、通告、啟事、傳單或其他具有宣傳 與通知性質之文件。 二. 各社團發佈宣傳品,應先憑經核準之公文,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審 核蓋章後,始得發 布。 三. 各社團製作宣傳品,主題內容應明確,並不得違反政府法令、善良 風俗及本校有關規 定。 四. 各社團製作宣傳品,應於明顯處(統一於右下角)加蓋社章。 五. 各社團製作宣傳品,禁用簡體字。 六. 各社團張貼校內之宣傳品,限張貼於本校設置之海報欄、公告欄。未經核准嚴禁張貼 於各建築物之牆面、階梯、門窗或樹幹等處,以維護校園之整潔、美觀。寄送校外之宣傳品送審時應說明寄送對象。張貼校外之宣傳品,應遵守廣告張貼及環保規定。 七. 各社團張貼宣傳品,以活動前二星期內限(至多延長一星期)。 八. 各社團申請張貼於海報欄之宣傳品,每次活動以張貼書面紙全開三張(限橫幅)或對開 六張(限直幅)為限。大型活動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放寬,為惟最多以張貼書面紙全開六 張(限橫幅)或對開十二張(限直幅)為限。 九. 各社團未經核准嚴禁於校園內懸掛布條等宣傳品。 十. 各社團張貼宣傳品,限使用圖釘(請以45度斜釘,以能拔下為原則) 或膠帶固定,禁 止使用膠水、漿糊或雙面膠,以利清除。 十一 各社團張貼宣傳品後,應隨時維護宣傳品之固定、完整。 十二 張貼海報以空位為優先張貼,如沒有空位,可拆除其他社團過期之 海報,撕下之海報應 自行妥善處理。 十三 各社團不得任意撕毀、遮蓋其它社團未過期之宣傳品。 十四 各社團發布宣傳品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情事者,除該項宣傳品不予發布或即行拆除外, 並得視情節輕重按學生獎懲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二十款或第六項第四款規定議處當事 人、社團負責人,並予該社團停止發布宣傳品一星期至一學期之處分。 十五 本注意事項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結論:銘傳大學要用公文申請,而且只能貼六張,二星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37.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