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MEB91-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作者] CHW (WELCOME) [看板] fine [標題] 【轉錄】押駕照的方法,要省錢看這邊喔 [時間] 東吳機研站 Fri Jan 25 21:49:21 2002 ─────────────────────────────────────── <<<這是朋友E-Mail轉寄的,供參考之 並同時參閱「違規人(並非車主)如何辦理轉移駕駛人?」一文>>> ============================================================================ 作 者: EQ 時 間: 2001-12-05 16:31:05 --------------------------------------------------------------------------- 押駕照的方法,要省錢看這邊喔 1. 期限 -- 需在紅單未過期前至交通裁決所辦理 紅單未過期 -- 可押任何一個人ㄉ駕照 紅單已過期 -- 只能押車主本人ㄉ駕照 2. 辦理時攜帶 -- 紅單 車主身分證 行照 印章 被押者身分證 駕照 印章 代辦者身分證印章 不必車主或押照者親自辦理 可他人代辦 3. 手續名稱 -- 轉移駕駛 即 車不是車主本人駕駛ㄉ而是被押者駕駛違規ㄉ 4. 可押哪些罰單 -- 當然是押貴貴ㄉ罰單 5. 押多久 -- 3 個月 6. 程序 -- 先帶齊資料至裁決所辦理轉移駕駛申請等 1 個月後 需在 2 星期內再到裁決所押駕照 . 7. 領回 -- 3 個月後 憑領回單及身分證 領回駕照 8. 可押次數 -- 並無硬性規定 9. 親身經歷 -- 1. 上月剛押了一件 高速公路超速 2. 我弟弟身上 借了 七 八 張駕照輪著用 10. 需注意 -- 跨縣市的駕照需在該縣市的裁決所辦理喔 附加一點: 如果是被交通警察攔下來,紅單上填寫了駕駛員的姓名等相關資料, 則該張紅單不能押其他人證照,只能以被開單駕駛員駕照抵押. 所以有時候...被照相反而是幸福 再補充一滴滴易處吊扣駕照,壓照期間是依照罰緩金額來計算, 罰緩金額(必須以過期之罰緩計算)1-1000元者,壓一個月1001-2000元者, 壓三個月單張罰單最久就是壓三個月! 附文: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90.05.30)第六十一條 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 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 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ps. 1:依照交通部解釋文,辦理易處吊扣駕照,必須在罰單過期後才能執行, 而罰單指定駕駛人,則必須於期限前辦理指定! 2:依照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七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將吊銷其駕駛執照,請小心喔! 3:易處之處分,只針對罰緩部分進行易處,若違規條款有記點之計算仍依照相關記點規定 處理. 4:由於目前該項作業,全省各監理單位辦理方式略有不同, 最好還是親自詢問所屬管轄單位的... 補充幾ㄍ親身經驗 供大家省點錢 .. 1. 路邊停車忘ㄌ繳 過期 收到紅單 2. 違規變換車道被拍 收到紅單 處理方式如下 : 1. 打電話到裁決所申訴 理由曾用過 -- a 根本沒在該處停車 b 沒看到收費員開ㄉ單 可能被人抽走打一張申訴書 寄給裁決所 , 未裁決前 不算過期 . * 以上情形屬於羅生門 裁決所也不能百分百確定 . 結果 罰單打折 600 繳 360 2. 打電話到裁決所申訴 理由說明 -- 因為前後左右 公車 計程車 混亂ㄉ 情形下 不得不被迫換車道 要不然難道要發生車禍ㄇ 打一張申訴書 寄給裁決所 , 未裁決前 不算過期 . * 以上情形屬於羅生門 裁決所也不能百分百確定 但因照片屬實 . 結果 罰單打折 1200 繳 800 m *** 以前不知道可申訴時 總是乖乖繳錢心疼火大 自從知道可申訴後 至少不用繳那麼多 * ** 節錄片段(以第一項和第六項較有關連): 行政04-11-3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十五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 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 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個月,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 限不得逾三個月;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期限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 照、駕駛執照。 六、經處分追繳欠費者,於裁決確定後,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費之機關以憑追繳欠費 。 m 前項第一款之受處分人,如無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 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第一項各款所為之處罰,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罰鍰折算易處吊扣處分之 標準,並應於裁決書附記欄內記明;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罰鍰之數額、繳納期限、逾期不繳 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亦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明,其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 應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執行移送書,檢附有關文件移請管轄地方法院辦理。 處罰機關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應填製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 通知受處分人。 -- ※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twbbs.org CHW From 98.c210-85-150.ethome.ne ... 一個玩車人的天地/各車系專屬區/GP SBK TIS賽事討論區/進口車討論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5.1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