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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 http://curri.aca.ntu.edu.tw/cur/program.htm 87.4.17 8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有系統的修習跨領域課程,增加多元學習之機會,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學程應以具整合性為原則,至少有三個教學研究單位參與;各教學研究單位 擬設置學程時,應依本準則自訂其學程設置辦法並檢附學程規畫書送請教務 會議通過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必要時得送教育部核定。 第三條 各學程設置之辦法,其內容應包括設置宗旨、學程名稱、課程規畫及學分數 、修讀資格、人數限制、申請及核可程序等項目。 第四條 各學程課程規劃至少為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 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 格之規定。 第五條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 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 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 第六條 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檢附歷年成績表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經該單 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第七條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 發學程證明書;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學程設置單位發 給。未經核准修讀者,不得發給學程證明書。 第八條 學程申請書由各學程設置單位自行訂定之,證明書格式由教務處訂定發給。 第九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0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