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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學科綜合考試暫行規定 根據《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精神,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簡稱博 士生)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應進行學科綜合考試。?了做好此項工作,特 作出如下規定: 一、學科綜合考試的目的 博士生的學科綜合考試,是在博士學位論文工作開始前或初始階段,考查博 士生在本門學科上是否基本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 識,以及必要的相關學科知識,並具有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試成 績達到優或良?合格,可進入(或繼續)博士學位論文工作;成績未達到優 或良者,則?不合格,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一般予以退學。 二、考試內容 博士生學科綜合考試的內容,應包括導師所指定學習的基礎理論、專業知 識、相關學科知識、學科前沿知識;也應包括導師雖未指定,但作?博士生 應該具備的知識,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考查。 三、考試時間 學習年限?3年的博士生,須在入學後的第二學期末之前,進行學科綜合考 試;學習年限?4年的博士生,須在入學後第四學期末之前進行學科綜合考 試;直攻博和碩博連讀生在轉?正式博士生後一學期之內,進行學科綜合考 試。逾期未考者,一般按不合格處理。 四、考試委員會的組成 學科綜合考試必須組成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應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五 名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考試委員會主席由教授(或相 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導師可以參加考試委員會,但不能擔任主席。考試委 員會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院(系、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 (主任)審核同意,考試方可進行。 五、擬定試題 學科綜合考試之前,導師應向考試委員會報告博士生的專業、研究方向及培 養計劃所規定的學習和科學研究任務。考試委員會應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及博 士生個人培養計劃的要求,確定考試範圍,擬定考試題目。 六、考試方式 學科綜合考試的方式可以是口試,也可以是口、筆兼試。 七、考試成績的評定 考試完畢,考試委員會應就本次考試內容所涉及的領域、考生對這些領域知 識掌握的程度,以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寫出評語,並按優、良、及格、 不及格四級評定成績,給予記載。認真填寫《北京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學科綜合考試成績表》,考試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在審核無誤後,予以簽名。 八、考試記錄及材料保管 考試委員會應選聘一名講師職稱以上的人員作學科綜合考試的記錄。要求詳 細記錄,字?清楚。考試結束後,應將全部材料送交院(系、所、中心)研 究生教務員,經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審閱並簽署意見後,妥?保存, 待博士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時,一併報研究生院。學科綜合考試成績不合格 的博士生,可以補考一次。對補考仍不合格的博士生院(系、所、中心)主 管領導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校長批准。 研究生院 2000年7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51.8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