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主席令第二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已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
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
刪去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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