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平教授在中國地質大學學術交流中心進行【名人講座】活動
主辦單位原天公布的題目是【中國法制建設的變革與發展】
後來江教授重新起了一個主題,【商法的理念和公司法的修改】
內容有五大重點,概略如下:
一、營業自由
營業自由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公司法要擴大營業自由的范圍。
市場經濟有三大自由:
1.所有權自由(財產自由)~物權法
2.合同自由(契約自由、交易自由)~合同法
3.營業自由(投資自由)~公司法
加上婚姻自由與繼承自由,這五點就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體現。
公司法草案在這方面有幾個重點:
1.降低最低注冊資本額(由50、30、10→5)
2.增列以股權亦可出資
3.取消轉投資限制
4.允許一人公司之設立
5.放寬設立門檻(特別是股份公司)
二、意思自治
應減少國家幹預。
有一種說法:
在外國,法律未特別規定【強制性規范】者,均屬【任意性規范】。
在中國,法律未特別規定【任意性規范】者,均屬【強制性規范】。
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規范罪多。
公司之評估乃是公司法草案的重點。
本次草案最重點在:章程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由法定改為約定。
股份公司允許有二位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此將嚴重沖擊民總之理論。
三、權力制約
江教授在《法人制度論》中揭示了法人與六大關系,當時沒有談到與【權力】的關系。
本次草案,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經理人之管理問題非常重要。
方流芳教授的比喻很有趣:美國沙賓法案乃是【公司經理人嚴打法】。
美國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日本在董事會下設監事會。
草案重點:
1.對國有公司採外派監事會。
2.一般公司是否設獨立監事、外派監事?
3.上市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內設獨立董事。
4.充實監事會機構與職能。
5.監事會成員有不被解雇之權利。
四、責任機制
如何建立一個更好的責任機制?重點在:
1.股東出資不實之責任。
2.控股股東之責任機制。
3.高級管理人員之誠信義務。(例如忠實義務等)
五、權力的程序化
權力的程序化須有可操作性,包括權力之分布與權限之行使。
草案重點:
1.股權轉讓利益。
2.擔保利益。
要保護少數股東之利益(例如退股權、異議權),實行民主制度。
草案:法人在清算期間,法人格存續。(引了在仲裁庭遇到的台灣公司法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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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
一、物權法明年三月通過,破產法業已提交。
二、公司法在十二月會出正式草案,明年通過。
三、本次草案原有人建議廢除三資企業法,內外合併,但為避免讓外國誤會中國經濟
發展的基本立場有變,故仍保留。
不過,未來趨勢是:三資企業在組織形式上適用公司法統一規定,然後另定一個外商
投資權益保護法來規定優惠事項。
四、關於民法典,依照目前情勢,也只能先逐一出台,至於以後則不排除在下一階段
進行將各編的法條串連成一部真正的法典。
總之,法典主要是拿來用的,形式是次要的。
五、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有一套美國法律文庫,當初是基於江澤民與柯林頓之中美元首
項目而來,原定引進兩百多部,目前隻翻譯了十幾本,因為經費不夠了。
六、耶魯法學院公司法克拉克教授中文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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