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中時社論,要求總統出面為釣魚台說句話.
它裡面提出的論點,大家可以參考丘宏達的"現代國際法".
不過我不同意邱大師的觀點.
關於國際法的一些規則,雪瑞爾(改編Stark)的"國際法"一書有詳細的說明.
日本人是基於"先佔"與"移轉"的論點下認為尖閣群島屬日本領土.
丘宏達則提出中國於明朝時期即有文獻指出釣島屬中國漁民活動區域.
爭議點在於,明代時期沒有現代國際法觀念,所以丘言屬於國際法中的"歷史問題".
另外,明清時期中國政府有海禁政策,海外捕魚屬非法行為.
所以古籍記載之漁民活動應屬非法.也就是說,這些漁民在中國法令中與海盜無異.
因此中國自明代即領有釣島的記載有牽強嫌疑.
日本於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中領走之台灣,未包含釣島,
因此當時釣島應是無主之島,或者琉球所屬之島嶼,或者中國之島嶼.
但是,若屬中國之島嶼,又歸誰管轄?當時台灣省未包含此島,福建省亦然.
因此日本人認定該島無主或屬琉球.
總之,無論屬琉球或者無主,日本人是認為自己先佔有理.
至於日本法院將釣島管轄權判給台灣宜蘭,則是日治時期日本國內之判決.
問題是,無效的開羅會議,有效的舊金山和約,所內定的將台澎歸還中國(當時未定)一事,
內容都不包括釣魚台.
因此當時國際法以先佔判斷,將釣島放入琉球託管地,後交由日本領有.
(此託管後問題,是否符合殖民地處理原則不知,不過,
一九七一年中國也在聯合國表港澳屬歷史問題,不包含在殖民地問題內)(power politics)
七零年代保釣問題才起來,社論上寫到老保釣的愛國精神值得敬佩,
可是,這些人不懂國際法.他們有情緒壓過理性的問題.
當時的蔣政權一方面也受制國際壓力,一方面也清楚國際法規,因此未表態.
反而是用"共匪介入"理由取締保釣運動.當時很多左派愛國學生都成了階下囚.
(我就有一個醬子的朋友)
後來鄧小平說了"擱置主權,共同開發"言論,才算是為大家都解了危.
國民黨也沒有再說什麼了.
其實台灣現在會用"捅到馬蜂窩"來說李啊輝的事,應該是正確的判斷.
畢竟真正談當代國際法,站住腳的是日本,談實力政治,站的住腳的還是日本.
如果跟中國聯合,無異是為人作嫁.
處理這件事時雙方可以聯手,但是如果真正要回來了,那釣島是誰的又要爭半天.
難道真的是交給中國?那我們還要混什麼"佳山基地"嗎?
至於漁權問題,釣島屬我國之大陸架與EEZ,但與日本領海,毗連區,大陸架跟EEZ重疊.
國際慣例上應以中線區分,但釣島的確有爭議或歷史問題,因此雙邊需要協商.
為我國並非1982海洋法簽署國,因此實際上需要通過雙邊協商解決,
中間是一定得吃虧的.
感情是感情,事實是事實.少一塊"神聖的"土地好像很可惜,
但是在國際法的領域強辯,其實更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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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尊重別人價值的人決不說什麼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價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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