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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社會系孫老師的講義中整理一些看起來像重點的東西出來 有興趣的同學請參考 關於社會事實,涂爾幹說:「社會事實是一種行為方式,不論是固定與否 ,能夠對個體造成外在的強制力;或者說,普遍存在某一個社會,有獨立 於個體表徵之外的自己的存在。」這句話第一段可以看成是界定社會事實 的第一個特徵──「客觀性」;第二段是界定「普遍性」。「社會事實是 一個可以透過作用於個人或是可以作用於個人身上的外在強制力而加以辨 識。」涂爾幹強調要從外在研究社會事實,找尋其外在原因。「一項社會 事實的決定原因應該在先前的社會事實中尋找,而不該在個人良識狀態中 尋找。」〔原文為斜體字〕「社會現象的原因存在於社會的內部。」 對於社會事實的觀察規則,涂爾幹認為,「第一條而且是最基本的規則是 :把社會事實當成物。」「物其實是所有被給定的、所有被提供的,或者 說強迫我們觀察的。把現象當成是物,就是要把它們當成是資料(data), 就構成了科學的起點。社會現象無疑地展現了這這種特質。……社會生活 可能不只是某些概念的發展而已,就算是,這些概念也不是可以當下就展 現給我們的。它們不能直接獲取,只有透過表徵它們的真實現象方可」「 社會現象必須被如實地對待,和有良識的主體所形塑的表徵是要分開看的 ;必須要被當成外在的物從外部加以研究,因為這是它展現給我們的特性 。」這一切所強調的都是物的外在性。涂爾幹在《自殺論》中就是以統計 數字〔看得到的,有外在強制性,獨立於個人意志之外〕來研究社會連帶 〔內在看不到的〕。 「社會學家的第一步必須是要界定他所處理的物,因此我們和他本人才能 夠精確地知道他的主題。」(Durkheim, 1982: 74; 1996: 34)「(2)…研 究的主題必須只包括一組事先從某個共同的外在特徵加以界定的現象,而 且要包括符合這個定義的所有現象。」〔原文為斜體字〕涂爾幹不管在研 究自殺或宗教時,都能謹守這個規則。 涂爾幹對宗教的定義:A religion is a unified system of beliefs and practices relative to sacred things, that is to say, things set apart and forbidden--beliefs and practices which unite into one single moral community called a Church, all those who adhere to them. 涂爾幹認為,「宗教本質上是社會的 (religion is something eminently social)。」「假如宗教產生所有社會生存所必須的一切,那是 因為社會的理念正是宗教的靈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3.189
ainor:@@ 140.112.25.197 09/21
unst:沒用的 你膽敢棄我而去 法院見XD 218.166.118.118 09/21
KevinTang:什麼 不要啦 61.228.53.189 09/21
KevinTang:那我可不可以繼續參加你們的小組討論 61.228.53.189 09/21
KevinTang:然後你不要告我... 61.228.53.189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