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報告寫的有點煩了,我也來提供一些粗淺的看法。
誠如學長略微提到的,我認為本條例在憲法的權力分立層面上,可能會有很大的問題,
就是立法權干預行政權的問題。
其實在閱讀本條例第五條以下的條文時,都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就是自三一九真調會條例開始,一種立法權介入行政權核心的情況又再度出現了。
我認為,第五條很有問題。從第五條後段所賦予該委員會的職權,再搭配第四條所規定
的該委員會之任務,很明顯地,該委員會所行使的權限,就是有關兩岸事務於具體情形
處理的職權,本質上係行政權之一部分,但該委員會委員的任命,依此法,總統不僅
無法分享,還讓立法權一手把持。而且,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的國家安全方針決定權
而本條例所規範的兩岸事項,很難說是完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所以,至少也應由
總統及立法院分享兩岸事項的決定權,斷無全由立法權決定之理。
至於第三條關於法規主管機關的問題,淺見以為,一個機關是否能作為法規主管機關,
與它是否為行政單位,似無必然關係。如果某個法規的制定,確實落在某個機關的
憲法上的權限範圍內,則以該機關為法規主管機關應無不妥。
例如與司法權有關的法規,諸多也都是以司法院為法規主管機關;同樣地,立法院也是
諸多立法院xx法的主管機關。不過,當然,就本案而言,第三條也是有問題,
但其問題的根源應該是在於違反權力分立。
※ 引述《LucLee (我暱稱也八個字)》之銘言:
: 我先來說一下自己的意見好了
: : 第一條(立法目的)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促進兩岸和平,
: : 化解台海戰爭危機,確保中華民國憲法、民主法制,及台灣人民生活安定,特制定
: : 本法,並據以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說明:
: : 一、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 : 二、「四不一沒有」指的是依據民國八十九年陳水扁總統在五二0就職典禮上所宣
: : 示的「不會宣佈台灣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李登輝的兩國論入憲,不會推
: : 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 : 三、「九二共識」指的是中華民國八十一年的辜汪(辜振甫、汪道涵)會談中,兩
: : 岸協商代表所達成的共識。」
: 這條基本上中規中矩,但是連PFP自己都避免在說明中解釋九二共識的內涵,
: 若以其模糊歧義的性質為一前提而法律化,恐怕日後施行會有爭議。
: : 第二條(法律位階) 本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依「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
: : 說明:明定本法之法律位階。
: 這一條是OK的,符合憲法對兩岸關係的規定。
: : 第三條(本法主管機關)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立法院。
: : 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 立法院不是行政單位吧......怎麼會是立法院主管?
: : 第四條(委員會任務)為達成兩岸長久和平之目的,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推動「台灣農產登陸,大陸旅客抵台」;
: : 二、推動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 : 三、推動簽定「兩岸三通協定」;
: : 四、推動簽定「大陸台商保障協定」;
: : 五、推動簽定「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 : 六、推動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 : 七、推動「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 : 八、推動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 : 九、推動簽定「兩岸和平協議」。
: : 本會得研議前項以外,其他有助於維持台海兩岸和平之措施。
: : 說明:
: : 一、大陸開放台灣農產品登陸,讓台灣農業在大陸找到市場;另方面台灣開放大
: : 陸觀光,讓大陸遊客能夠一探神秘的台灣。
: : 二、由各種經貿、關稅的互惠措施,逐步建立兩岸的自由貿易區,提升兩岸競爭
: : 力。
: : 三、推動兩岸直航,增進物流效率,擴大和平交流。
: : 四、確切保護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經商權益。
: : 五、致力推動兩岸金融交流與互設機構,建立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制,讓台商資
: : 金得以順利回流台灣,提升兩岸金融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 : 六、建立高層對話機制,定期展開各項議題對等協談。
: : 七、促使大陸協助台灣進入非政治性的國際組織,因應全球化趨勢與需要。
: : 八、建立兩岸軍事交流與互信機制,防止擦槍走火,讓台海非軍事化。
: : 九、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前提下,台灣不獨,中共不
: : 武,雙方保證兩岸維持現狀五十年。
: 這條應是本法精髓,但是恐怕混淆了和平與經濟政策全盤考量之間的分際。
: 首先,農產品、觀光、FTZ、三通、金融,這些牽涉了不同經濟政策的考慮,
: 並且牽涉部會廣及農委會、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等等,
: 在沒有其他法律的配合之下,委員會與這些部會的權責將會有所重疊或相互扞挌,
: 並且因為主管機關被定為立法院,將極可能引發立法權干涉行政權的爭議。
: 第二,這些政策主張(沒錯,算是PFP政策主張)放在法律裡頭恐怕宣示效果較大,
: 因為無論如何都仍須面對中國政府對我國治權上的無視,
: 如此一來,還是可能碰到主權爭議,只要委員會堅守自己是ROC政府機關的地位,
: 有沒有這個委員會的推動其實會大同小異,除非委員會願意決定棄守ROC政府的法律權利。
: 第三,這些項目裡頭有些個別黨派政策主張的偷渡,但不見得其他黨派或人民同意。
: 例如三通,台聯和藍領階級不會贊同;觀光,軍警單位將會加重很大的負擔;
: 在主權問題上,
: 促使中國協助台灣加入"非政治性國際組織",是否會給予對岸錯誤訊息,
: 認為台灣不在需要追求政治性國際組織的參與,或者中國成為協助帶台灣入會的宗主國?
: 不獨不武應該只是現實還是真能成為政策?是否一廂情願?又如何據此自我定位主權?
: 這些問題會造成部分國民的疑慮。
: : 第五條(委員會之設置)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任期三年,由立法院各政黨(團)
: : 依政黨(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忠於中華民國
: : 之公正人士組成,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本會委員負責處理「兩岸和平協商特
: : 別委員會」相關事務,並得進行兩岸談判與協商。
: : 說明:
: : 兩岸和平為台灣人民不分黨派的首要期望,除總統與行政機關有全力推動兩岸和
: : 平之義務外,為充份表達與反映各類民意,防止單一執政團隊決策錯誤或背叛國
: : 家,避開過度政治干擾,維持對等談判,應由國會各政黨推薦人員人士,組成「
: : 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代表台灣全體人民,與中國大陸可充份代表民意的
: : 對應機關,共同推動兩岸和平議程與協商。
: 獨派算不算忠於中華民國,支持與PRC統一者算不算忠於中華民國,又如何去認定?
: 這種文字的添加恐怕只會造成日後無謂的爭議,淪為為政治人物準備好的口水本。
: : 第六條(召集人與集會)本會應於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召集人
: : 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 : 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 : 說明:
: : 「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採合議制,由委員每年互推一位召集人,連選得連
: : 任,以維持決策與協商窗口的一致性。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委員間
: : 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 OK
: : 第七條(代表團之產生)本會得由委員中選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並組成代表
: : 團,由立法院呈請總統任命,進行兩岸協商。
: : 說明:
: : 明定和平大使組成代表團方式。
: 大使的定位有待進一步釐清。其實不只大使,能設大使館更好。(XD)
: : 第八條(委員會之決議)本會依第四條規定議決之任何決議或法律建議案,應經
: : 立法院院會通過。兩岸和平協議之簽定,必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交由公民複決追
: : 認,始得生效。
: : 說明:
: : 明定本會決議或協議之議決程序及效力。
: 屆時將會有的問題可能是前面提到的,
: 委員會送案到立院院會通過既可,將可以直接干涉或修改目前各部會的政策走向,
: 形同立法權對行政權的侵犯。
: : 第九條(法律及決議之強制性)經前條程序確認之法律或決議,對所有中華民國
: : 政府機關均具拘束力,拒不執行之公務人員或機關,得移請司法機關查辦懲處。
: : 說明:
: : 明定本會之決議經完成法定程序後均具強制性,違法者得移請司法機關查辦懲處。
: 我看到了真調會條例......這不是真的....這不是真的......
: : 第十條(報告義務)本會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始一週內,及該會期結束前,向立法
: : 院院會進行專案報告。必要時,立法院得決議要求本會進行報告。
: : 說明:
: : 明定委員會之報告義務。
: 因為立法院是這個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啊......orz
: : 第十一條(本會之預算來源)本會之預算,由立法院編列。
: : 說明:
: : 明定本會之預算來源。
: 唔......
: : 第十二條(委員之除名及遞補) 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
: : 言行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除名。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
: : 時,得由原推薦政黨(團)於七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總統應於接獲立法院呈報
: : 五日內任命之;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推薦遞補,由召集人遴選遞補之
: : 。
: : 說明:
: : 明定本會委員之除名及遞補程序。
: OK 會內規範...
: : 第十三條(總統任命期限) 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應由總統任命而未於期限
: : 內任命時,不經任命視為自動生效。
: : 說明:
: : 明定總統任命期限。
: 總統不得拒絕任命,任命權在政黨手中......
: :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規程,另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 : 明定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另以法律定之。
: OK 組織規範的法源
: :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說明:
: : 揭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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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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