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ute:責任政治? 140.112.233.194 01/03
沒錯!!!
整部立法的爭議核心點在於是否有違憲法上權力分立的問題
尤其當立法權在某種程度上干預到行政權時 會產生責任政治不易釐清的問題
這也是容易造成大眾普遍上的一種迷思所在
從表面的立法意旨觀之
普遍大眾應該都會贊成該立法
但是等到正式施行該條例後 若產生了負面效應時
公眾輿論大多會指責於行政部門
但卻沒有真正洞悉到責任政治的歸屬究應為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
而一般的大眾媒體也甚少會深入探究
※ 引述《Freiheit (山姆)》之銘言:
: 寫報告寫的有點煩了,我也來提供一些粗淺的看法。
: 誠如學長略微提到的,我認為本條例在憲法的權力分立層面上,可能會有很大的問題,
: 就是立法權干預行政權的問題。
: 其實在閱讀本條例第五條以下的條文時,都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 就是自三一九真調會條例開始,一種立法權介入行政權核心的情況又再度出現了。
: 我認為,第五條很有問題。從第五條後段所賦予該委員會的職權,再搭配第四條所規定
: 的該委員會之任務,很明顯地,該委員會所行使的權限,就是有關兩岸事務於具體情形
: 處理的職權,本質上係行政權之一部分,但該委員會委員的任命,依此法,總統不僅
: 無法分享,還讓立法權一手把持。而且,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的國家安全方針決定權
: 而本條例所規範的兩岸事項,很難說是完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所以,至少也應由
: 總統及立法院分享兩岸事項的決定權,斷無全由立法權決定之理。
: 至於第三條關於法規主管機關的問題,淺見以為,一個機關是否能作為法規主管機關,
: 與它是否為行政單位,似無必然關係。如果某個法規的制定,確實落在某個機關的
: 憲法上的權限範圍內,則以該機關為法規主管機關應無不妥。
: 例如與司法權有關的法規,諸多也都是以司法院為法規主管機關;同樣地,立法院也是
: 諸多立法院xx法的主管機關。不過,當然,就本案而言,第三條也是有問題,
: 但其問題的根源應該是在於違反權力分立。
: ※ 引述《LucLee (我暱稱也八個字)》之銘言:
: : 我先來說一下自己的意見好了
: : 這條基本上中規中矩,但是連PFP自己都避免在說明中解釋九二共識的內涵,
: : 若以其模糊歧義的性質為一前提而法律化,恐怕日後施行會有爭議。
: : 這一條是OK的,符合憲法對兩岸關係的規定。
: : 立法院不是行政單位吧......怎麼會是立法院主管?
: : 這條應是本法精髓,但是恐怕混淆了和平與經濟政策全盤考量之間的分際。
: : 首先,農產品、觀光、FTZ、三通、金融,這些牽涉了不同經濟政策的考慮,
: : 並且牽涉部會廣及農委會、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等等,
: : 在沒有其他法律的配合之下,委員會與這些部會的權責將會有所重疊或相互扞挌,
: : 並且因為主管機關被定為立法院,將極可能引發立法權干涉行政權的爭議。
: : 第二,這些政策主張(沒錯,算是PFP政策主張)放在法律裡頭恐怕宣示效果較大,
: : 因為無論如何都仍須面對中國政府對我國治權上的無視,
: : 如此一來,還是可能碰到主權爭議,只要委員會堅守自己是ROC政府機關的地位,
: : 有沒有這個委員會的推動其實會大同小異,除非委員會願意決定棄守ROC政府的法律權利。
: : 第三,這些項目裡頭有些個別黨派政策主張的偷渡,但不見得其他黨派或人民同意。
: : 例如三通,台聯和藍領階級不會贊同;觀光,軍警單位將會加重很大的負擔;
: : 在主權問題上,
: : 促使中國協助台灣加入"非政治性國際組織",是否會給予對岸錯誤訊息,
: : 認為台灣不在需要追求政治性國際組織的參與,或者中國成為協助帶台灣入會的宗主國?
: : 不獨不武應該只是現實還是真能成為政策?是否一廂情願?又如何據此自我定位主權?
: : 這些問題會造成部分國民的疑慮。
: : 獨派算不算忠於中華民國,支持與PRC統一者算不算忠於中華民國,又如何去認定?
: : 這種文字的添加恐怕只會造成日後無謂的爭議,淪為為政治人物準備好的口水本。
: : OK
: : 大使的定位有待進一步釐清。其實不只大使,能設大使館更好。(XD)
: : 屆時將會有的問題可能是前面提到的,
: : 委員會送案到立院院會通過既可,將可以直接干涉或修改目前各部會的政策走向,
: : 形同立法權對行政權的侵犯。
: : 我看到了真調會條例......這不是真的....這不是真的......
: : 因為立法院是這個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啊......orz
: : 唔......
: : OK 會內規範...
: : 總統不得拒絕任命,任命權在政黨手中......
: : OK 組織規範的法源
: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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