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北縣新店)
據知政府有意修改國籍法,規定外籍配偶必須經過認證、考試,確定其具有「國中程度」方
可許可取得我國國籍,顯然是從「我們」的「優越」眼光來挑選、檢驗「他們」;不但沒有
培力、協助的效果,在今天台灣法律與社會的情境下,只會讓外籍配偶與其家屬的處境更加
困難。
「考試及格才能入籍」的最根本問題是:沒國籍,沒人權。在這些婚姻移民還沒有取得「國
籍」(也就還是「外籍」配偶)時,我們的法律制度對他們幾乎是沒有任何保障的。他們只
要一天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移民法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驅逐事由、加上行政片面的
決定程序下,隨時可能受到驅逐出境的處分。一個隨時可能被攆走的人,當然沒什麼基本人
權好主張。
舉例而言,非因自己過失而離婚的外籍配偶,不能延長居留。如此,外籍配偶怎敢向台籍配
偶爭取權益?曾經感染疾病但已治癒,法律上仍然被認定「罹患傳染病」而須強制出國,卻
未詳究這是不是被「咱台灣人」傳染的。再看看合法依親的大陸配偶,只因雞毛蒜皮的(涉
嫌)聚賭,當天就可以「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強制
出境,無視於這樣的驅逐就是拆散天倫。
主管機關要把「外籍」(包括大陸)配偶驅逐,完全是片面決定、片面執行,沒有中立第三
人的檢驗機會。事前無須法院裁定或中立公開的行政聽證,當事人「事後」提起行政爭訟又
極為困難,因為人已經被攆走了。寬鬆的實體要件,加上單方的決定程序,境管單位幾取得
完全不受控制的宰制權力。尤有甚者,由警察人員組成的境管機關,容易將這些婚姻移民視
作潛在的犯罪者而存有敵意。執行上更見嚴苛的一面。
新移民由於他們原有的口音、外觀等特徵,在台灣這個欠缺多元文化薰陶、充滿種族歧視的
社會,原本就受到許多不利的待遇,包括不雅且帶有貶抑的稱謂,就業交易的困難與排擠等
。「沒有身分證」往往更強化了這些社會歧視效果:銀行開戶困難、謀職困難、辦信用卡困
難…。
政府官員常拿三十億輔導基金,聲稱多麼地「照顧」他們。但在基本人權——穩固的居留地
位,以及不受歧視的自由——未受保障,國家沒有把他們當作「自己人」的前提下,這些「
施恩」措施只是進一步將他們汙名化!如今再加上一個認證考試,更無異於透過法律公開表
示:你們是被推定不夠格的。
在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現況下,「入籍」是這些新移民獲得最起碼人權保障的「門檻」,而非
「終站」。在入籍上面再加上其他條件,等於是說:要在台灣活得像「人」,得先通過「我
們的考試」。這不僅歧視外籍配偶,也在敵視與他們共同生活的台籍配偶。
絕大部分婚姻新移民,比誰都想要融入台灣社會。他們要是無法融入,問題不在「他們」,
而在「我們」。請先檢討法制與社會如何體現「舊移民歧視新移民」的現象,排除新移民「
活得像人」的障礙;不要繼續玩「譴責被害人」的遊戲,把責任都丟在他們身上。
【2005/03/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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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那天去過那裡,我知道八點鐘很多人,我七點十五分就到了,
那天外面下很大雨,那天雨很大,我望著玻璃窗,我看見落雨的加
州,我突然好想知道另一個加州是否有好陽光,所以給了自己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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