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恕刪
: 題目:設有某公務員於退休時因所屬機關計算錯誤致多發給退休金,
: 數月後經該機關發現乃去函要求其返還,則其可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拒絕返還?
: 其並得循何種途徑尋求法律救濟?
: 教科書的簡答:
: (一)公務員可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拒絕返還?
: =>本題因公務員所屬機關計算錯誤致多發給退休金,公務員欲主張
: 信賴保護,此乃機關之誤算,公務員並不得因此信賴該處分而作
: 何處置或安排,難認有客觀上具體表現其信賴之行為,並無信賴保護於原則之適用。
: (二)所屬機關可否直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此題行政機關請求該公務員返還溢領之退休金,係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 ,行政機關無裁量核定之權,性質上非屬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義務。
: (三)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 =>主管機關若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命受領人返還,欠缺法律上之依據。行政機關既無
: 依法單方裁量核定之權限,乃應由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確定不當得利
: 之範圍。是以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參考資料】黃默夫,行政法四十講,頁612-613;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62號。
我想我先跳出柷宏你先預設的問題(或是你那同鄉的問題)來思考
首先我先思考的是 公務員退休時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 行政機關給予退休金
這是公務員的退休金請求權
那麼行政機關核算退休金與公務員的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呢?
另公務員跟行政機關間的特別權利關係
雖然依釋字第187、201、266號等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但是不是我們在思考這些問題前,必須先思考退休金的發給是否為行政處分
而才有討論信賴保護的意義呢?
如果今天這樣的行為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回歸特別權利關係裡面去討論的話
那就沒有是否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了
因為信賴利益保護是對前(原)行政(受益)處分有存在後,
後面行政機關再另以一行政處分變更前行政處分時,才會產生的問題吧
我想我理解應該沒有錯誤吧@@.......當然有錯誤還歡迎大家多多討論
所以 請恕我不回答你的問題囉 因為我覺得這是根本必須先去釐清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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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alan負責言論......不過現在都是在吃老本,遠離法律書半年多 唉唉
所以不知道有沒錯誤 希望大家多幫幫忙 來討論討論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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