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8 中國時報
何妨藉由釋憲途徑解決換發身分證的爭議
中時社論
政府決定七月一日起全面換發身分證。由於戶籍法第八條要求十四歲以上之
國民領取身分證,同時捺按指紋並予錄存。因此全面換發身分證之政策決定,實
質上相當於要求全體人民捺按指紋全面建立指紋檔案,這是一項重大的政策決定
,普遍引起不同的反應乃至激烈的反對意見,其實並不令人意外。
我們在此也要對於此一政策及戶籍法規定的合憲性,提出質疑。本來換發身
分證的決策似乎不會成為憲法問題,但是因為戶籍法捺按指紋的規定,卻會使得
換發身分證的決策成為問題;因此應該從問題的源頭,也就是戶籍法要求國民於
領取身分證捺按指紋建檔的規定談起。
戶籍法規定強迫國民捺按指紋,被人權團體指為侵犯隱私權的違憲規定,這
樣的批評確實很有道理,行政院方面應該也不難理解。相關規定的立法理由,早
先的說法是建立全民指紋檔案有利於查緝犯罪,也就是可以提升治安環境。但是
,這項立法理由面臨了兩項嚴重的挑戰。
第一項挑戰是此項規定侵犯了全體國民的人性尊嚴。因為法律要求全體人民
於領取身分證時捺按指紋,就是在說政府於發出身分證的同時,懷疑人民可能犯
罪,要求人民留下日後可供追查辨識的線索,這簡直是以為台灣人人都有作賊的
可能了,真是一種嚴重的侮辱。世界上有些國家為了反恐問題而要求所有外國人
入境時捺按指紋存檔,任何台灣人於進入其他國家被要求留下指紋紀錄時,會不
會覺得尊嚴受損?如果會有如此感覺,問題就出在遭人饗以犯罪嫌疑者的待遇,
然而戶籍法的規定卻是讓所有領取身分證的國民處於類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很
難解釋這樣的規定為何不是侵犯人性尊嚴。
第二項挑戰,則是政府會如何使用全民指紋檔案?用來做為犯罪查證工作的
必經過程是為了治安而加以使用?是否可能有其他不為人知的運用管道或目的?
政府強制取得人民的指紋之後可以任意加以使用,無論如何也難以說明此種立法
的正當性究竟何在?
最近的消息傳出,政府高層在面對全民換發身分證的政策受到質疑之後,重
新解釋要求建立指紋檔案,並不是為了治安的目的,至於建檔以後如何使用檔案
指紋則有待另行立法再加決定。此一態度的轉變,顯示了多重的意義。政府決策
階層明知以治安理由要求建立指紋檔案並不妥當,此為其一;換發新證時要求捺
按指紋乃是為了依法行政,此為其二;建立指紋檔案卻不知做何用處,此為其三
。總的來說,既不再以治安為由要求捺按指紋,豈不純粹是為了依法行政而依法
行政?依法行政成了形式主義的代名詞與護身符,難道這是政府該有的立場?
真正的問題是,既然不是為了治安的目的要求捺按指紋,那麼建立指紋檔案
所為何來?政府怎能不知用途為何卻要建立指紋檔案?今天說不是為了治安目的
建立指紋檔案,焉知明天不會為了治安目的使用指紋檔案?今天說不為任何目的
使用指紋檔案,焉知明天不會為了某種行政便利承使用指紋檔案,對於一個政府
不能解釋目的為何的指紋檔案,怎能容許政府強制人民捺按指紋加以建立?政府
不能只因法律如此要求即盲目地依法行政,至少不能在解決指紋檔案合憲性問題
之前,決定全面換發身分證而強制所有的人民捺按指紋。
行政院既然明知戶籍法的規定合憲性確有問題,就應該設法修改或循正當程
序從事憲法挑戰,而不是貿然決定全民換發身分證,加速全面建立指紋檔案,還
記得真調會條例通過後行政院是以怎樣激烈的態度行使「抵抗權」來反對違憲的
法律嗎?我們不鼓勵行政院使用「抵抗權」來對付戶籍法,但至少可以向大法官
提出釋憲聲請,甚至可以請求大法官給予急速處分解決行政院必須依法行政卻同
時違反憲法的燃眉之急。政院不此之圖,而竟要定期全面換發身分證,如何能夠
自圓其說?若是因此而陷入首鼠兩端的困境,其實純然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
。
於今之計,應該立即暫停換發身分證的政策,迅速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與
急速處分,避免戶籍法第八條的違憲效果繼續擴大。同時,行政院也該慎重思考
,現行身分證所要求的個人資訊是否太多,就像要求捺按指紋毫無必要卻已侵犯
了個人隱私一樣?在要求全民換發身分證之前,是否應該大幅減少身分證上記載
的許多不必要資訊(如戶籍地址、職業、婚姻狀態等等),釐訂適當之身分證件
格式,再加實施,始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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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津安二郎:「高興就又跑又跳,悲傷就又哭又喊,那是上野動物園猴子幹的事。
說出心裡相反的言語,做出心裡相反的臉色,這才叫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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