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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社論 2005.07.04  中國時報 一連兩日,大法官針對請領身分證按捺指紋釋憲案,邀請政府官員與相關社會 團體人員到場提供意見,隨後決定將於月內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就本案相關 憲法問題爭點,舉行言詞辯論。在大法官首次做出暫時處分,要求暫停實施換發身 分證時按捺指紋的措施之後,此一值得所有國民關切注目的釋憲案件,業已正式進 入憲法法庭的殿堂。 大法官在發布釋字五九九號解釋暫時處分的同時,已經在理由書中勾勒出本案 有待解釋的幾個重要憲法題目。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在即,我們不擬在此針對本 案實體解釋應有的方向,預為設定。不過,在甫行結束的兩日說明會中,若干政府 官員面對大法官指定的題目提出說明時所表現的某些立場與態度,相當程度上顯現 了此一釋憲問題為何引起侵犯基本人權的嚴重關切,很有必要就之進行檢討。 兩日的說明會中,最受到注意也極度引起爭議的,當然就是內政部長蘇嘉全在 司法院中的發言了。蘇嘉全舉出英國與美國的例子作為台灣要求人民按捺指紋的支 持,他說美國也要求入境旅客捺指紋,國內反對捺指紋的人士去美國都乖乖地捺, 還稱讚美國是人權國家,在台灣則罵政府,乃是雙重標準。「如果覺得捺指紋不好 ,就不要去美國。」他還說,取得他人指紋相當容易,例如從某人喝過的茶杯就可 取得他的指紋,歹徒不必大費周章進入國家檔案資料。這些話裡含有嚴重的價值誤 置,必須給予辨正批駁。 姑不論英國國會尚未通過應捺指紋的規定,蘇部長談論美國法律時對於人權主 義者的輕蔑嘴臉,本身就該受到譴責,這樣的立論如果就是阿扁人權立國政策的表 徵,阿扁的人權政府招牌恐怕已經不值一文。蘇嘉全的嚴重錯誤有四。 第一,美國要求外國人按捺指紋的規定,出現在「九一一」之後,是一種高度 歧視外國人的法律政策。事實上,這樣一種歧視業已構成對於外國人的侮辱,因為 此一規定無疑是將所有的外國人假設為可能攻擊美國社會安全體系的罪犯,這也正 是為何歐盟國家嚴重抗議,逼得美國放棄要求歐盟國家人民按捺指紋的原因。蘇嘉 全身為台灣的政府官員,對於美國政府歧視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外國人要求按捺指 紋,不能像歐盟國家一樣,代表台灣人民表示抗議,反而以之嘲諷揶揄自己的國民 ,這算不算是喪權辱民的態度與言論? 第二,美國用要求按捺指紋的規定,侮辱歧視外國人民;對於其本國人民,則 仍然尊重其基本人權。美國所憑仗者,是外國人不捺指紋不能入境;但也無從興訟 辦理,只能徒呼負負。內政部所支持的指紋政策則是要將全體國民假設為罪犯,以 便追查犯罪。如何可以舉美國為例而沾沾自喜?難道也是仗恃人民可欺,即使受到 假設為罪犯的侮辱也不容許挑戰政府錯誤的政策?美國歧視外國人,身為台灣人成 為被美國歧視的對象會是什麼感受?現在在台灣若竟要受到自己國家立法相同的侮 辱,又會是什麼感受?蘇部長該不該給台灣人一些交代? 第三,蘇部長嘲諷不願按指紋的台灣人不要進入美國國境,渾然不知此舉之中 含有一項自己不能提供答案的問題。反對按捺指紋的台灣人不進入美國,並非難事 ;現在台灣法律要求捺指紋,依照蘇部長的邏輯,反對按指紋的台灣人難道該離開 台灣或去跳海?短短一句話之中,顯示了多少政府官員所不應該有的顢頇僚氣?這 樣的政府官員坐在內政部長的位置,執政者難道不會感到臉紅或是汗顏?蘇部長似 乎忽視了一件事,即使戶籍法的規定為合憲,反對按捺指紋的台灣人也是應該受到 政府尊重的人民,他們的意見不該受到蘇部長嗤之以鼻的輕浮態度對待。蘇部長不 妨想想:如果法律合憲也不該如此,有一天大法官若是宣告戶籍法違憲,該不該自 去以謝國人? 第四,取得他人的指紋很容易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政府可不可以強迫不願 意交出指紋的國民交出指紋。這是性質上截然不同的問題,而後者,也就是政府強 迫人民按捺指紋的問題才是大法官所要解釋的問題。蘇部長輕佻的回答,顯示他並 不真正理解大法官所要聆聽的問題為何,作為一位為政府政策辯護的部長,實也有 虧職守。 大法官如何解釋憲法或戶籍法是一回事,內政部長以什麼態度看待自己的人民 ,是另一回事。拿一樁在美國實施已引發莫大爭議的措施,作為台灣實施按捺指紋 的政策說服依據,真的很不恰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