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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agoner1208 (又被時間綁架了!)》之銘言: : 昨天 今天 明天是今年律師高考的日子 : 雖然我有報名~~但在完全沒有準備的情形之下 : 最後我還是不想去當分母 活受罪…. : 希望所上今年參加國考的同學能夠有好消息^^ : 但是~~我今晚聽說今年律師高考的國文考題非常令人傻眼 : 作文題目是「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很好奇這個題目如何下筆??? 2005.09.10  中國時報 律師性格與治國能力 陳長文(作者為律師) 近來,由於社會對當前律師出身的政治人物的治國成績頗感失望,而有許多律師 性格不適於國家領導的批判。到底律師性格,適不適於治國呢?筆者想以律師的身分 ,作一些評論。 律師由於代表當事人利益,固然必須支持當事人的主張,但在支持的過程中,不 但要了解當事人主張中立論堅強的部分,為了法律上防禦的目的,律師也要了解當事 人立論、主張中不夠堅實的地方,不能昧於事實。 因此,在律師的養成過程中,「全觀」是一個重要能力,也就是律師必須洞悉是 非、明曉損益,這樣的訓練對於治理國事,是有幫助的,因為擁有了「全觀」,才能 做出精確、正確的判斷。 這樣的「全觀」由於二個因素,並不會在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的過程中「全部」表 現出來,一則,基於律師倫理,律師會傾向不揭露對當事人不利的部分;二則,以訴 訟為例,司法制度寓含了一種「平衡設計」,這平衡設計的大意是,當事人雙方皆有 代其維護權益的律師,各別律師被賦予的資訊任務,就是維護己方當事人與指出對方 當事人主張的弱處。當兩造律師都盡責地擔任這「各自片面」的資訊任務時,「平衡 設計」所要達到的「充分揭露兩造一切的有利與不利」,以利法官或仲裁者裁判,這 個資訊正義就於焉達成。 換言之,若律師在辯護表現上的片面色彩,其目的要創造的不是從單一方律師角 度的半面正義,而是要透過兩造辯詰,也就是結合二個半面正義,以追求「全面的正 義」。 當然,二個半面加起來等於全面,這個假設並非百分之百正確,律師也有能力良 窳之分,這能力上的差別,就可能使其中一個半面侵蝕另一個半面,而使得全面正義 的達成出現瑕疵,但這是所有「兩造辯護系統」都必有的先天瑕疵。也就是,制度性 的瑕疵,不能否認其存在的可能。 然而,若以這種瑕疵的存在可能,遽以否定律師存在的價值,就失諸化約、過斷 。這時,應該要問的是,「沒有律師」與「有律師」的制度,那一個的弊端更大?有 律師時,平衡設計的目的有可能會有失誤不達的情形,但若沒有了律師、沒有了辯護 程序,豈非意謂法官可以任意憑一己之認識,而為斷案?那樣,會比較「平衡」嗎? 在那一種系統與制度體系下,正義比較可能伸張呢? 這時,我要再拉回到治國能力的題目上。 律師的「全觀」是一個「必備的程序」,但在代表當事人利益時,其並不一定會 把這樣的「全觀」表現出來,也就是,他的表現會是片面的,這點,很難否認。 但是,若律師有機會成為國家領導人的話,他就是政務的決策者,這時的他,不 再有另一個「律師」作對立面的資訊平衡者,他就必須忠實地把內心裡的「全觀」穩 定地反映在政治決定、政策制定上。倘若,律師沒有讓自己轉換這樣的角色,仍舊把 基於訴訟上防禦義務的半面揭露習慣,沿用在政事的判斷上,那就會是國家的一個災 難。因為,並不存在另一個半面去平衡,領導人的半面就會是政治決定的全面。 換言之,律師的養成過程所培養的「全觀」,是有利於國家領導的,但後端的辯 護角色所形成的半面表現,卻必須摒除。這是在我看來,律師性格與治國能力的關係。 ---- 可惜似乎沒提到陳總統談話中提到的務實(/現實)部分, 如果提到了,多少也可以與今天的調查局考試國文科作文作連結....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