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3 中國時報
NCC的第四條路
王震宇
NCC法案中最具爭議的部分,就是關於該法案第四條委員的產生方式,
朝野最大爭議其實就是一項「提名權歸屬」的問題。而提名權的爭議可簡化分
析為四種可能方式:第一是行政權掌握(執政黨版本);第二是立法權掌握(
在野黨版本);第三為行政立法權共享(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折衷版本);
第四為行政立法權均放棄提名權(筆者建議版本),茲一一分析如下。
第一,由行政權掌握提名權,再由國會通過已是現行體制諸多的慣例,例
如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均由此方式產生,此亦係源自於美國之
政府體制。但此體制在政黨輪替後的五年來,為台灣政局造成之不穩定局面,
均來自於執政少數不願與國會多數妥協,以致體制紊亂空轉。
第二,由立法權掌握提名與任命權,由在野黨提出依國會政黨比例提名任
命,不符合該法第一條「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立法意旨,由政黨比例提名,試
問又何以擺脫政黨影響?在野黨欲以國會立法權來壓制行政權之目的明顯,此
制度設計亦非良策。
第三,由民間團體所提出之折衷方案,乃係由行政權與立法權分享提名。
在NCC所涵蓋之各項專業領域中,由行政院提名一人,國會提名兩人,再由
國會依政黨比例組成提名專家團體審查委員會,最後決定名單後,由經國會同
意,行政院長任命。此方式係在提名權之設計上由行政與立法共享,此構想已
將政黨影響力減低,但終究無法擺脫在提名審查委員會時所可能產生之爭議。
第四,由筆者所提出之方式,乃將實質提名權交還於民,並輔以各項監督
機制維持NCC之超然獨立。首先就提名權而言,由國內十一所新聞傳播學院
暨研究所之院所長共同擔任提名小組推薦委員人選。其次,被推薦人之資格必
須符合NCC法第六條規定須具備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
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之專業人士,且被推薦人數應為實際委員人數之三倍。
再其次,提名小組提出推薦名單後,交由行政院院長從提名人選名單內排
列行政院建議順序,送交國會審查並表決,國會於表決時依行政院建議名單順
序依次表決,表決時並顧及任期交錯,以及同一政黨委員不得多於二分之一之
消極限制。
NCC法攸關國家通訊傳播媒體之發展,既然朝野均有共識讓NCC成為
一獨立超然之機構,則不妨放手讓NCC提名權由民間主導,行政院掌握提名
名單建議順序權,而國會擁有其制度內原本擁有之最終同意權。
要在現實政治環境與理想制度中間取得平衡,靠的是朝野談判的智慧與氣
度,而非意氣用事與激烈對抗。看到新聞上朝野政黨一方著迷彩服扮義勇軍;
一方著跆拳道服捍衛立法,不禁讓國人感嘆,朝野除了口水與作秀之外,何時
才能針對此重要議題多花些耐心進行談判溝通?
(作者為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談判研究中心訪問研究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