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增補了從前(在這個新聞台也曾貼上)的一篇讀書札記。最近增
補了更多文字(含註釋7000多字),刊登在「憲政時代」上。我把註
釋刪除後放在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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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衝突的憲法:Seidman的「不安定憲法」論
我們所讀的大多數憲法理論(甚或法律理論),幾乎都在告訴我
們如何創造一個穩定的、正當的規範世界。法律的功能在於「定分止
爭」,憲法的功能更是為了解決這個政治社群中最根本的價值衝突。
在這樣的思考模式下,違憲審查就是適用「高位階的共識」來處理「
低
層次的衝突」,讓這個社群(主要是國家)更穩定,讓衝突能化解。
「司法審查」甚至「憲法」本身的正當性,也就建立在這樣的「安定
」
功能上面。換言之,「憲法」體現了這個政治群體的根本「共識」或
「協議」(settlement),而司法審查就是適用這些基本原則,來解
決
紛爭。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著名的
憲法學者Louis Michael Seidman則不以為然。他在2001年出版的「
不
安定憲法:憲政主義與司法審查的新理論」(Our Unsettled
Constitution: A New Defens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Judicial Review)
一書, 提出個聽來突兀,但卻頗有新意的「不安定憲法」(
unsettled
constitution)理論。他認為在美國憲法學界普遍對司法違憲審查口
誅
筆伐的今日,這才是一個可能正當化「憲法」與「違憲審查」的思考
角度。我一直為類似問題困擾,同時又被那些(一直不知怎樣於上課
時對學生講清楚的)大理論的論述(如:「客觀價值秩序」)搞得昏
頭轉向,看了這本書,也覺得真有值得向國內先進介紹的價值。目前
本書尚未在台灣有中譯本,或許相關出版單位亦可加以考慮。
壹、憲法的真正目的:把「共識」打亂的「不安定」功能
「不安定憲法」論主要在反駁通說所謂「憲法是基本共識,司法
審查執行這樣的共識,所以人民有義務服從遵守之」的見解。
Seidman
認為,無論各說憲法理論怎樣硬拗,都無法解決最基本的正當性問
題:對於不認同、不贊同甚或不接受你所謂「基本共識」的人,你憑
什麼說他有「服從義務」?任何一個群體,都有異議者;所有的政治
社會運作,都持續地製造贏家與輸家。為什麼「輸家」有義務服從這
個他並不喜歡的結果?尤其在憲法爭議上,往往涉及的是當事人對這
個國家「基本共識」的歧異(國家認同?福利國家?...),一旦輸
贏
立判,輸家可說是被排除於這個政治社群之外。憲法怎樣讓這些不服
輸的輸家,仍然願意維持對這個政治社群的認同,維持對憲法的服
從?
依Seidman的看法,憲法的功能恰好與通說相反。憲法——與司
法審查——的制度性功能,不是為了解決政治衝突;相反地,它的作
用在於「製造衝突」、「造成不安定」,讓任何由政治部門或政治力
量達成的共識與協議,都有被翻案與挑戰的可能性。在他看來,衝突
與歧見「永遠」無法真正化解,所以我們必須提供一個正當理由,讓
政治鬥爭的輸家能夠維持對政治社群的忠誠。而憲法與司法審查,可
以打亂各種政治程序所達成的「結果」,提供(身為輸家的)公民一
個場域以及一堆詞彙來持續抗戰,使他們願意繼續對話。結果就是「
沒
有永遠的輸家」,使得這個體制正當化。藉由「創造衝突」而非「解
決衝突」(by creating, rather than settling political
conflict),憲法可
以協助建構一個正當的社群。
無論自由派、保守派的憲法學者或實務人士,在心中多半都已有
一個固定的、絕對正確的憲法觀。 他們認為憲法是在實體或程序上
,
將某些價值「固定化」。而這些不可挑戰的價值,則是這個政治社群
的共識。然而,Seidman指出,這是迷思,而且是不正當的迷思,因
為:第一,從來沒有真正的「共識」這回事;第二,共識也「不可能
」
達成;第三,即便從前真有共識,為何共識就有拘束力?既然共識是
無意義的話,那麼套用任何憲法理論或是價值,結果都是用部分人的
觀念,去「壓迫異議者」、「排擠輸家」。
即便是所謂「程序論」的學者,主張「憲法只是一套民主決策程
序結構,對於實體的價值衝突存而不論」,實際上對於這個正當性的
問題也不能真正解決。 因為所謂的「民主決策程序」,就不是「價
值
中立」的東西(即使最普遍的「多數統治」,也一樣是對「少數」的
否定,也是對「由私人、個人決定相關事務」價值的否定)。何況,
何謂「民主」,本身就頗有爭議。而不同「民主觀」的選擇,其實根
本就是涉及「實體價值」。永遠沒有真正的「中立」這種東西。而一
旦有價值選擇,就一定有衝突。而任何的衝突解決,都有輸贏家之分
。
偏偏憲法又被當作是最根本的規範,涉及「立國精神」的法律。
所以,跟一般政治衝突不同的是:憲法上的的輸家,無異於被宣告「
你
不合乎我們這個社群的標準」。輸家要嘛離家出走,要嘛進行體制外
反抗,總之就是不會服氣的。憲法學者絞盡腦汁想出的一堆「理論」
,
要是法院採用了,對於不同意這些理論的輸家來說,都是惡霸行徑。
(對於「同意」者,那就無所謂「服從義務」了)
在Seidman眼中,傳統憲法理論的問題,在於它們對於「社群」
採取了「靜態」的看法。憲法理論家—無論左派右派,自由派或保守
派—總是天真的以為,可以存在一個「固定的」、「最終的」原則。
相反地,「不安定憲法」論認為,政治社群是時時刻刻在變動,在重
塑(reinventing)自身的意義、價值與歷史的。這種重塑的過程,
並
不僅發生在特定的「憲法時刻」(如耶魯法學院的Bruce Ackerman
所認為),也不受限於所謂的「整體一致性」(integrity)(如著
名
法哲學與憲法學者Ronald Dworkin所云)。政治社群之所以能夠維持
下去,正因為它沒有任何永恆不變的固定原則;也沒有什麼絕對的、
共識的方法。相反的,政治社群是建構在無止盡的鬥爭,沒有任何固
定的規則,也永無「最終解決」的希望。衝突與不安定,是常態,也
是它的正當性來源。
參、憲法與司法在「不安定」功能上的特殊性
那為什麼憲法與司法審查結合,特別可以提供一個「挑戰」、「不
安定」的機制,來打亂政治上的固定結論呢?Seidman花了許多篇幅
,
援引美國憲法史上的各種爭議,說明憲法與司法審查的「不安定/打
亂」功能,不僅是理想上,也是現實上的運作。而憲法本身抽象的文
字與解釋,加上習於藉由「玩弄文字與價值來處理爭議」的司法技術
,
恰巧讓違憲審查可以發揮此種「不安定」的顛覆作用——不論顛覆的
對象是哪一種政治意識型態。
又,就算承認「不安定」是重要的價值,為什麼要靠著「司法」
來達成這個目標呢?法院與其他政府機構相比,特殊性何在?
Seidman的解釋是:一方面,憲法—以及各項憲法原則—本身就是高
度不確定的,因此操作憲法原則的法官,自然也習於運用(或說玩弄
)
各種的不確定性。此外,在common law的背景與方法訓練下,處裡
憲法問題的法官,既要對個案細節進行瞭解並作各種權衡;同時卻又
要做成具有一般效力的判決。這種兼具「私」與「公」性質的司法功
能,使得法官比起其他政治人物,更能感受公價值與私價值之間的矛
盾與衝突。而其所做的各種決定,既然必須努力調和這兩種不可能調
和的價值,就使得司法總是游移在二者之間了。
Seidman舉出非常多的實例,敘述美國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
院—如何一方面努力在建構各種體系邏輯,同時又製造無數例外。使
得整套憲法,都充滿了矛盾與爭議。例如,有關「外國人是否受憲法
人權條款保障」的問題,涉及了美國憲法上許多規定中的「人」
(person)一詞如何詮釋。美國最高法院在1982年的Plyler v. Doe
判
決中,判定:即使是非法移民(illegal immigrants,
undocumented
immigrants)身份的學齡兒童青少年,仍是憲法平等保護條款(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所保障之「人」。因此,非法入境並居
留之
學齡兒童青少年,有權與美國公民或合法住民一般,享受免費之公立
中小學教育。但在1990年之U.S. v. Verdugo-Urquidez 中,被告為
被
控走私之墨西哥公民,被羈押於美國境內。而當被告正被羈押時,美
國警方協助墨西哥警方對被告進行無令狀搜索(warantless search
)。
最高法院判定,雖然被告正在美國境內,且為合法入境,但是並非憲
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禁止不合理搜索扣押之憲法條文)所稱之「人」
。
因為被告之入境乃是非自願(被墨西哥警方移送)且暫時的。不算是
國家社群(part of a national community)的一部份。兩案相較,
「非
法入境與居留」者,被當作「人」;合法入境者,卻不算是「人」。
其矛盾何其明顯?
依Seidman見解,這種矛盾是必然的。因為這顯示了憲法中「普
遍主義」(universalism)與「特殊主義」(particularism)的衝
突。
而兩者均為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Plyler非常清晰地體現了憲法
的「普遍主義」精神,凸顯了「地理疆域」的人為虛妄特質,並強調
給予所有人平等尊重與關懷的目標。然而,Plyler的普遍主義必然引
起特殊主義端的憂慮與緊張。依據普遍主義的邏輯,所有的「國界」
在法律上似乎都要遭到衝擊。於是,另一端開始施加緊縮的壓力,於
是有了限縮保護範圍的Verduto-Urquidez。各種憲法原則的緊張、衝
突與矛盾,就是在這樣一來一往的故事中顯露無遺。
肆、「不安定憲法」思維根源—批判學派的法律見解
Seidman的這套理論看來雖新,其實很明顯地是建立在美國法律
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以及批判法學(Critical Legal
Studies)一
支的傳統上。 相較於自由或保守主義的法學論述——由上至下地強
調
法律原則內容的固定與一致性,還有法律穩定社會系統的功能——,
批判傾向的人士(包括古典的法律現實主義、典型的批判法學研究,
以及較為新興的女性主義法學、批判種族論等等)則傾向將法律視為
「挑戰」社會現狀,「轉化」(transform)社會價值與結構的工具
(至
少期待法律有這樣的作用)。 相比之下,主流論述基本上認定「現
狀」
是正當的,而致力於「鞏固」它;批判法學則認為穩定的現狀,是不
正義、無效率,而期待「改變」。近年來美國學界常常用上「鞏固」
(entrenchment)這個詞彙,探究憲法如何鞏固民主,或司法審查怎
樣鞏固憲法;但Seidman全書卻都在批判「鞏固」,簡直把它當個髒
字看待——因為它要的是顛覆、挑戰、轉化,而不是鞏固。
在這個理路下,主流傾向於將法律解釋成一個封閉固定的體系,
頂多有一些微調;而批判者則試圖解構法律文義或體系的僵固性,強
調文字的可操作(可玩弄)空間,進而有無窮的改革可能性。
Seidman
與其他批判學者不同之處,或許是在於他人認為現行憲法或整體法律
體制,需要徹底的改革或革命,才能達成這個目標;而Seidman則主
張,「現行制度」就是一個這樣的「不安定」機制。當然,他還是花
了一些篇幅,「指導」法官們如何處理憲法爭議,才更能達成這種「
不
安定」作用。例如,法官不該再假裝中立,而應該公然地承認其決定
,
乃是基於政治理由,而且是可爭議的結果取向判決。此外,法官應該
儘可能採取功能主義、權衡利益的途徑,而非使用明確劃界的各種基
準來處裡案件。
另一處反映出Seidman批判傾向的,是他主張推翻「法律」與「政
治」二分法的立場。自由主義或保守主義,都堅持這二者必須有清楚
的界線(雖然自由主義近年來似乎開始鬆動);但Seidman與其他傾
向批判立場的學者,都認為這個區分沒有意義,掩蓋現實。重點不在
區分法律與政治,而在於怎樣讓法律—法院成為正當的、理想的政
治。Seidman舉出美國憲法有關聯邦與州權劃分的案件為例:從古至
今,這些聯邦主義的判決,就沒有什麼「共識」,甚至也沒有什麼漸
進發展的「趨勢」,而恰恰只是反映了不同時期的政治意識型態拉鋸
而已。
這本書既然號稱是「新」理論,也自然要對許多的「舊」理論加
以駁斥。所以另一個精采的,是這本書中列舉摘錄了許多重要憲法理
論大師的見解(如甫過世的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巨擘John Rawls,法律
經濟學大將Richard Posner,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兼死硬保守派
Antonin Scalia,法哲學名家Ronald Dworkin,論文被引用數量居全
美
法學界第一名的Cass Sunstein,主張完全廢止司法審查的Mark
Tushnet,著名批判法學學者Roberto Unger等等),並一一加以分析
與反駁。因此也可以在這本書裡,順便瞻仰並回顧一下二十世紀中期
以來,各家重要的憲法理論。
伍、對台灣憲法學界的可能啟發
這樣擺明承認憲法(或法律)內容的不固定性,以及其功能上顛
覆性的見解,在台灣似乎還鮮少聽說。即便法釋義學會強調的什麼「
隨
時代變化解釋法律」,也不過是在承認「整體法律秩序」的帽子下做
一些微調。憲法學的基調,還是傾向把憲法當作固定意義的封閉體
系,思考模式也是由上而下。沿襲自德國的「客觀價值秩序」概念,
最足以反映這樣的途徑。在政治社會領域裡,弱勢團體、社運團體依
然不習於運用法律制度來挑戰現有秩序,可能也是這個現象——欠缺
從顛覆與挑戰角度來看待並應用法律——的反映。另外,台灣法學者
堅持己說的(擇善?)固執態度往往很強烈,卻未想到這種「絕對」
的立場,正是其欠缺「正當性」的一面(如果真用了這個理論,對於
那些反對者怎麼交代?)
Seidman這本書另一個有趣之處,是他的文字鋪陳方式,與台灣
學者習慣的邏輯演繹、層層推論的方式不同;他在大結構上當然也是
一章一章合邏輯地推演他的論點,但是在各章內部則往往是(如同許
多美國學者)很典型的「正—反—正—反」辯證模式。也就是說,他
會先提出一個論點,一個主張,然後列出反對者可能的質疑,接著再
反駁回去。之後在提出一個相關的論點,然後提出一個反對,再加以
反駁......文中充滿了此類的正反辯論。這種典型「律師」思考模式
訓
練出來的寫作模式, 也跟我們多數學者自始就是以學術或邏輯推
演,以「本文主旨為『唯一正確答案』」的論述模式不大相同。它雖
然有著論證多支繁雜,難以抓出「清楚理路」的問題,但卻可以讓焦
點更清晰,交鋒更明確。就此而言,這倒不是Seidman這本書的特徵
,
而是許多美國法律學者常用的論述結構。 也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律文
化,可以營造出不同的寫作風格——當然也影響腦袋中不同的思考方
式。
對於致力於建構憲法釋義學穩定結構的學人來說,大概很難接受
「永恆不安定」或「憲法本質上就是矛盾」的見解。而對多數相信法
律,尤其憲法,「應該」中立、穩定而有「定份止爭」功能的人來說
,
可能更懷疑Seidman的論點。至於把「效率」當作法律主要目的之法
律與經濟學(Law & Economics)的學者,大概更不屑一顧了。
然而,或許是受到多元文化主義與批判法學「多重認知」
(multi-consciousness) 的影響,加上參與移民人權團體運作,感
受
到「法律」在不同人眼中所具有的不同地位, 我基本上可以而且樂
於接受Seidman教授的大方向。不過也有幾點不同意或質疑之處。
陸、批評與質疑
首先,與許多早期批判法學人士相同,Seidman著重於解構、批
判,並挑戰現有法制的「客觀-中立-穩定」之迷思。但誠如女性主義
法學以及批判種族論者所云,純粹的解構流於虛無,可能變成另一種
「假中立」。 解構的目的是要挑戰既有的霸權,進而解放被壓迫者
。
因此,「不安定」不該是本質目的,「讓霸權不能安定」才應該是主
軸。但Seidman全書,並沒有強調這個「反貶抑」、「反壓迫」的實
體價值。如此,解構、不安定到底有利於誰?
例如,Seidman強調,「不安定」是好的。沒有任何一種主張可
以或應該穩定。但「廢止奴隸制度」或「禁止種族歧視」該不該是「
確
定」的呢? 又如,Seidman又勸導法官,在「強化不安定」的前提下
,
應該儘量採用彈性的、功能的分析途徑,而不要使用形式主義的固定
方式。這種功能主義取向的分析模式,也是許多批判法學者的偏好。
但批判種族論者則指出:作為恆久的被壓迫團體,黑人有時反而傾向
於形式主義—請給我正式的、一板一眼的制度或形式。 因為非正式
、
彈性的途徑,無法確保少數弱勢族群極為難得的戰果!
其次,我認為Seidman對於「司法實踐『不安定憲法』」的說法,
在「後設」的「敘述面」是有說服力的。但若要以此訓勉法官,擺明
著公開承認「本席正在從事『把憲法搞得不安定』的工作」,那是不
切實際而且危險的。因為,司法之「表面正當性」,就建構在「表面
中立性」。司法之所以能夠如Seidman所說,遊走於「公」、「私」
之間,恰好是因為法官總必須要說出一套「以公為念」
(public-regarding)的論理。就算大家—包括法官自己—都認為法
官
其實在實現自己的價值觀與意識型態,外觀上也不能這麼公然表示。
一旦那個法官膽敢這麼明白地說出Seidman這些話,那他自己的決定
首先就被「去正當化」。
也就是說,很弔詭的,司法之所以具有「解構」、「不安定」的
能力,就來自它(表面上)中立的「定份止爭」功能。要是法官蠢到
自己否定自己的中立客觀,那麼司法可能自己就先被解構掉。
最後,在common law文化下的法官,或許真的較有游移於公私
之間的能力。但在台灣,可能又有不同的景象。大法官只管抽象解釋
,
從來不肯處理或關心個案事實—個案與我何有哉? 大法官以外的法
官,則在大法官的監護下,欠缺關切憲法基本原則的興趣與能力—憲
法與我何有哉?於是,會不會造成:大法官太「公」,小法官太「私
」?
在這樣的環境下,能期待我們的司法,對於法律原則之間,還有原則
與現實的矛盾,具有高度敏感性?
無論如何,「不安定憲法」一書的主張,聽來似乎離經叛道。但
也的確點出主流憲法思維的缺陷:如何處裡「輸家」?如何對待「不
同意者」?我國主流的憲法理論,依然重視「穩定」,而鮮少體會「
不
安定」本身的價值。雖然憲法教科書總會告訴我們,基本權利是要保
障少數。但無論如何,維持一個穩定的國家社會結構,仍然是憲法的
最終關切。而在憲法學理上,如何建構一個穩定、自給自足的釋義學
結構,也是學者們念茲在茲的。但Seidman教授這本書告訴我們,永
恆的「不安定」,本身就蘊含著極高的價值。作為一個篤信社會永遠
有結構壓迫,而法律人應該學習從被壓迫者角度看法律的憲法學人,
我樂於推薦「不安定憲法」給台灣的憲法學界。
文章作者: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文章出處: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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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56.79
※ 編輯: analysis0813 來自: 218.169.56.79 (05/12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