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 2004.02.23 聯合報
◎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今天在台灣,似乎每條法律都遭到挑戰。當事人面對法律時,並不在意法條的意義,
只關心如何使之對自己有利。過去,人們一旦遭逢法律限制,往往採取走後門或送紅
包的方式,讓某條法律不要規範到自己,但鮮少會像今天這樣公然否定或曲解法律,
毫不懷疑自己的需要應在法律之上。從憶樺家屬對法院振振有詞地直接抗拒,到明星
呼朋引伴赴警局要求開單員警道歉,再到球隊不服裁判罷賽,幾乎涉及規則與規範的
所有法律,都出現嚴重動搖。近日先是行政院警告泛藍地方選委會不得自行規劃公投
路線,接著陳總統大罵台北市不守法,都是在這樣一個法律秩序蕩然的背景中發生。
法律的推動與施行要仰賴某種最起碼的共識。這個共識不見得代表正義,但只要政治
生活中公權力的存在仍然不可逃避,則社會先對法律規範取得一定程度的共識,自是
公權力得以運作的前提。今天台灣的法律文化困境,在於失去共識。通常大家在不涉
及自己利益時,法治原則皆琅琅上口,但一旦碰到自己利害相關,就怎麼也不再管法
治原則,一定把法條解釋到有利自己為止。於是乎,國家施政失去權威,治國成本因
此無限提高,人際間的爭議,最後像叢林法則一般得訴諸權力大小。在這一點上,先
後執政的國民黨與民進黨,及前後兩任總統,要為他們歷年操弄法條的錯誤示範負最
多責任。
連續修憲 憲法信用破產
當年執意推翻五權憲法,是事情的肇端。連續修憲的結果,憲法的信用徹底摧毀。高
潮是陳總統在紐約公開宣告,中華民國憲法從未真正實施。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法源,
如果行政高權視憲法為空白支票,自然只能以自己意志為準,而且不管什麼意志,怎
麼變遷,竟都能宣稱本乎憲法。即使大法官也解決不了這個法無尊嚴的困境,因為這
是文化與人格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比如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或核四停建所作出的解
釋,雙方各取所需。這一方面顯示大法官不肯出面建立明確標準,二方面則顯示看似
不利的一方也不容許他們明確。法律屈服於意志,簡直從任何法律都可以推出任何結
論。
現在推動立法已經不引憲法法源,而訴諸自然法,如公投法就是如此。對財產權的質
疑不透過司法體系,而透過政務系統,並對已合法取得的財產權,可以回溯自然法的
正義原則,要求交出。民進黨對國民黨黨產就持這個立場。這等於教導人民,只要訴
諸自然法,便可重新解釋法律。於是,憶樺的家人覺得他是台灣之子,所以其立場的
正當性超過法官的決定。人人以自然法代言人自居──元首身在憲法之上,官員儼然
權充大法官,社會上人人都找民意代表來對官署抗爭。至於民眾,也能在碰到警察時
嗤之以鼻。這時政商勾結如魚得水,黑道活動空間無限開展。
公投法成了總統授權法
當前為辦公投,政府先架空憲法對緊急狀態的處理程序;接著提出與一般對緊急狀態
不同的見解,宣稱國家主權正有變動之虞;再接著提出與公投法文字不同的見解,堅
持在大選日辦公投;最後提出與公投法文字直接對立的見解,準備將投錯票箱的票計
為有效;並且與華府辯論,到底民主是由下而上解決分歧的方法,還是由上而下動員
團結的手段。結果是,民主化了這麼久,卻連民主是什麼的基本認識,都開始動盪。
此中隱藏的前提是,發動公投的人身在諸法之上。這個法律策略與自我定位,已使公
投法上升到無可無不可的總統授權法。
可見,法律正淪為可以支持任何行動的托辭,而非解決問題的程序與原則。但別忘了
之所以高舉自然法,不惜造成諸法震盪的理由,是要深化民主。但若沒有施政可以仰
賴的法治原則,法條解釋反覆無常,人民與基層公務員會不會以為,民主就是能照自
己意思解釋法律?故政府要注意,每次成功扭曲一條白紙黑字的法律,就為自己政權
的墳墓更挖深一層。這是為什麼中選會的中立一旦不守,而如法務部所願成為只能聽
命的下級機關,地方選委會就開始蠢蠢欲動,自做主張。陳總統或許覺得馬英九肆無
忌憚,但揆諸行政院自己諸法由心的態度,這或許只不過是起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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